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某银行宁德分行认为储户何女士多拿了银行10000元,在两个月后,私自将她账户上的钱划走一万。何女士决定讨个说法,随后向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归还私自划走的一万元,在何女士起诉后,银行方面也提起了反诉,认为何女士不当得利。不管何女士有没有多拿一万元,银行私自扣划储户存款,凭什么?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注的该事件特别采访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乔路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欢迎各位网友关注《法眼看经济》栏目,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为大家请到的是金融专业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乔路律师。乔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社会》。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一说起银行,网友就会想到“店大欺客”这四个字。近日,家住宁德市区新亚广场附近的何女士遭遇了这样一件事情:某银行宁德分行以何女士多拿了银行一万元不还为由,私自冻结扣划何女士的万元存款。请问乔律师,银行是否有权利私自扣划储户的存款?银行是否侵犯了何女士的权益?
乔路律师:
首先,大家需要明白本诉和反诉的概念。本诉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产生的诉讼。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与本诉不同。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出的诉讼中,本诉被告以本诉(或称原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吞并本诉的目的的诉讼。该权利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本案中,储户何女士起诉要求银行归还私自划走的一万元的诉为本诉;银行起诉何女士不当得利的诉为反诉。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在本案中,何女士应当就银行私自划走其账户上一万元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应当就何女士不当得利(主要是何女士多拿了一万元)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上述举证责任在具体执行时也并非绝对,我国司法实践之中,人民法院享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利,通常会切实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是否受限、证据由何方实际持有等若干因素,根据公平、诚信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间进行合理分配。主要参考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乔路律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通常来讲,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借助录音录像设备、以录像、录音方法收取的形象和声音,以及通过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科技设备所呈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据此,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应为视听资料。
对于视听资料的使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因此,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该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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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路律师
法律、经济管理双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999年从事律师行业至今 现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乔路律师主要从事投资并购、私募、信托、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新公司成立及运作辅导、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查、经济纠纷处理、公司治理、上市、税收筹划等方面的诉讼。
擅长领域:公司并购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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