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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摄像他人作品是否侵权?

刘道臣律师      阅读:11057

刘道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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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摘要 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做出了相关规定。临摹他人作品是否侵权?摄影或录像他人的作品是否违法?针对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期《法眼看经济》特别邀请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刘道臣律师为您一一讲解。

法邦网: 纵观经济社会热点,解读背后法律人情。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赵颖。《法眼看经济》栏目欢迎大家的关注。今天为您请来的是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刘道臣律师。刘道臣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刘道臣律师:   赵颖,您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道臣,非常高兴通过《法眼看经济》栏目就“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和大家进行交流。

法邦网: 近年涉及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本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意见》也反映出了这一点,《意见》中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作为一名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法律工作者,您认为最高法制定此条的初衷是什么?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刘道臣律师:   我个人认为,最高院制定此条的初衷是为了平衡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此问题的制度设计上,既要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要限制权利人的权利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条内容,最高院无疑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有所突破。
  室外公共场所中的雕塑、摄影、绘画等各类艺术作品,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历史、文化相结合,往往成为所在地区的标志,常常成为人们临摹、摄影、录像等复制行为主要对象。一方面,艺术作品由作者创作,凝结了作者的艺术思想、艺术造诣和创造劳动,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另一方面,艺术作品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能够美化公共环境,并成为公众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公共环境写生、摄影、摄像等不可避免地将艺术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复制。如果不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著作权加以规范,那么,利用这些艺术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行为必然受到极大的限制,影响了公众对公共环境的使用,这与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艺术作品的初衷是背离的。正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最高法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进一步做出了规定。

法邦网: 您认为该规定对日后艺术作品知识产权案件的实务办理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


刘道臣律师:   此规定生效出台之前,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基本判定标准是统一的,即“非经授权的商业性复制或者使用”。此规定出台,司法部分在涉及艺术作品侵权案件时,首先要看涉案作品是否属于“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其次,如果属于则按照新规定认定是否侵权。显而易见,涉及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可能性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法邦网: 那么究竟什么叫对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法律意义有哪些?在继续下面的访谈前,让我们先来理清一下“合理使用”这个专业法律术语。有请刘道臣律师。


刘道臣律师:   “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概念。在著作权领域,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在此,我不一一列举了。

法邦网: 回到《意见》本身,我们注意到对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有一个限制性的条件——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对于这一点我们该如何理解?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把握“室外社会公共场所”这个限制性条件,为了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您能否举些例子?


刘道臣律师:   “室外公共场所”是对艺术作品所在场所的限定,要求该场所既属于公共场所又属于室外场所。如果只是在室外,但不是公共场所,或者虽是公共场所,但不是在室外,那么,对那里的艺术作品是不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录像的。各地的广场、公园、车站等均属于“室外公共场所”。

法邦网: 《意见》在对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中还提到了“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方式和范围?您能否为大家解释一下。


刘道臣律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司法经验,“合理的方式和范围”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不得损害原作品的署名权;第二,不应出于贬损目的使用该作品。一般而言,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都是积极向上,弘扬美善的,对其进行临摹、摄影等方式形成的作品的再使用不得用于贬损、恶俗性目的。当然,具体案件往往具备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确定“合理的方式和范围”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邦网: 其实艺术作品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陌生,尤其是艺术创意产品深受年轻人的喜爱,看到有趣的东西人们都喜欢拍照留念。但在逛一些创意店铺的时候我们往往被要求禁止拍照或录像。请问这种要求合法吗?您是怎么看的?


刘道臣律师:   “创意店铺禁止拍照或录像”的要求应当是合法的,从著作权角度看,创意店铺里往往摆放着创作者的作品,创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创意店铺的经营者为保护创作者的著作权有权禁止顾客拍照或录像,这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的概括性规定的应有之义。从合同法角度看,经营者与顾客实际上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至少是邀约关系。经营者作为合同一方,可以设定交易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设定的交易条件就是合法的。禁止拍照或录像就属于经营者作为合同一方设定的交易条件,我认为是合法的。

法邦网: 如果顾客不顾反对执意拍照,并将他人的创意作品传播到网络,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及到侵权?


