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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掏钱“买”ipad?

田洪涛律师      阅读:6604

田洪涛 律师

联系电话:13521944200

擅长领域:房地产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网络版权

摘要 一提起ipad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苹果的平板电脑。可是,您知不知道ipad在中国内地并不属于苹果?近日,纠缠两年之久的iPad商标案在深圳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苹果要求认定唯冠侵权的请求被驳回。这意味着,它很可能要为此掏腰包。到底是怎么回事?今天,我们为大家请来了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田洪涛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业内热点苹果ipad事件。

法邦网: 纵观经济社会热点,解读背后法律人情。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张倩。《法眼看经济》栏目欢迎大家的关注。今天为您请来的是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田洪涛律师。田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田洪涛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田洪涛律师,很高兴和大家在这里交流。

法邦网: 今年,苹果公司的iphone、ipad产品深受广大网友的热捧。近日,苹果ipad再次被各大媒体关注。《苹果自掏腰包买“iPad”?》引起网友的关注。很多网友感到莫名其妙,其中缘故由我先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吧。
  从2000年开始,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并于2009年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2010年苹果起诉深圳唯冠,索要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并于当年秋天在大陆正式销售iPad。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国苹果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其ipad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的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唯冠(台湾)与苹果公司的商标转让买卖中,是否有权利转让唯冠(深圳)的商标权。苹果代理律师称:唯冠台湾是唯冠深圳的总部,因此有权出售ipad商标。而唯冠深圳代理律师则表示“台湾“虽为主家,但是两家为不同的主体,因此无权出卖ipad商标。请问田律师,唯冠台湾与深圳到底属不属于同一主体?哪个律师的观点更符合法律规定?


田洪涛律师:   就本案来讲,唯冠台湾与唯冠深圳属于不同的主体。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尽管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唯冠台湾有一定的联系,即本案苹果公司所说的唯冠台湾是总部,但是,唯冠台湾的行为不能代表唯冠深圳公司的行为。简单比喻就是,唯冠台湾是“父母”,唯冠深圳是“成年子女”,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法邦网: 解决了主体的问题,我们看看还有什么争议。据苹果代理律师称唯冠国际CEO杨荣山是唯冠台湾的负责人,又是唯冠深圳的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签署的转让协议,杨荣山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深圳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苹果公司取得内地ipad商标权。对此,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杨荣山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田洪涛律师: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对比“表见代理”的以上法律特征,就本案来讲,我认为,杨荣山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构成表见代理,那么杨荣山的行为后果就应该有唯冠深圳承担。也就意味着其签署转让协议的行为就是唯冠深圳的行为,这样,苹果公司就取得了“ipad”的商标权。

法邦网: 深圳唯冠代理律师提出了另外一个争议点:苹果公司专门成立一个“壳公司”低价收购全球ipad商标权,其行为属于骗购。请问田律师,这里的“骗购”该如何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田洪涛律师:   “骗购”这个词不是法律概念。可以这样来理解,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来骗取购买的行为。但是,就本案来说,苹果公司专门成立一个“壳公司”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限制其成立这样的公司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

法邦网: 另外,双方在法律的使用上也存有争议。苹果公司称应适用香港的法律,而唯冠深圳则主张适用中国的《合同法》,您觉得适用何地的法律更为准确?为什么?


田洪涛律师:   由于本案是在中国审理,并且双方也没有特别约定,应该适用法院地法审理,即适用中国法律审理。

法邦网: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苹果公司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法院所说的“更高注意义务“具体指的是什么?


田洪涛律师:   在我国,商标转让需要依据《商标法》规定,签订转让协议,并且到商标局办理转移备案登记。
  而本案中,苹果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因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法邦网: 也有专家不认同法院的观点,他认为不应苛责苹果公司有没有高度注意,ipad商标转让案更多的是诚实信用问题。在受让方已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商标转让方应无条件履行转让义务,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对此,您如何看待?


田洪涛律师:   我认为这里面混淆了主体概念,支付对价是对谁支付对价,如果是对唯冠深圳,另当别论。如果是对唯冠台湾支付的对价,不应由此后果让唯冠深圳承担。因此责任主体不同。唯冠深圳和苹果公司根本不存在商标转让的行为,也不存在支付对价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有法律关系的两个或者多个主体之间适用。如果不存在法律关系,就不能用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约束彼此。

法邦网: 在中国改名换姓,还是天价收购iPad商标?苹果作难了。陷入这样的困境和苹果公司早期忽视中国市场不无关系。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度不够的现状,您对其他企业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田洪涛律师:   苹果公司可谓世界著名企业,在此却遇到了如此的尴尬。那么中国的企业应该从中吸取一些教训。
  1、企业要有战略眼光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企业要提前做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不能等待出现问题时候才去解决问题,这样成本较高,而且风险较大。
  3、随着市场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其实企业走出去的首要问题是法律问题,只有规范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才能尽可能的避免自己的司法诉讼成本过高。
  4、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无论从财力还是人力上要加大投入。尤其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更要如此。组织自己的法律顾问团队或者聘请较为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为自己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法邦网: 苹果ipad之争现已告一段落,面对中国市场的高额利润的诱惑,对于苹果公司来讲,目前有三条路可走。要么退出中国,要么“更名改姓”,要么“和谈”。究竟事态会如何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感谢各位网友关注这一期法眼看经济栏目。也再次感谢田律师的参与。法眼看经济栏目期待与您再次相约。再见。


田洪涛律师: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也再次提醒我国的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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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洪涛律师
田洪涛律师,北京市执业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擅长民商诉讼,刑事辩护,特别是知识产权、公司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娴熟的执业技巧。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办过的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也得到了审判机关的肯定。
擅长领域:房地产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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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田洪涛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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