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凤凰卫视女主播曾子墨一言激起千层浪。她在接受《时尚先生》采访时语出惊人:“一个不偷不抢的二奶有什么错?”她认为,恋爱是一个人经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没有经历“死去活来”或者“惊心动魄”的爱情,远比没有婚姻的遗憾大得多。就在举国上下热议对“包二奶”现象该如何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治的背景之下,曾子墨却以“不偷不抢”为二奶辩解。本网特别邀请到王芳律师发表看法。
法邦网:
今天我们就以曾子墨近期的言论引发的热议为引子来谈谈“二奶”和“小三”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我们特别邀请到的嘉宾是著名婚姻法专家,明星律师王芳。
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网上流传7月1日起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小三的权利有所保护,根据新法规定,在网上发帖辱骂小三有可能造成侵权罪。这个消息引起了多方的热议和关注,支持的反对的都不在少数,骂成一片。那么《侵权责任法》中真有这样的规定吗?媒体有误读吗?
王芳律师: 我国现在已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已婚者在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确实属于不道德行为,如果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其构成了重婚罪,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是有刑法设置的。对于通过立法惩罚“第三者”,现在争议还比较大,我认为达到统一共识,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但是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如在一些发达国家,对离婚中弱势一方来说,更实际的不是赔偿,而是“离婚后夫妻扶养制度”。美国有个规定,离婚后更有能力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扶养费,这笔费用得能让对方维持不低于在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扶养费到底得给多长时间?根据结婚年限来认定。如果超过十年,就得终身支付赡养费。国外的这种制度我们是可以在立法中予以借鉴的。
王芳律师:
如果丈夫和情人的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妻子可以在起诉离婚时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符合重婚条件的可以起诉要求认定丈夫及其情人犯有重婚罪。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现在在理论界和学术界是有争议的。目前有一种看法,在法理上还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明确指明了“忠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当然,我国《婚姻法》仅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作了规定,对婚姻忠诚协议没有规定,虽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但这是倡导性规定,并不能作为确认“忠诚协议”效力合法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就不能判决一方支付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而应当支付“不忠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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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律师
王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任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全国律协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北京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全国妇联维权专家组成员...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收养抚养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69302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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