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刑事辩护律师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孟子君律师      阅读:5291

孟子君 律师

联系电话:18999887168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摘要 从去年李庄案第二季,到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再到贵州小河区涉黑案多名律师被逐出法庭事件,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和生存环境好像越来越恶劣。时至今日,刑事辩护律师的权益是否有所改善?其发挥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刑辩律师的职业环境到底是变好了还是更差了? 今天,《法眼看社会》特别采访了一名专业刑辩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的孟子君律师,请他谈谈自己的看法。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大家好!这里是《法眼看社会》,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孟子君律师,孟律师,你好!


孟子君律师:   你好,广大法邦网的网友们你们好!

法邦网: 欢迎孟律师做客法邦网《法眼看社会》栏目。最近一段时间,网络中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和生存问题成为热门话题。从去年李庄案第二季,到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再到贵州小河区涉黑案多名律师被逐出法庭事件,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和生存环境好像越来越恶劣。孟律师,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孟子君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和生存空间问题,是一个近年来很多网友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除您谈到的李庄案第二季、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和贵州小河法院律师被逐出法庭事件外,自去年底开始讨论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讨论中,关于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和生存空间的呼声也很高。包括中华全国律协在内的很多组织或个人,也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保障辩护律师权益的问题提出很多修改建议。
  今天我想借用赵本山小品的模式,谈谈刑辩律师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也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法邦网: 好的。据我了解,孟律师有在中级法院多年刑事审判工作的经历,然后又从事专业律师十多年,对刑事诉讼中,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的过去和现在,有不同角度的了解。


孟子君律师:   是的。我在84年大学毕业后,分配至一中级法院工作,从刑事审判工作多年。办理过多起死刑一审案件和二审上诉(抗诉)刑事案件。那时作为法官,我接触过不少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只是在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才开始介入诉讼程序的。

法邦网: 那个时候,法院对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是否存在限制呢?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会得到尊重呢?


孟子君律师:   对于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那时法院是没有限制的。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律师阅卷只能摘抄,阅卷的范围一审基本没有限制,二审卷中除原审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记录外,也都允许律师查阅。基于体制的原因,即使作为主审法官,你也不能左右对案件被告人的定性和量刑问题,更不可能直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了。因为那时候,一般一审案件除合议庭合议外,都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作为案件承办法官主要应该对汇报的案件事实负责,并在汇报中把辩护人的基本观点谈到即可。所以,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时,基本上是按照公诉机关的意见来认定案件事实,对公诉人认可的辩护人的观点,方可采纳。

法邦网: 也就是说,那时律师执业环境相对较好,但能够发挥的作用很小?


孟子君律师:   是的。过去,甚至是现在,体制内的主流观点还是:辩护律师的作用主要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所以,那时的冤假错案率比较高。如赵作海案,律师的辩护观点没有人能够听进去,也没有发挥刑事辩护律师主流观点中应有的作用。

法邦网: 在您的博文中,您谈到您在当法官时,办理了一些死刑案件,并参与过具体的死刑执行工作。那么,那时,你作为主审法官在庭审时是否有训诫或者驱逐过辩护律师的现象发生?


孟子君律师:   没有,绝对没有。那时辩护律师都能够充分发言,且其辩护词都要求归档在卷。因为如果当时驱逐辩护律师出庭,就需要休庭,并依据规定给被告人指定或者委托新的辩护律师;否则,就存在着剥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辩护权的重大程序瑕疵问题。而那时,法官与辩护律师一般都比较熟悉,也不会发生训诫或者驱逐之类的情况,最多对辩护人发问时有诱导性问题进行制止,让其改变提问方式。

法邦网: 在97《刑法》《刑诉法》修改以后呢?律师的执业环境和作用是否有变化呢?


孟子君律师:   在此之后,辩护律师自嫌疑人、被告人第一次被传唤始,即可以介入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从法律规定层面上来说,刑事律师的作用增加了。但也正是自此以后,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开始越来越突出了。上述问题主要是出现在侦查阶段,因为尽管97《刑事诉讼法》笼统地规定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活动,并有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与嫌疑人通信等权利,但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为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和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又在联合规定中,对律师介入时的会见等做了专门的规定。
  除六部委外,各职能部门还制定了自己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细则,其中不乏与联合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于是,各地在具体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联合规定时,做法不一,对辩护律师的权益也不能完全落实。这也就是网友戏称的法律规定不如部门规章有用,部门规章不如具体经办的领导批示管用的现象。最后,就是有法不依的局面出现了。

法邦网: 就您个人的律师执业中,遇见过什么情况?


