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加强对“股市暴富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人转让限售股究竟如何征税?是否还存在合法避税空间?针对网友们关心的问题,本期《法眼看经济》特别邀请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蔡景峰律师为您一一讲解。
法邦网: 纵观经济社会热点,解读背后法律人情。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赵颖。《法眼看经济》栏目欢迎大家的关注。今天为您请来的是财税法律专家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蔡景峰律师。蔡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蔡景峰律师:
好的,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是指:1)股改限售股;2)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
一、股改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市场俗称 “大小非”。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二、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
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是指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法邦网: 对于个人限售股缴税的收紧,有人称:“避税仍有操作空间”。比如一旦有个人投资者预计实际持股成本原值将低于15%,则很有可能刻意回避申报,自动接受按照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税费。如此一来,该个人投资者就可以获取实际持股成本与15%之间的价差。对此,也有税收筹划机构工作人员表示“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站在法律角度看,您认为这种避税操作是否可行?
蔡景峰律师:
按通知规定,如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通知还称,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或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避税仍有操作空间”,但我们认为基于未来存在太多不确在因素,在新上市公司申报时无法预计何时减持套现,也就是无法确定成本原值,从一定程度上说进行避税操作有难度,存在风险。
蔡景峰律师: 事实上,个人限售股缴税一直备受关注。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文《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此通知发布后,催生了很多避税途径,如通过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避税,以及到江西鹰潭和西藏等税收优惠地区进行异地转让避税等等。为了补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又联合发文《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有关规定明确限售股的七个类型和九种转让方式。
蔡景峰律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合法继承的限售股因没有产生实质的转让,不需要缴税,但转让因继承而取得的限售股则需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法邦网:
节目简介:
《“法眼”看经济》由中国经济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经济热点问题,普及经济法律知识,解答经济类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视频直播节目。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经济背后的法理人情。
《“法眼”看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热点经济话题,追踪热点经济话题进行法律解读;解决实际问题,邀请业界著名律师提供可操作性建议;目标群体明确,关注时事,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公众;资源的融会贯通,中经网拥有数量众多的用户,法邦网律师用户资源丰富;《“法眼”看经济》就是二者的桥梁,让双方优势资源共享,打造优质视频节目。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蔡景峰律师
蔡景峰,男,汉族,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注册律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中顾网首席律师, 找法网推荐律师, 执业于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1440320111094984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323458111
电子邮箱:63825420@qq.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蔡景峰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