刘道臣律师:   顾客不顾反对执意拍照,并将他人的创意作品传播到网络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创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著作权。

法邦网: 年初女画家燕娅娅抄袭门这个案子不知道刘道臣律师关注没有。在这里我们抛开具体案情不谈,只是解答一下不少网友的迷惑,就是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创作,这样的行为能否定性为剽窃?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比如年初拍卖的大型油画《总理在汶川》与新华社的新闻照片《告别北川》也极为相似。


刘道臣律师:   就“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创作,这样的行为能否定性为剽窃?”这个问题来说,我们得先限定“创作”的内容,这里既然提到画家燕娅娅的案子,而且这个问题的背景又是“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创作”,那么我们就把“创作”狭义理解为“作画”,问题的背景变为“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作画”,如果把这个问题的背景理解为“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文字创作”,网友们就不可能迷惑了,这正是我限定“创作”的原因。
  在“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作画”的背景下,我个人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是取得了“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就属于有权“使用”;如果没有取得“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但“创作”作品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公开发表的应当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创作”的作品公开发表则构成侵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这种行为也可以称为“剽窃”。网友们可能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创作后将创作作品公开发表构成剽窃”迷惑,我简单的举个凡例可能网友们就能明白了,如果摄影师未经画家许可擅自将画家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进行摄影后再行公开发表该摄影作品是否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无论摄影作品还是美术作品都是作品完成人的智力成果,作品完成人都付出了一定劳动,都能够依法享有著作权,都应当受到保护。摄影作品的完成人对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使用该作品都应当取得摄影作品完成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法邦网: 我们也注意到了燕娅娅抄袭门近日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刘道臣律师:   摄影师薛华克与画家燕娅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是在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总共涉及8副作品,分别属于8个案件,其中《老人》与《奶奶》的那个案子朝阳法院已作出判决, 其它7个案子目前尚无结果,朝阳法院驳回摄影师薛华克起诉的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娅娅创作涉案油画时使用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而“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在朝阳区法院网上公布了,摄影师薛华克败诉的原因主要是证据不足,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娅娅创作涉案油画时使用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

法邦网: 艺术作品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像我们上面提到女画家抄袭门中,作为原告的中国美术学院摄影系主任薛华克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这12万元是如何估算出来的?


刘道臣律师: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2万元是8副摄影作品总的赔偿数额,每幅是按1.5万元主张的,具体这1.5万元应当是薛华克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的,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作品类型、侵权性质、后果,以及法律对赔偿数额的规定等。

法邦网: 举证是艺术作品侵权案件中颇为头疼的一个问题,当前立法对艺术作品侵权案件的举证有无特殊规定?在案件的准备阶段我们应注意哪些问题?


刘道臣律师:   艺术作品侵权案件举证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类案件的准备阶段应当需要注意的就是收集证据,当然这也是所有案件决定胜诉的关键,无论是起的原告还是应诉的被告,都是如此,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都可能导致败诉。

法邦网: 还有一点是不少网友比较关心的,就是最高法通报的这个《意见》可否作为审判艺术作品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使用?还是说它仅仅只是一个参考性的文件?


刘道臣律师:   《意见》属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最高检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作为审判依据使用。

法邦网: 打造优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眼看经济》有关艺术作品侵权的相关问题我们今天就先探讨到这里,感谢大家对法邦网的支持,感谢刘道臣律师的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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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臣律师
刘道臣律师自2002年以来,主要从事各类知识产权诉讼,其中不少案件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2006-2009代理的浙江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一案,一审获赔3.3亿余元,经二审调解浙江正泰仍获赔1.575亿,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业内反响巨大。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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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liudaochen@handi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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