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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非法集资与合法民间借贷

叶庚清律师      阅读:11187

叶庚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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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调解谈判

摘要 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对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一个涉及金额达数十亿元的大案,但对民众而言,只是为去年以来频发的民间借贷资金断裂事件增加了一个注脚。自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转向稳健之后,“非法集资”四个字就频频见诸报端。 为此,《法眼看经济》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叶庚清律师。

法邦网: 聚焦经济热点,解读民生焦点。这里是《法眼看经济》栏目,欢迎各位网友的关注。今天为大家请到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庚清律师。叶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叶庚清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再次来到《法眼看经济》栏目。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叶庚清。

法邦网: 刚刚过去的周末,一则《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被刑拘,或涉民间借贷数十亿》的消息,继吴英非法集资案维持死刑原判后,再一次让“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成为了各大网站热议的焦点。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您看来此类案件集中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叶庚清律师:     首先我们应该正确看待民间借贷。可以说,游走于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民间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支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就拿温州来讲,温州人一开始兜里没几个钱,如果不是七大姑八大姨凑钱,温州人怎么能做企业?所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该说,民间借贷如一把双刃剑,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使得金融市场的风险不断增大。去年七八月份开始的金融风波席卷全球,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也显而易见。在这个特殊的背景下,导致了民间借贷接二连三的出现了一些问题。探究这类案件集中爆发的深层次原因,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
    首先在投资者看来,手中持有的货币由于通货膨胀等问题不断贬值,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而股票证券、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品种较少,需较高的专业知识,因此使得普通百姓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而物价上涨、医疗、教育、房产的开支在不断增大,群众深感自己手中的货币在不断地贬值,急于寻求新的投资增值办法。这种客观现实为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然而一般群众投资风险意识较差,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特别容易受到所谓高额回报的诱惑。他们将自己辛辛苦苦几十年积攒的钱投资到这些单位去,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一旦受骗,投资款不能追回,就难以承受,受的打击也非常大。
    非法集资者主要来自于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从他们的角度来看,去年银根持续收紧后,由于现行的国有银行的信贷规则和运作模式,国企和政府性质的大项目永远是贷款的重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只能分到很可怜的一杯羹,许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到银行借贷很难,在资金瓶颈中生存,只能求助于民间资本,民间融资也就成了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途径。据全国工商联调查,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市场来实现自身发展,于是一些公司、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开始以各种方式,以高息回报作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融资。央行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2010年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已达到5%以上。以温州为例,2010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700亿元,仅仅2011年一年便增加了400亿元,其中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在几乎没有工业的温州泰顺县,不管是出去的还是在家务农的,很多老百姓有点钱都会放贷给立人集团。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不是洪水猛兽,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其本身是无罪的。关键问题在于,民间借贷是建立在民间信用的基础之上,一旦企业资金断裂,营业利润无法与高额利息相平衡就会导致巨大的风险。更何况有相当一些企业集资目的就是想非法占有,更无偿还的可能,甚至以“地下钱庄”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充斥其间。由于这些行为存在交易隐蔽、难于定性、风险不易控制、无法及时进行引导和查处等特征,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我认为,正是上述诸多因素,导致了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集中爆发。

法邦网: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法集资?目前我国法律有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请叶律师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叶庚清律师:     非法集资泛指非经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各种资金融通行为。具体说,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种类繁多,而且集资对象相当广泛,参与集资的包括高收入群体、农民和城市居民甚至离退休人员、城市下岗职工及无任何保障人员。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数亿元,大量的资金被犯罪嫌疑人聚集后占为已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大部分资金无法兑付清偿。因此,在投资者中,只有千分之几的人可以全身而退,绝大多数人会受到损失。非法集资在中国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尽管公安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多次联手打击,却仍屡禁不止。

法邦网: 非法集资到底是不是一个罪名?之前我们看到不少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非法集资罪”这一说法,这是否正确?


叶庚清律师:     准确的说,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确切的罪名,而是一类行为的总称,我认为可以说是“非法集资行为”而不能说是“非法集资罪”。

法邦网: 非法集资经常会涉及到这么几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非法经营。这三个罪名应如何区分?它们的区别在哪里?请叶律师为我们大家分析一下。


叶庚清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秩序。(存款是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信用业务。)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即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如果存款人是特定的少数人,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则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组织吸收公众存款,比较典型的形式有抬会、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地下投资公司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罪在客观方面主要包含四个因素:一就是使用诈骗方法,即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和手段,欺骗公众骗取集资款;二是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即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三是实施了非法处置集资款项的行为,如携款潜逃、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支付其承诺的高额回报以便进一步实施诈骗等;四是数额较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其中,集资诈骗罪与其他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使用诈骗手段获得集资款之后根本没想还钱,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罪,目的往往是吸收公众存款后进行营利或者投资活动,本质上只是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而从事了相关的经营行为。然而这些金融犯罪都极大地增加了防范金融风险的难度,而且容易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激发因素。

法邦网: 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行为人通常会使用哪些手段?


叶庚清律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当然在实践中非法集资并不限于上述列举的几种表现形式,各种名目的非法集资行为还会层出不穷。

法邦网: 不少网友对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的问题很是困惑。那么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究竟应如何去把握?叶律师如何看这个问题。


叶庚清律师: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企业利用民间信用关系,合法获得借款用以企业的发展、经营,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对价。而非法集资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集资诈骗等罪名,也没有规定任何金融诈骗罪,在当时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类犯罪都是按照普通的诈骗罪、投机倒把罪等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的犯罪日益突出,这些犯罪涉及金额动辄几个亿、几十个亿,严重扰乱了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侵犯了公司财产权益。

法邦网: 在实务中,您认为非法集资认定的难点在哪里?


叶庚清律师: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较为典型、也是较为恶劣的当属集资诈骗罪。在区分行为人的集资行为,到底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首先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集资款是否真的是企业发展所需,以及在通过一定手段获得集资款之后究竟用于何处。在实务中,企业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民间借贷,但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利润下滑,加之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企业最后营业利润与高额利息无法达到平衡,导致企业濒临破产、倒闭,而无法偿还集资款,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

法邦网: 有人说,非法集资是恶法。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叶庚清律师:     这种说法不妥。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曾说过:“体外循环的问题我们是关注的,但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还需要认真分析。世界各国都有脱离于正规金融体系的体外投资资金,对于资金持有人来说它是一个正常的选择。”当然,民间借贷可能产生问题,如沦为洗钱和非法集资的工具等。这就需要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浙江温州视察时就指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之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强调,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的乱象,不能一味打压,而要给中小企业迫切的融资需求一个合法的解决渠道。

法邦网: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可以说,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叶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


叶庚清律师:     第一,公众要增强识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鉴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第三,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对照银行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考虑是否存在获利过高的情形。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第四,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第五,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叶庚清律师:     民间借贷“堵不如疏”,有关部门要将存在已久的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监管与保护,降低民间借贷潜藏的巨大信用风险。虽然风险与利益并存,但不能让合法与违规交叉。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能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也有必要要求融资企业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让大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法邦网: 再次感谢叶庚清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叶庚清律师: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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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庚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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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庚清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解决疑难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作为律师,他以诚信为本,严谨办案,对工作认真负责。成功办理了大量案件,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经济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务实、积极进取、对客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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