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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紧盯限售股转让

蔡景峰律师      阅读:5289

蔡景峰 律师

联系电话:1532345811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加强对“股市暴富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人转让限售股究竟如何征税?是否还存在合法避税空间?针对网友们关心的问题,本期《法眼看经济》特别邀请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蔡景峰律师为您一一讲解。

法邦网: 纵观经济社会热点,解读背后法律人情。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赵颖。《法眼看经济》栏目欢迎大家的关注。今天为您请来的是财税法律专家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蔡景峰律师。蔡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蔡景峰律师:   大家好,主持人好,很高兴来到《法眼看经济》做客,与大家交流。

法邦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适用20%的税率。对于此次新规的发布,您是怎么看的?其设立初衷是什么?


蔡景峰律师: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起新上市公司需主动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资料。此举使限售股征税再次从紧,是限售股转让征税政策的“第三次收紧”。早在2010年,有关部门就明确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设立初衷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法邦网: 说到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这个问题,我们先要弄清什么是限售股?限售股都包括哪些情况?请您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蔡景峰律师:   好的,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是指:1)股改限售股;2)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 
  一、股改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市场俗称 “大小非”。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二、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
  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是指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法邦网: 本次征税新规在适用对象上有何限制性的规定?有人说它加强了对“股市暴富人群”的个税征管,对此您怎么看?


蔡景峰律师:   本次新规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
  早在2010年,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就声称有必要加强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而其中特别突出的是中国股市一直估值偏高,而原始股成本一直很低,限售股解禁后,股东获利,严格来说是“暴利”,无疑使许多人“一夜暴富”,而对原始股股东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一定程度上消轻股市掠夺行为,可以有效增加国家税收,缓解我国目前税收过分依赖土地和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局面,有利于消除贫富差距的扩大和促进社会公正。

法邦网: 《通知》在限售股转让征税问题上,提到了两个专业名词,一个是“成本原值”,另一个是“合理税费”。这两个词的含义是什么?您能否为大家讲解一下。


蔡景峰律师:   所谓的“成本原值”,是指由于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此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其计算公式为:
  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
所谓的“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法邦网: 那么按照新规,个人转让限售股究竟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蔡律师能否给大家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下。


蔡景峰律师:   根据税法等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某人持有限售股转让收入为100万元,限售股原值为10万元,减持所支付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万元-(10万元+0.2万元)=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万元×20%=17.96万元。

法邦网: 对于个人限售股缴税的收紧,有人称:“避税仍有操作空间”。比如一旦有个人投资者预计实际持股成本原值将低于15%,则很有可能刻意回避申报,自动接受按照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税费。如此一来,该个人投资者就可以获取实际持股成本与15%之间的价差。对此,也有税收筹划机构工作人员表示“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站在法律角度看,您认为这种避税操作是否可行?


蔡景峰律师:   按通知规定,如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通知还称,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或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避税仍有操作空间”,但我们认为基于未来存在太多不确在因素,在新上市公司申报时无法预计何时减持套现,也就是无法确定成本原值,从一定程度上说进行避税操作有难度,存在风险。

法邦网: 我国目前对于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哪些,您认为其中那几部法规或者哪几项条款是需要我们特别留意的?


蔡景峰律师:   事实上,个人限售股缴税一直备受关注。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文《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此通知发布后,催生了很多避税途径,如通过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避税,以及到江西鹰潭和西藏等税收优惠地区进行异地转让避税等等。为了补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又联合发文《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有关规定明确限售股的七个类型和九种转让方式。

法邦网: 有网友通过我们的法律咨询平台提交了一个问题,我们一起看一下,这名网友问,是不是所有的限售股转让都必须缴税?如果是合法继承取得的限售股还用缴税吗?


蔡景峰律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合法继承的限售股因没有产生实质的转让,不需要缴税,但转让因继承而取得的限售股则需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蔡景峰律师:   因为新规需到3月1日开始执行,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可避免的有些公司为了避税、规避风险,在近期有可能会集中减持。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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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景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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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景峰律师
蔡景峰,男,汉族,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注册律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中顾网首席律师, 找法网推荐律师, 执业于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1440320111094984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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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蔡景峰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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