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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上博 律师惹官司

刘子若律师      阅读:6641

刘子若 律师

联系电话:13910524458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破产解散 合同纠纷

摘要 发博客也会惹官司吗?近日,一名律师将自己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词发表在了博客中,结果遭人起诉。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徐先生认为,文中部分内容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据了解,该案是因律师在网上公开辩护词引发的首起民事纠纷,那么辩护词出了法庭是否依然受保护呢? 为此,《法眼看社会》特别采访了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若律师,邀您一起解读这起案件。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这里是《法眼看社会》我是主持人魏彬彬,很高兴又和大家相聚法邦网,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刘子若律师,刘律师您好!


刘子若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法眼看社会》和大家一起畅谈法律和社会热点问题。

法邦网: 辩护词“出庭”怎会惹来官司?原来是由于律师高某将一篇名为《刘长玲盗窃、诈骗案的辩护词》的文章发表在了自己的新浪博客和百度空间上,文章中提到:“刘长玲曾向检察机关揭发徐某(本人真实姓名)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对于此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若成立,刘长玲的行为属于立功。”这让本来就是这起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徐先生很是受不了,于是徐先生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高某告上了法庭,那么名誉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我国在法律中又是如何体现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刘子若律师:     我们所讲的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实际上就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保护。在我们国家,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而政府和国家机关是不享有名誉权的。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邦网: 了解完名誉权在法律上的定义和相关规定之后,又会产生一个疑问,侵害名誉权这种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损害行为,在法律上如何来认定呢?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表现的?


刘子若律师:     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采取侮辱、诽谤对名誉权产生侵害的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文章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名誉权的侵权的具体认定标准及其如何保护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司、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法邦网: 据了解,辩护词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曾以结婚交友的方式与被害人徐先生相识,先后共骗走徐先生34.5万,最终刘长玲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半。徐先生认为,刘长玲的律师高某在辩护词中提到的“徐某(本人真实姓名)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等内容并未查明系捏造,且此博一出还引发了网络转载。如果确无此事而把辩护词公开发布,那么律师高某是否侵犯了徐先生的名誉权呢?如果是那么法律该如何追究?


刘子若律师:     既然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表现为采用侮辱、诽谤形式,那么我们就要看辩护词的内容是否确实采用了侮辱、诽谤的方式去损害对方的名誉,并且是否造成了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尊严是否受损的后果。
    因此,我认为高律师如果并未采用侮辱、诽谤的形式捏造事实、或虚构事实、或谩骂、抵毁徐先生的,只是在法庭上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意见,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高律师是采用了无端生有、无事生非等方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对方,公然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毁坏对方的名誉,致使对方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心灵蒙受耻辱的,就构成了名誉侵权,就需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邦网: 面对徐先生的指控,被告律师高某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在辩护词中所做的陈述只是对自己当事人表述内容的一种如实反映,并且是提请法院去核实,并非当做一种既定事实来陈述。这样的说法能否站得住脚?


刘子若律师: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辩护,即从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但应当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必须结合案情而进行辩护,提出辩护观点,发表辩护意见,不能脱离事实或混淆是非,离开法律去进行辩护,更不能捏造事实、无端生有,无事生非去提出辩护意见,否则就是不合法的,造成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所以说,律师在法庭上的恶意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追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观点和辩护意见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只要是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和随卷的证据发表辩护意见是无可厚非的,是合法的,但是不能过度,也就是不能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法邦网: 同时,被告律师高某还认为律师辩护词是法律文书的一种,这份辩护词措词已十分严谨。作为一起法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允许市民旁听、媒体采访,就连证据都是可以公开的。只要内容不涉及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律师公开辩护词并无不妥。您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您认为他的说法与法有据吗?我们该如何理解辩护词这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呢?


刘子若律师: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律师,为被告进行辩护,是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撰写好辩护词是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基础。
    律师的辩护词是辩护人为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中,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发表的演说词。辩护人只有通过发表辩护词,才能实现其辩护职能,达到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目的。
    辩护意见是律师基于事实、法律,根据自己的理解形成的一种辩护倾向,目的是让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意见。辩护词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可以存在一定的律师个人的主观意见,一般情况下即使是错误观点,但只要不是直接进行人身攻击,是不受法律追究的。但是如果“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法邦网: 既然我国已经在《律师法》里明确了对律师“法庭言论”规定的特殊保护。那么也就是说,有些话在法庭上说了并不会被追究责任,可是出了法庭呢?是否应当追究责任呢?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刘子若律师:     从上面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理解到,律师在法庭上“法庭言论”的辩论权只是有限度的辩论权,并非一概不受追究,也并非可以胡辩乱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上固然如此,出了法庭律师更应谨言慎行,律师发表言论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和名誉。特别是要公开辩护词在博客、网站上时,要以不违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

法邦网: 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必将担负一些特殊的责任,在面对网络信息铺天盖地的全方位攻势下,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要求他们必须谨言慎行。对此您有何看法?


刘子若律师: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我们的社会都负有一份责任,对社会负责是每个公民立足社会的根本,因此我们倡导在对每一个人都负责任的同时,也希望得到对方同样负责任的对待。任何一种职业,因其社会属性决定,都要承担或大或小的社会责任。
    律师工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共同肩负着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繁荣富强社会和法治国家的重任,这是时代赋予律师的历史责任;同时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律师是法律正确实施的监督者,律师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律师是法律宣传的普法者,律师是国家制度创设和政治进步的参与者,律师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推动者,律师也是遵守法律的践行者,因此律师的社会责任要求律师在一方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求律师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一定做到谨言慎行,不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同时也要做好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法邦网: 网络的覆盖面越来越大,信息的传播速度也是惊人的,我想被告高律师公开辩护词的本意也许是出于一种借鉴、学习以及交流的目的,然而闹出这样一场风波却是始料未及的。那么身处这个信息化的时代里,言论的自由度被网络立体式放大,有时候就会出现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发表的言论就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进而惹上官司。在这里也请刘律师为我们广大网友支支招,在网络这个大载体上发表言论的时候,应当注意些什么?


刘子若律师:     在当今网络覆盖面越来越大,信息的传播速度迅猛发展的情况下,作为每一个网民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尊重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在发表言论、博文、转载文章和图片时,特别是涉及到他人形象、隐私、荣誉、名誉、肖像、姓名权利时更要坚持依法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进行恶意攻击、不得进行人身侮辱、不能进行诽谤中伤。
    作为受害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今天的《法眼看社会》就到这里,感谢刘律师的参与,感谢大家的支持。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刘子若律师:     再见!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法邦网: 节目简介
《“法眼”看社会》是由中国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社会热点问题,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在线访谈类节目(含演播室视频直播和在线访谈两种形式)。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背后的法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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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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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若律师
刘子若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年,现为北京中恒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 自1986年从事律师执业活动以来,先后已办理各类案件近2000件,担任过市政府、上市公司及中国银行、物价、卫生、外贸局等90余家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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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0524458
电子邮箱:lawyerliuziruo@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刘子若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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