孟子君律师:   关于会见权的问题,在新疆各地对国家六部委联合规定的贯彻情况,就不一致。贯彻好的地方如巴州地区,包括兵团地区,一般情况下,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嫌疑人时,只要不是涉及国家机密的,侦查机关一般都会及时安排。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和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和律所会见函三证,各看守所都会安排律师会见,不需要再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但如乌鲁木齐市等地,则完全不按照六部委联合规定办理,各看守所均要求律师在律所出具的会见函上,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甚至是刑事审判庭的庭室章)!
  在侦查阶段一般都不允许律师阅卷,即使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是否允许阅卷,还要看办案律师是否与检察官熟悉,否则,也只能够给你查阅诉讼文书、鉴定结论之类的材料,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主要证据是不给律师查阅复制的。

法邦网: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是否有改善呢?


孟子君律师:   调查取证一直是律师执业中的难题,因为虽然法律规定经被调查人同意,律师可以调查取证,但要取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一般是很困难的。所以,有的地方规定律师需要调查时,由办案法院给律师签发“调查证”,后来被上级部门叫停。
  一般情况下,律师发现新的证据需要调查,除工商、房产档案等律师自己可以调取的以外,只能申请检察、法院去调查,如新的证人证言、政府机关档案、银行账户信息等等。在过去被追究伪证或者妨害作证的律师中,调查取证阶段出问题或者被公安、检察机关抓住小辫子的居多,特别是调查受害人、证人等等时,因为受害人、证人在给律师做调查笔录时,与此前侦查、检察机关取证时所做的笔录不一致,侦查或者检察机关就会再找受害人或者证人取证,受害人或者证人为了自保,一般就会把责任往律师头上推。新疆也有一些律师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一般尽可能的不去自己搞调查,或者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或者只从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寻找有利于辩护的证据。这样作的后果,是导致刑事辩护质量的必然下降。

法邦网: 目前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与过去相比较,您认为是变好了还是更差了?


孟子君律师: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律师可介入的诉讼程序上看,律师执业范围比97年《刑诉法》之前拓宽了。但97年《刑诉法》颁布实施15年来,主要是最近几年,律师的执业环境相对恶化了。
  江平老师曾经阐述过此问题,认为这与整个社会法治进程倒退的大环境有关。从法轮功事件出现以后,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活动的各类限制陆续增加了,很多类型的刑事案件成为律师辩护代理的雷区,甚至一些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也限制律师代理。比较典型的如三鹿奶粉事件出来后,很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传达文件,明确律师不得代理受害人的赔偿诉讼;又比如723温州动车事故后,温州当地也曾出现律师代理禁令。
  而刑事案件中,对律师的各类限制就更多了。您可以在网络上搜索一下,关于所谓“敏感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律师代理限制,您会发现有很多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内容;各地情况各有不同,对所谓“敏感性”案件范围界定也不同。比如除涉及邪教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等外,涉黑案件也成为敏感案件。这些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种种限制,是对涉及此类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法邦网: 您对刑辩律师明天,也就是未来的发展有什么展望吗?


孟子君律师:   我对刑事辩护律师未来的发展,目前是持谨慎乐观态度。
  一是虽然最近几年来法治进程出现一些倒退现象,短期内似乎不可逆转,但长远来看,人们呼唤法治的大环境没有变,法治进程总的趋势不会改变;
  二是公开与法治背道而驰的限制和打压律师正常执业活动的现象,还在不断出现。但这类现象或许随着社会大环境的改善和一些法律的修改随之消失;
  三是虽然2006年新《律师法》早已重新界定了律师系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但体制内旧的观念,仍然是要求律师作为配角,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是要求律师按照世界通行的职业道德标准来维护法治的尊严。
  但随着体制改革的加快、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大环境的改善,我相信旧的体制内的一些旧的观念,也会随之改变。当然,这些改变的过程可能是漫长的。

法邦网: 谢谢孟律师再次接受我们法邦网的访谈,也谢谢读者朋友的光顾。


孟子君律师:   谢谢!祝愿法邦网的《法眼看社会》栏目越办越好!

法邦网: 节目简介《“法眼”看社会》是由中国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社会热点问题,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在线访谈类节目(含演播室视频直播和在线访谈两种形式)。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背后的法理人情。

  中国网是国家重点新闻网站,中国网与世界银行合作,共同建立的 "中国发展门户网"是全球发展门户网的重要成员。法邦网是中国知名的法律门户网站,拥有国内最丰富的律师资源。“法眼看社会”侧重社会与法的结合,访谈对象全部为法律界资深专家、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社会热点问题。因为平台权威高端,所以节目品质同样精益求精。


孟子君律师: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孟子君律师
孟子君律师,198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后在新疆某中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1999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中国法学会会员,民主党派人士。既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有20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多年担任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多年建筑房产专业诉讼经验。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999887168
电子邮箱:mzj3747@sina.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孟子君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