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对“71人发卡招嫖”案进行了第二批集中宣判。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主犯杜某和崔某有期徒刑14年和13年,并处罚金各10万元。其他32名从犯,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9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这是近年来全国最大一起组织卖淫团伙犯罪案。为此,《法眼看社会》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就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本案的主犯之一杜某被判了14年。当听到宣判后杜某就表示要上诉,因为“判得太重”,并哭诉:“杀一个人才判几年啊,我就介绍几个女孩,怎么会判这么重!”这也是很多网友不理解的一个地方,杜某的说法乍听上去好像也有些道理。作为一名律师,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法邦网: 说到组织卖淫罪,不得不提到强迫卖淫罪。因为组织卖淫行为中很可能会有强迫行为,反过来,在卖淫人为三人以上时,只有强迫行为而没有组织行为的情形也非常少见。那么在实务中,这种情况该如何定性?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在哪里?我们请常律师为大家分析一下。
法邦网: 谈到组织卖淫罪,让人不得不想到2003年的南京李宁案,李宁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其“组织同性卖淫”。当时最高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随后,人大常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作出了口头答复:《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既包括“女人”,也包括“男人”。那么,组织卖淫罪是否包括同性之间?立法现在有无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又是如何处理的?
常铮律师:
根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曾对刑法中“卖淫”一词的内涵作出过明确界定,均未曾明确限定“卖淫”仅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鉴于此,认为“卖淫”也包括同性卖淫,并不与现行立法和有效刑法解释相抵触;或者说,至少在形式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卖淫”的外延还可以、也应当进一步扩大,还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同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刑法解释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刑法立法精神的当然要求。
法邦网: 在准备这期访谈的时候我们也查了一些相关资料。好像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还没有对“卖淫”作出明确的定义。除了我们上面谈到的卖淫罪的对象是否包含同性外,还有像非自然意义上的性交行为,比如手淫,甚至一些变态性行为。这些在实务中能否被认定为卖淫?您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应如何阐释?
法邦网: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也包括“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对于前者,如本案中接送卖淫女的两名黑车司机,对于这个大家都没什么疑义。现在的难点在于后面“其他协助行为”如何去认定?比如一个人明知宾馆内有卖淫嫖娼行为,仍负责销售食品、饮料,这算不算“有其他协助行为”?
法邦网: 很多人都认为招嫖卖淫没什么,如果被抓到了,最多也就关几天。比如本案的被告杨某,他之前被行政拘留过4次,总以为发招嫖卡不是啥大事,可谁知道这次一下子被判了7年。这里问题又出现了,我们如何区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与非罪?哪些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哪些又会上升为刑事犯罪?请常律师帮忙解答一下。
常铮律师:
在组织卖淫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但此时应该给予治安处罚。
法邦网: 对量刑不服的不仅有一开始我们提到的主犯杜某,在本案的第一次集中宣判中,就有一对夫妻,他们为了供儿子上大学去发招嫖卡,夫妻两个人发了三个月的卡,才挣了不到8000元,但是却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了3年。在这里我们想问一下常铮律师,犯罪动机、犯罪持续时间以及因犯罪获利的多少与量刑有没有关联?如果有关联,这种影响能有多大?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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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铮律师
常铮律师:
“尚权”刑辩团队创始成员之一;
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团成员;
CCTV2009年度“律师行业之星”;
北京市朝阳区2009年度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北京市朝阳区2009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擅长领域: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01173293
电子邮箱:chzh40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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