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做出了相关规定。临摹他人作品是否侵权?摄影或录像他人的作品是否违法?针对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期《法眼看经济》特别邀请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刘道臣律师为您一一讲解。
法邦网: 纵观经济社会热点,解读背后法律人情。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赵颖。《法眼看经济》栏目欢迎大家的关注。今天为您请来的是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刘道臣律师。刘道臣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近年涉及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本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意见》也反映出了这一点,《意见》中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作为一名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法律工作者,您认为最高法制定此条的初衷是什么?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刘道臣律师:
我个人认为,最高院制定此条的初衷是为了平衡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此问题的制度设计上,既要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要限制权利人的权利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条内容,最高院无疑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有所突破。
室外公共场所中的雕塑、摄影、绘画等各类艺术作品,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历史、文化相结合,往往成为所在地区的标志,常常成为人们临摹、摄影、录像等复制行为主要对象。一方面,艺术作品由作者创作,凝结了作者的艺术思想、艺术造诣和创造劳动,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另一方面,艺术作品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能够美化公共环境,并成为公众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公共环境写生、摄影、摄像等不可避免地将艺术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复制。如果不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著作权加以规范,那么,利用这些艺术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行为必然受到极大的限制,影响了公众对公共环境的使用,这与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艺术作品的初衷是背离的。正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最高法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进一步做出了规定。
法邦网: 回到《意见》本身,我们注意到对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有一个限制性的条件——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对于这一点我们该如何理解?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把握“室外社会公共场所”这个限制性条件,为了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您能否举些例子?
法邦网: 其实艺术作品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陌生,尤其是艺术创意产品深受年轻人的喜爱,看到有趣的东西人们都喜欢拍照留念。但在逛一些创意店铺的时候我们往往被要求禁止拍照或录像。请问这种要求合法吗?您是怎么看的?
法邦网: 年初女画家燕娅娅抄袭门这个案子不知道刘道臣律师关注没有。在这里我们抛开具体案情不谈,只是解答一下不少网友的迷惑,就是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创作,这样的行为能否定性为剽窃?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比如年初拍卖的大型油画《总理在汶川》与新华社的新闻照片《告别北川》也极为相似。
刘道臣律师:
就“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创作,这样的行为能否定性为剽窃?”这个问题来说,我们得先限定“创作”的内容,这里既然提到画家燕娅娅的案子,而且这个问题的背景又是“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创作”,那么我们就把“创作”狭义理解为“作画”,问题的背景变为“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作画”,如果把这个问题的背景理解为“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文字创作”,网友们就不可能迷惑了,这正是我限定“创作”的原因。
在“画家使用他人发表过的摄影作品进行作画”的背景下,我个人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是取得了“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就属于有权“使用”;如果没有取得“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但“创作”作品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公开发表的应当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创作”的作品公开发表则构成侵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这种行为也可以称为“剽窃”。网友们可能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创作后将创作作品公开发表构成剽窃”迷惑,我简单的举个凡例可能网友们就能明白了,如果摄影师未经画家许可擅自将画家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进行摄影后再行公开发表该摄影作品是否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无论摄影作品还是美术作品都是作品完成人的智力成果,作品完成人都付出了一定劳动,都能够依法享有著作权,都应当受到保护。摄影作品的完成人对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使用该作品都应当取得摄影作品完成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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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臣律师
刘道臣律师自2002年以来,主要从事各类知识产权诉讼,其中不少案件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2006-2009代理的浙江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一案,一审获赔3.3亿余元,经二审调解浙江正泰仍获赔1.575亿,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业内反响巨大。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611809888
电子邮箱:liudaochen@handinglaw.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刘道臣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