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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无错?错者在谁?

王芳律师      阅读:6535

王芳 律师

联系电话:1369302811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收养抚养 遗产继承

摘要 近日,凤凰卫视女主播曾子墨一言激起千层浪。她在接受《时尚先生》采访时语出惊人:“一个不偷不抢的二奶有什么错?”她认为,恋爱是一个人经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没有经历“死去活来”或者“惊心动魄”的爱情,远比没有婚姻的遗憾大得多。就在举国上下热议对“包二奶”现象该如何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治的背景之下,曾子墨却以“不偷不抢”为二奶辩解。本网特别邀请到王芳律师发表看法。

法邦网: 今天我们就以曾子墨近期的言论引发的热议为引子来谈谈“二奶”和“小三”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我们特别邀请到的嘉宾是著名婚姻法专家,明星律师王芳。
  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芳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法邦网的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够做客法邦网,我是来自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团队的王芳律师,希望能为各位网友答疑解惑。

法邦网: “二奶”或者“小三”本是贬义词,但是现在已经是网络和现实生活中及其普遍的用语了,它反映出“二奶现象”和“小三现象”的普遍性,那么为什么会如此泛滥呢?


王芳律师:   首先,我个人没有觉得这种现象已经“泛滥”了。其实在普通百姓的生活中,“二奶”、“小三”还是属于个别现象,不具有普遍性。但不可否认,近年来此种现象确实有所增加,我认为这里是有很深的社会因素的。比如受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的传统影响、某些人道德良知的缺失、还有我国现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男尊女卑的观念等等。所以说,这属于一种社会问题,社会舆论对这种现象是谴责的。

法邦网: 有媒体报道称中戏校园内竟然出现“诚招二奶”的小广告,也有人开设网站专门为“二奶”维权,甚至还有“小三论坛”的火爆,您怎么看待这些现象?


王芳律师:   我认为“二奶、小三”现象轻则属于道德谴责范畴,重则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对不道德行为我们应该批判,但任何人都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个比方,丈夫在外包养情人,被妻子知道后,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雇凶将情人打伤,这个时候受伤的情人就要起诉维权,妻子就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侵害者。所以任何人只要遭受了非法侵害,都是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法邦网: “包二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那么在婚姻法上有与之对应的表述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是限制“二奶”和“小三”的吗?


王芳律师:   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般不称其为“二奶”或“小三”,这种称谓应该属于俗称,我们在办案中分情况将其表述为“情人”、“第三者”或“婚外同居者”等等。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刑法也对重婚罪予以明确。另外,广东省曾制定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意见》,该意见规定:对重婚的,公安机关接到重婚犯罪的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构成重婚的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处罚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定处罚。上述这些规定,都是对婚外同居现象的打击。 

法邦网: 网上流传7月1日起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小三的权利有所保护,根据新法规定,在网上发帖辱骂小三有可能造成侵权罪。这个消息引起了多方的热议和关注,支持的反对的都不在少数,骂成一片。那么《侵权责任法》中真有这样的规定吗?媒体有误读吗?


王芳律师:   并不是《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此种行为才构成侵权。我国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也是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所以,《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上述理解是片面的。

法邦网: “二奶”和“小三”现象肯定是违背道德的问题,是否违法是不是还得具体分析呢?您能举例说明哪些情形是违法的,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的?


王芳律师:   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或登记结婚的,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再次,对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置房子、车子等大额财产的,受害配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

法邦网: 有人说“在中国出轨的成本太低”,法律的缺失和社会的宽容甚至是纵容导致“包二奶”现象在社会上愈演愈烈,所以急需法律亮剑,立法或者修订现有法律来遏制,您赞成这种观点吗?现有法律有缺陷吗?


王芳律师:   我国现在已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已婚者在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确实属于不道德行为,如果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其构成了重婚罪,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是有刑法设置的。对于通过立法惩罚“第三者”,现在争议还比较大,我认为达到统一共识,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但是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如在一些发达国家,对离婚中弱势一方来说,更实际的不是赔偿,而是“离婚后夫妻扶养制度”。美国有个规定,离婚后更有能力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扶养费,这笔费用得能让对方维持不低于在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扶养费到底得给多长时间?根据结婚年限来认定。如果超过十年,就得终身支付赡养费。国外的这种制度我们是可以在立法中予以借鉴的。

法邦网: 当合法妻子因为“二奶”或者“小三”受到伤害时,有哪些维权手段保护自己?您怎么看待婚姻“忠诚协议”?


王芳律师:   如果丈夫和情人的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妻子可以在起诉离婚时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符合重婚条件的可以起诉要求认定丈夫及其情人犯有重婚罪。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现在在理论界和学术界是有争议的。目前有一种看法,在法理上还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明确指明了“忠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当然,我国《婚姻法》仅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作了规定,对婚姻忠诚协议没有规定,虽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但这是倡导性规定,并不能作为确认“忠诚协议”效力合法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就不能判决一方支付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而应当支付“不忠赔偿款”。

法邦网: 对于合法婚姻的维系,您有哪些建议或者经验之谈吗?


王芳律师:   婚姻是神圣的,首先需要夫妻双方彼此的信任和真诚。维护来之不易的幸福家庭生活,享受幸福婚姻的夫妇都要主动承担起维护稳定家庭的重担,家庭幸福应是夫妻间最在乎的事情。无论双方已经结婚多久,一直铭记你的结婚誓言,是任何幸福婚姻的主要组成部分,要学会珍惜。祝愿网友们都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

法邦网: 再次感谢王芳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芳律师:   法邦网是一个很好的解答百姓法律知识的平台,希望各位网友广泛参与,也祝愿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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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律师
王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任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全国律协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北京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全国妇联维权专家组成员...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收养抚养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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