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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禁止令能“禁”不能“禁”?

叶庚清律师      阅读:5059

叶庚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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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调解谈判

摘要 两个少年因打网游而结怨,上网谩骂,骂不尽兴,呼朋唤友相约群殴,结果引讼上身。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这起案件的被告做出了判决,然而让网友们感到特别的是,法院对10名适用缓刑的被告发出了网络禁言的“刑事禁止令”。什么是刑事禁止令?一旦违反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为此,《法眼看社会》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叶庚清律师。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解读法制事件。新年好!欢迎大家来到《法眼看社会》我是主持人魏彬彬,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叶庚清律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叶庚清律师:   新年好!祝大家龙年大吉,身体健康!很高兴来到法邦网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据了解,法院对这起事件的12个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管制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其中10人适用缓刑,并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发出禁止上网和进入桌球室等内容的禁止令。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广州两级法院首次发出的刑事禁止令。那么请叶律师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何为刑事禁止令?


叶庚清律师:   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具体来讲,就是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邦网: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何种情况时适用刑事禁止令?


叶庚清律师:   由于刑事禁止令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内容,相关的司法案例还很少,也没有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及规定可以参考。我们从法理上做一些简单的分析。
  首先法官必须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作出禁止令。犯罪具体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大小、犯罪的社会影响等。如果根本没有禁止被管制人员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必要,那么法官就不应当对该犯罪分子作出禁止令。
  其次,禁止令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被管制人员的正当权益。
  最后,禁止令的作出应当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应当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法邦网: 近日,中国其他城市也陆续发出类似的“禁止令:山东省济宁市一未成年“偷电脑被判4个月内不准进网吧;浙江海盐县一男子被判禁用信用卡一年;郑州4名被判缓刑的“学长”,半年内不得见被他们打伤的“学弟”。 各地形式多样的“禁止令”频频发出,那么请您为大家解读一下,此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刑事禁止令条款的目的和作用。


叶庚清律师:   刑事禁止令是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
  提到禁止令,就不得不提到管制刑。因为禁止令规定在第三十八条中,第三十八条讲的就是管制。管制是刑罚的五种主刑中唯一不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开放性刑种。管制措施在建国初期,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后来,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以及基层组织管理工作的弱化,给管制刑的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司法实践中判处管制刑的也越来越少了,因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有的提出要取消管制刑。考虑到适用管制刑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在社会上从事正常的工作,在劳动和工作中接受教育和改造,不致妨害其家庭生活。刑满后,回归社会,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也比较容易。同时考虑到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判处非监禁刑,也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因此保留了管制刑。
  然而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管制刑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修正案八中对管制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和补充。一是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是增加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违反上述禁止令的法律责任。

法邦网: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禁止令”可谓形式多样。那么我国法律对“禁止令”的形式、内容有没有做具体的规定?


叶庚清律师:   虽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禁止令可以禁止的事项只是作了原则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任意设置禁令。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预防犯罪的需要出发。
  首先,是否有必要作出禁止令,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并非所有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
  其次,对需要作出禁止令的,禁止令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就禁止令的具体适用作出规定。

法邦网: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中关于管制、缓刑的规定中都“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那么如果违反了刑事禁止令,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叶庚清律师:   对于违反禁止令规定的应当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作了具体的规定,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邦网: 有人说:“人性是不可靠的,法院要禁止人的某种行为,能禁的了吗?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刑法修正案(八)》虽然新增了禁止令的条款,但对于实施该禁令的被告缓刑期间如何监管,该条款却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法律人士因此担心禁止令会变成“一纸空文”。那么禁止令应当如何监管呢?


叶庚清律师:   这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并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工作。这其中,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也是必不可少的。
  尽管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还是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解决思路:一是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违反上述禁止令的法律责任。我想这些问题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发展,还是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的。
   

法邦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编制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26条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包含有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内容,而且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等等。在这些方面其与刑事禁止令比较类似,我们该如何区分刑事禁止令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呢?


叶庚清律师:   除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禁止令,其他诉讼中也会涉及到内容类似的制度,例如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止令制度、离婚诉讼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其中都有禁实施一定行为的规定。
  两者的区别在于,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建立是要解决限制人身自由刑与社会防卫需要之间的冲突。既不对犯罪分子采取自由刑,又要让其在社会上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同时,刑事禁止令与特定的犯罪情况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只有在因特定犯罪情形可能导致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禁止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实施此类行为。比如说本案中两少年因打网游而结怨,上网谩骂,骂不尽兴,呼朋唤友相约群殴,则禁止被告人实施“上网”这种特定的行为。
  可以说,刑事禁止令属于刑罚,即违反刑法而受到的惩罚。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的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一种民事裁定。例如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于2008年8月6日,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妻子王某某)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三个月内,其丈夫(施暴者刘某)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禁止刘某殴打、威胁王某某”,“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法邦网: 一些执法人员表示,对于“禁止令”中的部分规定,目前还存在一些难以界定的问题,对此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叶庚清律师:   我建议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这样才能让人民法院严格、准确的适用。依法充分适用管制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此外,人民检察院也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禁止令的执行工作能够依法、公正进行。
  最后,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会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眼看社会》我是魏彬彬,感谢大家,感谢叶律师的参与。在此,我代表法邦网全体工作人员祝大家新春愉快,阖家欢乐!


叶庚清律师:   谢谢法邦网,谢谢大家,祝大家万事如意,平安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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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庚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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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庚清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解决疑难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作为律师,他以诚信为本,严谨办案,对工作认真负责。成功办理了大量案件,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经济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务实、积极进取、对客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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