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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奶粉门”退货竟无门?

邱宝昌律师      阅读:5773

邱宝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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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消费维权

摘要 “不对代购渠道购买的奶粉负责”这是日本明治奶粉受辐射铯污染后,明治公司上海子公司目前对中国消费者通过“代购”渠道购买日本原产产品的回答。同样是召回问题产品,日本明治为何偏偏扔掉“代购”呢?“代购”者的权利该如何维护? 面对网络上众多的质疑,《法眼看经济》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为大家解读“明治奶粉门”事件。

法邦网: 关注民生焦点,畅谈法治事件。欢迎来到《法眼看经济》我是主持人魏彬彬,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邱律师您好!


邱宝昌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

法邦网: 自从三鹿毒奶粉事件被曝光以来,奶粉市场就再也没有平静过,从中国奶粉到外国奶粉,价格一路飙升,但质量问题却始终没有因为产地和品牌的昂贵而消失。近日,日本食品巨头明治公司部分“明治STEP”奶粉中检测出一种名为铯的微量放射性物质。对此明治公司对约40万罐奶粉实施免费更换。但这一举措却并不包括广大中国消费者。当产品出现问题,生产厂家是否可以选择性的召回问题产品?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权利的维护是如何规定的?


邱宝昌律师:   生产厂家对购买其同一批次或同一类别的问题产品的消费者,应采取统一标准对待,不应区分或限定购买形式。避免消费者遭受不公平待遇。
  我国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利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 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法邦网: 我国对产品召回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是否有完整的召回制度?


邱宝昌律师: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已制定某些产品的召回规定,如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8年7月27日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相关的召回制度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总体来讲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和标准是不健全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法邦网: 我们注意到此次日本明治公司在召回问题奶粉时,特别强调代购产品不退换,那么首先请邱律师为大家解释一下,代购是一种怎样的销售模式?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邱宝昌律师:   代购是指消费者委托他人购买其需要的商品。代购的形式有委托亲朋好友帮助购买商品,更多的是委托比较专业的采购团队购买,专业团队如代购网一般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提供代购商品,是一种较便利的、新型的采购(销售)模式。
  代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实际购买人和代购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二是代购人和商品出卖人(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邦网: 近年来,代购成为方兴未艾的新型购物方式。基于不同地区的商品间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这一“商机”被许多敏锐的经营者捕捉到。然而在代购商和消费者双赢的同时,产品问题的出现也成了不容忽视的死穴。此次明治奶粉检测出放射性物质,对于通过代购买到明治奶粉的消费者而言,能否要求日本明治公司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维护通过代购方式购买到问题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呢?


邱宝昌律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因问题产品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因产品购买形式而受限制。
  因此,消费者有权先向销售者索赔,然后再由销售者向厂商追偿。而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北京乃至国内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日本消费者的处理方式,将产品邮寄回日本明治公司,且邮寄费用应由明治承担。

法邦网: 海外代购购买的是国外的产品,那么在维权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以实现一系列的法律救济途径?


邱宝昌律师:   代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其中代购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如果代购者在海外代购中存在过错,则消费者可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消费者还应保管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邦网: 在淘宝网上搜索“代购商品”,竟然有1354.66万件之多,可见海外代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消费途径。面对“明治奶粉门”事件,海外代购商家认为自己提供的仅是一种中介服务,因此不应当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可是代购商家毕竟也是这场交易的参与者,他们比消费者有更多的信息渠道,他们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来降低海外维权的难度?


邱宝昌律师:   如上所述,代购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其中代购商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代购商作为受托人应履行审慎义务,如果其代购的产品存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邦网: 据了解,现在市面上主要有两种负责代购的群体:一是个人性质的,由于经常出境,帮人代购产品;二是经营性质的,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代购。产品的来源要么是直接从国外专柜购买,要么是代购者跟厂商直接联系拿货。网络代购行为的合法性一直被各界质疑,那么在您看来代购者的行为是否违法呢?是正经的商业行为,还是利用国家法律漏洞的走私行为?


邱宝昌律师:   这个问题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代购行为本身。代购是合理合法的销售方式之一,没有正规还是边缘之说。 
  二、是代购的产品。如果代购的产品是法律所禁止的,则这种行为当然违法。如果代购产品在法律上没有限制,那么这种行为法律就不禁止。

法邦网: 一方面是国内消费者对国外产品的需求,一方面是网上开店的便捷性和“可避税性”。然而网络代购的问题却从未平息,厂家在境外,消费者又拿不出网购的足够凭证,维权的道路困难重重。在此也请您为我们广大网友在网络代购维权时举证难的问题来支支招。


邱宝昌律师:   消费者应当要求代购者提供购物凭证、票据及生产厂家(销售商)的相关资料,并保存好网上订单等电子证据。
  消费者因语言的障碍、路途的较远等因素,往往维权存在实际困难。这更需要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代表不特定消费者诉讼主体地位。
  我们希望在民诉法修订中将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得到确定。同时希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中,明确消费者保护组织作为代表不特定消费者维护权益的诉讼主体地位予以确定。

法邦网: 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海外代购问题的规定上还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的跨地域、虚拟性和主体不确定性,给法制、司法、国际法都带来极大的挑战,那么对此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邱宝昌律师:   海外代购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风险和隐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同时加强和其他国家就相关领域的沟通交流,为这种新型的市场行为,制定规则,明确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邦网: 打造优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眼看经济》关于“明治奶粉”事件我们就先探讨到这里,感谢大家对法邦网的支持,感谢邱律师的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邱宝昌律师:   谢谢大家,谢谢法邦网,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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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宝昌律师
邱宝昌,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多次参与拟定各种示范合同,应邀参加各种听证会,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邱宝昌律师充分利用现今的信息网络资源,接受媒体采访,讲解法律知识。
擅长领域: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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