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对代购渠道购买的奶粉负责”这是日本明治奶粉受辐射铯污染后,明治公司上海子公司目前对中国消费者通过“代购”渠道购买日本原产产品的回答。同样是召回问题产品,日本明治为何偏偏扔掉“代购”呢?“代购”者的权利该如何维护? 面对网络上众多的质疑,《法眼看经济》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为大家解读“明治奶粉门”事件。
法邦网: 自从三鹿毒奶粉事件被曝光以来,奶粉市场就再也没有平静过,从中国奶粉到外国奶粉,价格一路飙升,但质量问题却始终没有因为产地和品牌的昂贵而消失。近日,日本食品巨头明治公司部分“明治STEP”奶粉中检测出一种名为铯的微量放射性物质。对此明治公司对约40万罐奶粉实施免费更换。但这一举措却并不包括广大中国消费者。当产品出现问题,生产厂家是否可以选择性的召回问题产品?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权利的维护是如何规定的?
邱宝昌律师:
生产厂家对购买其同一批次或同一类别的问题产品的消费者,应采取统一标准对待,不应区分或限定购买形式。避免消费者遭受不公平待遇。
我国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利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 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法邦网: 近年来,代购成为方兴未艾的新型购物方式。基于不同地区的商品间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这一“商机”被许多敏锐的经营者捕捉到。然而在代购商和消费者双赢的同时,产品问题的出现也成了不容忽视的死穴。此次明治奶粉检测出放射性物质,对于通过代购买到明治奶粉的消费者而言,能否要求日本明治公司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维护通过代购方式购买到问题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呢?
法邦网: 在淘宝网上搜索“代购商品”,竟然有1354.66万件之多,可见海外代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消费途径。面对“明治奶粉门”事件,海外代购商家认为自己提供的仅是一种中介服务,因此不应当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可是代购商家毕竟也是这场交易的参与者,他们比消费者有更多的信息渠道,他们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来降低海外维权的难度?
法邦网: 据了解,现在市面上主要有两种负责代购的群体:一是个人性质的,由于经常出境,帮人代购产品;二是经营性质的,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代购。产品的来源要么是直接从国外专柜购买,要么是代购者跟厂商直接联系拿货。网络代购行为的合法性一直被各界质疑,那么在您看来代购者的行为是否违法呢?是正经的商业行为,还是利用国家法律漏洞的走私行为?
法邦网: 一方面是国内消费者对国外产品的需求,一方面是网上开店的便捷性和“可避税性”。然而网络代购的问题却从未平息,厂家在境外,消费者又拿不出网购的足够凭证,维权的道路困难重重。在此也请您为我们广大网友在网络代购维权时举证难的问题来支支招。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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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宝昌律师
邱宝昌,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多次参与拟定各种示范合同,应邀参加各种听证会,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邱宝昌律师充分利用现今的信息网络资源,接受媒体采访,讲解法律知识。
擅长领域: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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