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近日,某论坛里一篇《变态公务员打已怀孕老婆和岳父并多次在公共场所强奸老婆》的帖子引发了网友的围观。“公务员”“性侵”“孕妻”“家暴”等敏感字眼引起了网友的极大愤慨。近日,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男方同意离婚,但拒绝赔偿。家暴、性侵、赔偿,作为被贴上弱者标签的女性该如何维权?《法眼看婚姻》特别采访了女性维权专家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张荆律师。
法邦网: 聚焦婚姻热点,畅谈法制人生。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法眼看婚姻》栏目。今天我们请到了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张荆律师来为大家解析公务员家暴孕妻事件。张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如张律师所说,家暴是采用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和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在帖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描述:“在公共场所或是借故去卫生间都要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即便是光天化日之下在停车场也强行拉到车里进行性侵犯。在办公的单位办公室内,在没人的情况下他也强行和我发生关系”,那么张律师,婚姻存续期间性暴力、性虐待属不属于家暴的范畴?
张荆律师: 家庭暴力的取证一直以来是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现在城市生活环境都相对封闭,邻居之间也不怎么走动。出于对别人家隐私的尊重,即使听到邻居家发生争执,一般邻居之间也不会主动去关注。因此,正是家暴发生的这种相对封闭性,以及遭受家暴后的受暴一方羞于启齿的特点,导致大多数受暴一方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家暴行为难以得到认定。那么,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取证,变得尤为重要。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的事情只要曾经发生过,不留一点痕迹是不大可能的。因此,对于遭受家暴一方来说,即使是在封闭的环境下,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事后及时报警,向片区居委会求助,向邻居求助等行为可将家暴证据在第一时间保存下来。从诉讼的角度来说,提醒当事者,一定要报警,并提醒警官对自己的伤情做鉴定。这些证据在未来的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法邦网: 在查阅资料时,我们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但是,我国法律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家暴应该由谁来举证?
法邦网: 说完了家暴离婚的事情,我们来谈谈另外一个焦点:王某对其妻子在公共场合的性侵,是否构成婚内强奸。在我国,针对婚内强奸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学界对婚内强奸有三种说法,在实际案例中,婚内强奸的案子的判决也因具体情况而有不同的判决。在本案中,王某与妻子并未分居,王某对妻子的性虐、性暴力是否构成婚内强奸?
张荆律师: 强奸罪,在刑法中的表述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结合本案中的情况,如果王某的确使用了刑法中列明的手段,并且违背了其妻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主持人之所以会提到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实践中同样的行为却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判例。关于在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在理论界颇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处于非正常状态下,如正在离婚诉讼的进行中或被强奸一方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后的阶段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即会构成强奸罪。但我个人认为,性权利是法律赋予丈夫和自己妻子,妻子和自己的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婚外异性无论如何,都无这种权利,性权利不是丈夫的“专利”,而是有法律赋予的。妻子也同样享有愿意或因故不愿意与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这是由夫妻双方性权利的平等性决定的。夫妻间正常的性生活只要有一方因故拒绝与对方过性生活,意欲享用性权利一方的自由便受到遏止,其权利便转化为尊重和维护对方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因此我国刑法从来就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有强奸罪的被告人,被害人之外。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定强奸罪与理不通,与法不适。
法邦网: 看得见的伤害,看得见的暴力。针对看得见的暴力,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所规定,但是针对家暴中的冷暴力,法律规定还是空白。有人说应加快立法修改,将冷暴力纳入其中,也有人表示不具操作性。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张荆律师: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施暴者对受暴者的控制,施暴者通过对受暴者的身体打击,达到控制受暴人的心理,使其产生恐惧,屈服。冷暴力的行为方式是越过身体打击,直接到达精神层面,通过威胁、侮辱、谩骂、暗示暴力等行为,使受暴人产生同样的恐惧,以达到施暴的控制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冷暴力应同样列为法律调整的范畴。关于这一建议,在2009年时,我作为应邀嘉宾,参加云南卫视的《民生大议-立法应惩治家庭冷暴力》中做过专门的阐述。各位网友如果对这一话题感兴趣,可以观看其中的内容。反对立法的人认为,冷暴力行为很难取证,在立法层面缺乏操作性。对于这一观点,我个人认为,立法应着重强调的是立法的必要性,其次才是可操作性。举个例子,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夫妻感情破裂同样是一个十分抽象的问题,同时也具有主观性,但我们的群众是有智慧的,能将主观问题客观化,用几种客观形态来高度概括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特征,从而做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并不能成为阻碍冷暴力入法的一个借口。
张荆律师: 关于这一问题,我想在未来的几年内会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目前在国外,对有家暴行为的施暴者采取强制矫治措施,对受暴者有完善的救治系统。比如,在我们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提到的保护令措施,受暴者在感到危险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保护令申请,责令施暴者在一定的距离内不得靠近受暴者,在此期间不得有任何的威胁行为。并且,政府部门为受暴女性提供免费的妇女庇护所,受暴女性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在这里安全地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有政府的干预,影响婚姻的暴力行为就会受到揭制。那么,受暴女性也不必担心,解决家暴的出路只有离婚一个通道了。另外,对于施暴者来说,婚姻的破裂也并不是其本意,能够和谐、幸福地生活才是每个人真正渴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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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某市政协委员。 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研究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及两性平等。曾代理过有影响的案件:侯某抚养权变更案、十年无性婚姻离婚案、上访女被强奸案、某洗浴中心拖欠一百多名员工劳动报酬集体诉讼案、某家政工被强奸案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60115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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