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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担保案 窥“财产保全”

皇甫大卫律师      阅读:3702

皇甫大卫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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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摘要 近日,一篇名为《河南法院领导签天价担保5万元小汽车抵押300万》的新闻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很多网友看到“法院领导签字”“天价”“5万”“300万”等字眼已是满满的愤怒。事件的真相现在无从查知,但是从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窥出一些内容…… 今天,《法眼看社会》就该事件特别采访了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的皇甫大卫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欢迎各位网友关注《法眼看社会》栏目,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为大家请到的是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的皇甫大卫律师。皇甫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社会》。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皇甫大卫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提前给大家拜年,祝各位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法邦网: 近日,一篇名为《河南法院领导签天价担保5万元小汽车抵押300万》的新闻将众多网友的目光从开年大戏《小三逼死原配 原配离奇复活》中成功转移。该新闻称“2010年,某公司莫名其妙卷入一场合同纠纷。原告将该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索赔400多万元,原告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和相关担保”。该事件之所以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缘于这么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财产保全”。很多网友对此很陌生,请皇甫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皇甫大卫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财产保全”的法律概念,目的是为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确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了解了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的程序又该是如何,请皇甫律师为大家再做解答。


皇甫大卫律师:   财产保全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前一种是指当事人可以起诉之前就提出财产保全措施,后一种是指过程中或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一般是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另外,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被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的利益。一旦对方申请保全是错误的,那么,人民法院会令申请人以其担保的财物赔偿被申请人由于申请人的“财产担保”而造成的损失。

法邦网: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里的请求范围及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应该如何理解?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皇甫大卫律师:   这一条款的制定是为了避免个别人滥用诉权,无节制地任意扩大保全范围,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制定的硬性规定。
  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会首先审查申请人的诉求是否与申请保全的财产有关。比如:申请人的诉求是要求归还财物,就不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个人银行存款。

法邦网: 在上面皇甫律师的解答中,相信很多网友已经对财产保全有了初步了解。做了铺垫,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今天的这个案件。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对被申请人做的限制。但是,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这里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应是原告与被告,可是在该事件中网友看到的是该法院为原告提供了担保物,这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法院作为我国的公检法系统可以为公众提供担保吗?


皇甫大卫律师:   首先,《担保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也不能用国家的财产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在这条新闻中,确实没看出来法院为原告提供了担保,只是看到将申请人用于担保的物品价值扩大了,本来只值5万元的汽车扩大为300万,个人认为这样做欠妥。因为一旦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很难用相应的财产来赔偿。

法邦网: 很多网友对这里的数字比较感兴趣。如市值5万元的宝来轿车,“作价”300万元;市值约60万元的房子,“作价”280万元。这种“作价”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由谁来确定?


皇甫大卫律师:   目前关于抵押物由什么部门来“作价”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委托一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比如:房地产作价机构等根据市场情况合理作价。

法邦网: “作价”不仅仅是价值上作假,据记者了解,被法院“查封”的轿车,已经办理了二手车过户手续,原车主以5万元的价格,将此车卖给了别人,原车号也成了空号。这种作假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皇甫大卫律师:   交易价格未必是商品真实的价值。实践中也有不少为了逃避交易税而故意将交易价格压低的。
  我们需要冷静地审查一下这辆车的所有权是否还是申请人,如果交易双方只是一方交付购车款,另一方给付车辆,但双方均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话,这辆车从法律意义上还没有完成交易行为,换句话说,这辆车还是申请人的。

法邦网: 在该事件中,诉讼中的被告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要求赔偿?


皇甫大卫律师:   被告如认为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有违法的行为,可以向纪检委、法制办等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若要索取赔偿,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损失”与“申请”有因果关系。

法邦网: 领导签字办案已经变成一种潜规,但是该事件还是引起了网友的围观。我们希望不仅仅是大家来围观看热闹,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答复,一个对得起民心的答案。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眼看社会》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也再次感谢皇甫律师的参与。期待与您再次相约。再见。


皇甫大卫律师:   谢谢贵栏目给我这次机会跟大家交流沟通,本人才疏学浅,谈得不到位的地方还请各位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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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大卫律师
皇甫大卫 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取得律师资格, 从业十七年来,办理案件逾千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先后获得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人民群众满意的律师、司法系统模范工作者标兵等光荣称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66170155
电子邮箱:david_huangfu@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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