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对普通农村兄弟,因在8个月内疯狂偷逃368万过路费,哥哥被判处无期徒刑。这起离奇案件披露后,引发了一连串更为离奇的故事:哥哥翻供,弟弟自首,主审法官被撤职……随着事件持续发酵,一年之后案件终于有了二审结果。一审的无期徒刑为何缩水为7年? 天价过路费案为何一直在“纠错”?为此,《法眼看社会》特别邀请了本案的被告人时军锋的辩护人王永杰律师,带大家一起拨开迷雾看此案。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大家好!欢迎来到《法眼看社会》我是主持人魏彬彬,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律师,同时王律师也是“天价”过路费案被告人时军锋的辩护律师,王律师您好!
王永杰律师:
骗免通行费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罪呢?对此是否构成犯罪,学术界有很多争议。
我的辩护思路从程序、实体两方面进行辩护:
一、程序上
1、本案管辖权存在问题,本案依法应当异地审理;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未出庭,将会使案件重要事实不清。质证是当庭对质而不是看一张纸。
二、实体上:
1、案发时郑尧高速尚未竣工验收,收费违法。据涉案中原高速在《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信息“2008年年度报告”(详见辩护人证据),其案发尚未竣工验收,违反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5条规定,案发时中原高速没有收费权,时军锋自然不存在逃费的问题,不构成诈骗罪;
2、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33条的规定,退一步讲,如果逃费,承担补交的民事义务,也不是犯罪;
3、武警许昌支队与时军锋签的“合同”表明:双方是雇佣关系。时军锋作为雇员不用担责,本案指控的主体不对;
4、2011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不认为此种行为是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时军锋也不构成犯罪;
5、退一万步讲,假设时军锋构成犯罪,他既有自首情节,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免除处罚。
法邦网: 据了解本案主犯时军峰与部队人员张新田、李金良签订了一份有偿使用军车牌照的合同,那么这份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由于时氏兄弟签订了这份营建合同,那么如果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整个案件的定性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偷逃过路费的行为又该由谁负责?
王永杰律师:
公诉人认为这份合同盖章是真,但是无效。辩护人认为:不论“合同”真假,时军锋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案营建“合同”属实。时军锋的行为等于就是给军队在干活,至于军队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允许把自己这种免费过路权转让或承包给非军人,是军队内部管理问题,如果支队不可以出租、转让承包权给别人,应该由部队来负责。
同时,“合同”约定双方是雇佣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以雇主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时军锋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如果构成逃费,应由武警许昌支队承担责任。
而且,涉案的中原高速也要负责。收费站明知军队的免费过路权只能自己用,不能给别人用,后来各收费站均同意免费长期通行。收费站在查验时主观随意、时而说可以通行,时而又变卦,收费站人员等到车辆通过了2363次才想起报案既不合常理,也显属渎职,成为案件发展的推手。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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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杰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荣获“2008年优秀律师"称号。 曾经和正在担任中国移动.环球华商协会、政府、城建、交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秉持“客户至上.团结合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涉外仲裁 海事海商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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