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限购时代,什么样的房产品最红?毫无疑问是“类住宅”,也就是开发商们推出的“酒店式公寓”等产品。然而靠频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的营销模式,也注定了 “类住宅”在 2012年将迎来它的末日。那么,“类住宅”到底是住宅建筑还是商业建筑?消费者该如何避免“被忽悠”? 为此,《法眼看房产》特别采访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揭开“类住宅”的神秘面纱。
法邦网: 1月18日,杭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将对酒店式公寓等“类住宅”出手干预。首先请王优银律师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类住宅”?这些“类住宅”对于老百姓而言与正常的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王优银律师:
“类住宅”是指开发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将依法批准的商业建设用地通过住宅化的设计和营销推广,以“商务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等形式对外销售的产品。
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进行划分:凡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凡住宅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因此,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的属“公寓式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属于商业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属酒店式公寓,是按居住建筑处理,属于住宅性质。
搞清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物业,酒店式公寓属于住宅类物业,公寓式酒店则是酒店类物业(非住宅)。正因为两类物业性质不同,所以前者可拥有个人产权,可以居住、出租或转售。由于此类房子往往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单体建筑内,便于某家机构或公司采用酒店服务方式进行统一管理,所以这种管理方式被冠名为“酒店式”。必须注意的是,因为这类物业属于住宅,就不能开展经营。如果开发商提出为你开展“保值经营”的话,必定是假话。而公寓式酒店本质上是酒店类物业,整个物业只能由机构或公司进行投资再交由一家专业酒店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产权属于机构或公司的,当然不能将客房分割出售给个人。除了土地的使用年限、落户、按揭政策等有所区别外,为了迎合市场,在户型设计、外立面、配套等诸多方面,如今的商业项目越来越朝住宅靠近。
法邦网: 根据王律师上面的解释,我们可以把酒店式公寓等“类住宅”通俗的理解为“商业的身子、住宅的脸”,那么这类非住宅项目,为什么会在短时间内出现了供求两旺的火爆场面呢?酒店式公寓等“类住宅”项目与楼市限购令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微妙关系?
法邦网: “类住宅”是商业建筑这一点已经是明确无误了,然而开发商为了在楼市宏观调控的夹缝中“淘金”, 越来越多非住宅项目在销售初期都打着住宅的幌子,对一些看似像住宅产品特性的优势进行放大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到的是普通的商品房,对于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法邦网: 一位网友发来提问:“我是前年底买的房子,当时售楼小姐告诉我,他们的楼盘是商住两用的项目,经政府特批而不受限购令的约束,并承诺房子建成以后使用的都是民用水电,而且有煤气管道,交费后就可以使用,可是当我住上以后才发现水、电全是按商用标准收费,至于煤气他们却告诉我还在审批中,我想告他们违约,可是仔细一看合同关于水、电和煤气的条款全都没有写进去,我该怎么办?”请王律师为他解答一下。
法邦网: 本次杭州发布的《意见》并不是个例,据了解各地政府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给处于“灰色地带”的酒店式公寓等“类住宅”加上了“紧箍咒”,可是对于那些已经购买了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消费者而言他们该如何办理产权证?
王优银律师:
1、了解土地使用年限;有可能这块地已经囤积了10年或20年,那么业主入住后就无法享受到40年的土地年限了。对于土地使用年限,合同上有明确记录的,不要忽略。
2、别看沙盘,看设计规划图(我们称蓝图) ;销售房屋,沙盘模型做得很漂亮,绿化多、楼间距大、景观美,虽然是按照一定比例做得,但是难免夸张。因此,沙盘只能够做为了解大概位置的参考,不能完全信任,要看就看设计规划图。
3明确办理产权证时间和费用的约定;这在合同上有明确规定的,办理产权的速度从一定程度上表示了一个开发商的诚信度和实力,开发商为突现优势,一般合同上约定的办理产权的时间不会太长。
4、不看广告,看实际!当代开发商做广告讲概念,讲炒作,这些艺术化的东西不要把你诱惑。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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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创办中国第一家行政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代理过数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擅长领域:房地产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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