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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四伏”的团宝网

杨春岭律师      阅读:9237

杨春岭 律师

联系电话:13366179135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摘要 新春伊始,寒冬未逝。团购行业的寒冬造成的流感正轰轰烈烈的传播开来。除了韩寒与方舟子之间的论战,团宝网“倒闭风波”和“跑路传言”也是春节的一道大餐。近日,团宝网CEO任春雷微博辟谣。团宝网资金断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该如何解决?今天,《法眼看经济》就消费者、商家、及员工方面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

法邦网: 聚焦经济热点,解读民生焦点。这里是《法眼看经济》栏目,欢迎各位网友的关注。今天,为大家请到的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春岭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杨春岭律师,很高兴做客《法眼看经济》栏目,与大家共同探讨团宝网危机引发的问题。

法邦网: 因为网络团购的便捷及实惠,引发了众多网民的追捧。资料表明,网络团购2011年在国内呈现出井喷式发展态势,据团800网站统计,2011年1到11月全国团购网站销售额总计已接近95亿元。但是近日,曾经鼎盛一时的“千团大战”正面临着寒冬的考验。有关人士总结的一句话概括了团购网站的发展:“开始美好,年中纠结,结尾寒冷”。业内人士总结现状“团购网企业超过半数以上处于亏损状态,大多在赔本赚吆喝。”团宝网因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我们先谈谈这两日最热的一点:团宝网变更法人另设公司,CEO申请破产逃责。在工商局的查询系统中我们可以看到团宝CEO任春雷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申请破产逃避债务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请杨律师简单为大家讲解一下这其中的关系。


杨春岭律师:   破产制度的设置其实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是为了保护。保护的主体至少有两个。一是企业本身,二是债权人。当企业遇到临时性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清偿了债务,企业就无法继续经营,被迫停业,这时,申请破产可以进行破产重组,暂时延长企业支付欠款的时间,给企业一个重组、重生、“起死回生”的机会,这就是对企业的破产保护;对债权人而言,如果一个企业持续亏损,则早破产比晚破产对债权人更为有利。因为持续亏损的企业越亏越多,债权人最终得到的清偿会越来越少。从这个意义上讲,破产其实也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但是,在现实中确实有一种说法叫破产逃债,逃债的主体应当是企业、股东。逃债的做法通常有:1、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前,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六个月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种逃债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逃债的直接受益人是部分“关系”债权人,直接受益人不是企业本身及其股东;2、在上述期限内分别进行的上述行为;3、通过企业分立、新老划断、对外投资、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对第2、3种做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但现实中,由于债权人信息不通、维权困难,致使破产逃债现象也屡屡发生。

法邦网: 说到团宝的危机,从去年9月份已初漏端倪。9月初西安区一名员工爆出全国40%以上幅度的大规模裁员。从酷六、NOKIA、高朋网再到现在的团宝网的经济性裁员,我国法律对经济性裁员有没有详细的规定?


杨春岭律师:   经济性裁员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过失性解除,也可以称为劳动者严重违纪情况下的解除;二是非过失性解除,也可以称为劳动者不称职和客观情况变化的解除;三就是经济性裁员。对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裁员的情形、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企业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四种情形下,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法邦网: 针对裁员的补偿标准,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和我们平日里的辞退在补偿标准上有无不同?


杨春岭律师:   对经济性裁员的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标准与我们常说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一样的。但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在过失性解除情况下,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邦网: 在团宝网的乱局中,除了被辞退的团宝网员工身处悲剧之中,还有两群人也是叫苦不已。参加团购活动的商家在陪伴团购类网站经历美好的春天之后,也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根据商家提供的资料表明团宝网拖欠了不少商家的尾款未结,从几千元至十几万元,欠款遍布全国各地。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合作的商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春岭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商家要时刻关注团宝的发展动态,如果团宝申请破产或解散清算的,要及时申报债权;如重组、分立的,要与重组、分立后的单位落实债权;商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催收,或者要求团宝提供适当的担保。

法邦网: 面对团宝网“需要等待任总回复”的答复,讨要货款的商家在讨要无门的境况下,部分商家采取了将不再验证在团宝网上购买了服务的消费者的手机验证码的行为。这种“自救”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杨春岭律师:   这关键要看消费者、团宝网、商家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各网站招揽顾客的做法不同,因而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网站代表商家招揽消费者,由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网站在此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有人认为网站邀请消费者委托其代为购买商品,网站与消费者构成了委托关系,或者网站代表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网站与商家构成了委托关系;有人认为,网站通过团购的方式将其低价购买的产品再销售给消费者,网站与消费者、网站与商家分别构成买卖关系;还有人认为网站与消费者是买卖关系,商家仅是第三者代为履行等等。
  不过,从现在的团宝网用户协议中“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的陈述看,我认为,如果网站的销售信息是商家发布的,或者是网站根据商家的意见的发布的,则团宝网在这中间起的是居间作用。商家的这种“自救”行为对消费者构成违约。

法邦网: 在消费者、商家及团宝网三者之间。商家拒绝验证消费者的手机验证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杨春岭律师:   商家拒绝验证消费者的手机验证码是在合同成立后进行的,当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法邦网: 对于已经确认了验证码却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消费者应向商家及团购网站哪方主张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春岭律师:   如前所述,商家拒绝验证消费者的手机验证码是违约行为,消费者应当向商家主张自己的权益。但从主张权益的策略考虑,可以同时向网站主张。消费者维护权益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邦网: 在这种情况下,请杨律师为各位商家及消费者支支招,如何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最大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春岭律师:   对商家来说,如果不愿意验证消费者的手机验证码,就要及时书面通知网站撤下消费承诺。对网站已经收到的消费者的付款,一方面要按照原来的消费承诺提供产品或服务,一方面及时向网站催要款项。对消费者来讲,要按照前述做法,同时向网站和商家主张权利。

法邦网: 面对网络及坊间的“团宝网破产”的传言,虽然团宝网CEO任春雷先生在积极筹集资金解决难题、走出困境。但是,我们还是假设一下,如果团宝网申请破产,法律规定破产清算需要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面对网络消费者庞大的群体,通知或者公告可能会有遗漏。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杨春岭律师:   现在此事件已经搞的沸沸扬扬,消费者应当随时关注网站的进展,对商家和网站及时、同时提起诉讼。不要急于单方申报债权,否则,可能会丧失对商家主张权利。

法邦网: 商家、团宝员工、消费者在破产清偿中,按照法律规定,清偿的顺序是什么?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怎么办?


杨春岭律师: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1、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欠缴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商家和消费者的债权如果没有债务人特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则属于普通债权。如果破产财产清偿完前三项费用、债权外,还有剩余财产,则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分配完毕后,未得清偿的债权,只能自认倒霉。

法邦网: 经过杨律师的分析,各位网友对团宝网事件应该了解的差不多了。说一个题外话,在报道中我们看到很多商家决定采取司法途径组团应对此次的违约事件。据悉,部分商家决定分拨起诉团宝网。针对分拨起诉,法院会不会追加当事人以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杨春岭律师: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共同诉讼制度,以节约诉讼资源。但类似这种案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且各个商家与团宝网之间的合同签订情况、履行情况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法院作为一个案件审理会有一定困难,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邦网: 非常感谢杨律师为大家带来的精彩解读,团宝网事件究竟会如何发展,我们还是静观其变。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支持,我是主持人张倩,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杨春岭律师:   再见!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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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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