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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灵堂 反淘宝联盟到底伤了谁?

沈明律师      阅读:6407

沈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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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股份转让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摘要 继十月份淘宝发布新规引发淘宝商城震动以来,从最初的部分自称小卖家的网民网上围攻大卖家,到11月下旬近两百中小卖家在淘宝杭州总部聚集抗议,再到近来反淘宝联盟在香港搭设淘宝灵堂,最初的伸张正义缘何成“街头”暴力?今天,《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沈明律师。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法眼看经济》栏目一起关注淘宝事件。今天为大家请到的是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沈明律师。沈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沈明律师:   大家好,我是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沈明律师。

法邦网: 近日,淘宝商城新规事件从当初的沸沸扬扬到目前的升级状态,部分反淘宝联盟成员在香港中环广场搭设灵堂并将马云的图片放在灵堂中间,敲锣打鼓大肆对淘宝进行恶毒诅咒,并声称将会用“一切手段搞死淘宝”。对于反淘宝联盟私设灵堂,诅咒马云的不当做法,侵犯了马云的何种权益?作为普通人如果在生活中遭遇这种事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沈明律师:   反淘宝联盟在香港搭设灵堂的做法侵犯了马云以及淘宝的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的目的,是使每个公民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名实相符,各得其所。若一个人本身存在为社会道德或法律所不齿的行为,其社会评价自然不应当良好。但若一个自身行为完全符合社会道德或法律要求时,法律就应当保证其享有的良好名誉。淘宝新规风波中,部分小卖家可以通过协商沟通方式妥善解决存在问题,引导整件事情良性发展。
  作为普通人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此类事情可以采取合法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名誉。此种维护包括内部维护和外部维护两方面。所谓内部维护:指通过自身的努力使自己的名誉处于良好的状态。作为自然人,可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及道德的要求,提升自己的人格修养,从而获得较好的社会评价。所谓外部维护,指权利人对于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积极寻求各种救济途径,包括司法救济,从而阻止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名誉得以恢复。

法邦网: 从最初的支持中小卖家的抗议演化到现在的街头暴力。淘宝高层面对的不仅仅是诅咒,集团副总裁朱德付甚至还收到恐吓电话,一男子声称有人出5万元,买他一只胳膊。针对人身安全的恐吓,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沈明律师:   淘宝高层受到人身威胁只是表象,问题的实质还是新规则的颁布损害部分小卖家利益,产生冲突。若要从根本上解决人身安全问题则必须妥善处理好此次风波。当然为了防止个别人蓄意侵害,淘宝高层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安保工作,如受到恐吓,应及时向公安报警,寻求相应的保护。

法邦网: 在淘宝事件发生之初,反淘宝联盟经过秘密商议,几位群主决定“先在线上把火点起来”。于是就有了这样一幕:网上诉苦的小卖家突然暴起,围攻淘宝商城多家网店巨头,数十网店巨头遭受重大损失。先不说淘宝新规是对是错,反淘宝联盟组织者组织这种非正当的维权行动,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沈明律师:   反淘宝联盟的围攻导致数十网店巨头重大损失,此行为侵犯网店的财产利益,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给予财产赔偿。但此案件具有特殊背景,应妥善解决。整件事情的发生源于淘宝新规的颁布,部分小卖家的过激行为可能是因为淘宝新规定损害其切身利益,再加之其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才导致这些卖家采用如此偏激的行为将事情激化。关于这件事情,处罚与否并不是合理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当务之急,淘宝高层和部分小卖家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解决方案,从而保证双方的损失不再无形扩大。
  围攻其他商家并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稳定,公安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法邦网: 虽然反淘宝联盟的一度声称并非恶意针对淘宝商城,但这种暴力手段却让大卖家苦不堪言。据淘宝方面统计,部分打着“反淘宝联盟”旗号的人士对淘宝的商品发起“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等恶拍行为。遭恶拍的商品417件,受到伤害的卖家275个。在这场战事中遭受损失的无辜卖家应向谁索取赔偿?


沈明律师:   在这场暴动中遭受损失的无辜卖家可以向实施恶拍行为的“反淘宝联盟”要求赔偿。“反淘宝联盟”的恶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商户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
  此次恶拍行为源于淘宝高层的新规则损害部分小卖家的利益,作为责任者一方,淘宝网也应当对淘宝商家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邦网: 据悉,发生在香港的反淘宝抗议活动的口号是“反独裁、反垄断、反阿里巴巴”,参与抗议的小商家称淘宝商城随时加价,乱加价,自己没有话语权,遭遇的是赤裸裸的垄断。资料表明,淘宝占据了B2C市场份额的80%以上,那么沈律师,淘宝发布新规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淘宝到底是不是一种垄断?


沈明律师: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平等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3)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淘宝发布新规则提升商家进驻淘宝网的门槛,旨在提高商家的服务质量,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证消费者购买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行为并不吻合,但淘宝网在改革时还是要考虑中小商户的利益,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法邦网: 淘宝事件发展到这一地步,已经不是简单的维权运动了,更多的像一出泄愤的闹剧。除了现在淘宝反击发布的资料表明组织者别有用心之外,其他真正需要淘宝关注的小卖家又该怎么办?


沈明律师:   透过此次反淘宝联盟的面纱,淘宝高层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新规则的颁布确实损害了部分小卖家的利益,其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好此问题。
  利益受损的小卖家一方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寻求与其他网站合作,以免自身损失的无形扩大。

法邦网: 据某资深人士表明:“纷争到了如今,已超出正常商业范畴。攻击者在香港的举动突破了商业伦理、社会道德底线。”对此,您如何看待?


沈明律师: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当新的规章制度颁布时,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性决定矛盾存在的必然性。
  作为管理者:在制定规章时应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了解所在群体真实想法;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做到问计于民、求教于民。从而保障新的规章制度能够贯彻好、落实好。
  作为利益受损的小卖家:可以采取合法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建立与淘宝高层的沟通机制。向淘宝高层充分反映其小商户群体在新规则下的利益损害情况,使双方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其次,若双方不能形成解决方案,利益受损群体可以根据双方协议寻求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应当相信法律的衡平力量,寻求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法邦网: 淘宝事件再次升级,看似复杂的事情其实很简单。淘宝与反淘宝联盟的战争到底会如何,我们静观其变。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沈律师的参与。《法眼看经济》栏目期待与您再次相约。


沈明律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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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律师
国家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本科,华东政法学院,现正攻读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行业6年,现执业于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具有很强的法律理论功底,思维敏捷,具有责任心,办事认真,为人诚实。专长公司法务操作、股权转让、股权纠纷、投资法律风险预测和合同纠纷的处理,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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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沈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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