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一篇名为《河南法院领导签天价担保5万元小汽车抵押300万》的新闻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很多网友看到“法院领导签字”“天价”“5万”“300万”等字眼已是满满的愤怒。事件的真相现在无从查知,但是从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窥出一些内容…… 今天,《法眼看社会》就该事件特别采访了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的皇甫大卫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欢迎各位网友关注《法眼看社会》栏目,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为大家请到的是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的皇甫大卫律师。皇甫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社会》。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近日,一篇名为《河南法院领导签天价担保5万元小汽车抵押300万》的新闻将众多网友的目光从开年大戏《小三逼死原配 原配离奇复活》中成功转移。该新闻称“2010年,某公司莫名其妙卷入一场合同纠纷。原告将该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索赔400多万元,原告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和相关担保”。该事件之所以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缘于这么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财产保全”。很多网友对此很陌生,请皇甫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皇甫大卫律师:
财产保全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前一种是指当事人可以起诉之前就提出财产保全措施,后一种是指过程中或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一般是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另外,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被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的利益。一旦对方申请保全是错误的,那么,人民法院会令申请人以其担保的财物赔偿被申请人由于申请人的“财产担保”而造成的损失。
法邦网: 在上面皇甫律师的解答中,相信很多网友已经对财产保全有了初步了解。做了铺垫,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今天的这个案件。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对被申请人做的限制。但是,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这里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应是原告与被告,可是在该事件中网友看到的是该法院为原告提供了担保物,这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法院作为我国的公检法系统可以为公众提供担保吗?
法邦网: 领导签字办案已经变成一种潜规,但是该事件还是引起了网友的围观。我们希望不仅仅是大家来围观看热闹,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答复,一个对得起民心的答案。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眼看社会》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也再次感谢皇甫律师的参与。期待与您再次相约。再见。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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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大卫律师
皇甫大卫 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取得律师资格, 从业十七年来,办理案件逾千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先后获得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人民群众满意的律师、司法系统模范工作者标兵等光荣称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66170155
电子邮箱:david_huangfu@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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