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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赠款该不该给?

王荣香律师      阅读:5718

王荣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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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地产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摘要 距离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已经8个月了,但是药家与张家的故事似乎还没有完结的意思,2月8日,西安,上午11点多,张妙之父张平选、张妙丈夫王辉、律师张显到达药家鑫父亲药庆卫楼下准备取回当时药庆卫赠与的20万元,药家坚称:没有义务再给钱。赠款,究竟该给不该给?为此,《法眼看社会》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眼看社会》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社会》。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荣香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很高兴做客《法眼看社会》。

法邦网: 当初引发全民大讨论的药家鑫案件已经过去整整八个月了,除了药家鑫父亲起诉受害者代理人侵犯名誉权有些许波澜之外,药家鑫慢慢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2月8日,药家鑫、张妙再次成为网络的热点词汇。争议焦点:曾经的赠款还该不该给?首先,请王律师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事件的经过。


王荣香律师:   首先,要声明一下,关于此事件的信息来源于网络和媒体。根据新闻报道,我们了解到:首先是在2011年药家鑫父亲表示要赠与张妙父母20万元养老金,但是张家坚决拒绝了赠款。随后,药家鑫父亲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将退回的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留着留待张妙的父母和孩子将来需要的时候来拿,而张家未做任何表示。2012年2月8日11时许,张显、王辉、张平选、张平选二女儿张朗以及同村村民一行六人到达药庆卫家“索要”20万捐款。因言语不和,与在药家楼下等候的药庆卫代理人马延明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随后被当地警方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

法邦网: 在药家鑫案件二审宣判后,药家鑫父亲在律师的陪同下看望张妙父母及孩子。并表示这是为了完成药家鑫的遗愿,给张妙父母20万现金以供养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王荣香律师:   药家和张家的赠与事件,双方构成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药家鑫父亲在律师的陪同下看望张妙父母及孩子。并表示这是为了完成药家鑫的遗愿,给张妙父母20万现金以供养老。这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他们自愿无偿将这20万元给张妙父母。所以,双方构成赠与关系。

法邦网: 但是,张妙家属拒绝了这笔钱,并声称:不要带血的钱。张妙的家属是基于何种的考虑才不要这20万?毕竟,药家鑫案件的二审在药家鑫父亲赠与行为发生之前已经结束。请王律师简单为我们做一下分析。


王荣香律师:   二审宣判后,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要经过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所以有很多人把这20万元解读成“附条件的赠与”,觉得药家鑫的父母是希望通过积极赔偿,获得张家的谅解,为药家鑫留一条生路。
  对于这20万,我更愿意理解为是药家对于儿子给张家造成不幸的一种补偿,希望在经济上会对张家有所帮助。对于张妙的家属出于何种考虑,拒绝接受这20万。我们不好主观评判,只能说,要与不要都是他们的选择。

法邦网: 不管张妙家属基于何种顾虑,拒绝药家鑫父亲赠给的20万已是事实。张家的拒绝,对药家的赠与行为有什么影响?


王荣香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双方必须一方表示赠与,受赠方明确表示接受才构成赠与关系。但是,张妙的父母明确拒绝了药家鑫家属的赠与,赠与合同就不能成立了。所以,药家就不需要再支付这20万元了。

法邦网: 按照分析,双方的赠与合同并未成立,所以双方并不存在赠与关系。但是,张家高调索赠风波再次将这个事件推向了公众的视野。张家称:药庆卫在微博中明确表示将退回的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留着留待张妙的父母和孩子将来需要的时候来拿,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现在需要这笔钱,所以20万药家理应给。有律师称,药庆卫在微博上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中的要约,只要张家表示做出接受,就可视为新的赠与合同,对此,您怎么看?


王荣香律师:   药庆卫在微博中的表示也许是他内心真实情况的反应,看到孩子可怜,心存愧疚,故而写下这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解读为要约,要约是法律术语,在这里我简单为大家解释一下。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这里就是药家鑫父亲向张家发出了一份成立“赠与合同”的要约,只要张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新的赠与合同。

法邦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药庆卫在微博中表示是因为看到张家可怜需要帮助才赠与张家20万。这种赠与是否属于道德义务上的赠与?如果双方构成新的赠与关系,药庆卫是否必须将20万赠款交给张妙家属?


王荣香律师:   这种赠与是否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众说纷纭,看法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所称“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有特定指向和限定的,应理解为仅限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我们不能把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上的“道德”等同理解,所以,我不认同这种赠与属于道德义务上的赠与。
  至于是否将20万赠款交给张妙家属,还要取决于药家,给与不给是他们的自由。因为在权利转移之前,他们享有撤销权。

法邦网: 在实际生活中,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该如何界定?


王荣香律师:   上面我们提到了,《合同法》规定的“道德义务的赠与”和我们生活中的“道德”不能等同理解。所以,我们应从生活出发,考虑实际情况。法律上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主要包括救灾、扶贫、资助贫困学生,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环保等社会公共事业兴建公益设施或者捐款等。像上面提到的药家鑫父亲的“道德”赠与就不属于这里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法邦网: 抛开药家鑫、张妙家属之间的索赠事件。如果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方最后未兑现承诺,受赠方该通过何种途径索取?


王荣香律师:   因为《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所以受赠方可以通过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寻求救助,运用司法手段保护自己合法的受赠权利。

法邦网: 分析了这么多,从法律方面及道义方面考虑。请问王律师,您觉得赠款该不该给?


王荣香律师:   如上面所说,对于这20万,给不给,是药家的自由,要不要,是张家的选择。我们不应该纠结于这20万元赠款上,作为被害人张妙的家属,如今遇到了生活上的困境,怎么办?是我们应该反思的问题,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制度还有待完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思考,加以改进,不要让这样的事情再度上演。

法邦网: 王律师对这件事情考虑的比我们普通人要深远一些,我们也希望国家的法制更加完善。王律师,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王荣香律师:   希望“药家鑫事件”,包括今天谈到的“索款风波”能够早日淡出人们的视线,两个家庭早日从悲剧中解脱。毕竟生活还在继续,活着的人还是要好好生活。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眼看社会》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荣香律师: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也祝愿栏目越来越好,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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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香律师
王荣香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11101200811209265 新京报房产专栏特邀律师,北京忆联中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朝日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忆本思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地产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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