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培训费,我能不能索回?
王荣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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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1094995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地产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摘要
近日,一则“天价培训费”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极大关注。飞行员未履行完劳动合同跳槽被判赔偿154万的天价违约金让众人的焦点重新聚焦在“单位培训费”事件上。打工一族在有好的工作机会时,选择跳槽该不该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哪些在赔偿范围?
为此,《法眼看社会》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眼看社会》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社会》。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荣香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很高兴再次来到《法眼看社会》栏目,与大家探讨天价培训费的赔偿问题。
法邦网:
近日,一则“天价培训费”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极大关注——飞行员小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跳槽被判赔偿154万天价违约金,培训费作为劳动纠纷里的热点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请王律师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培训费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王荣香律师: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另外,《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法邦网:
有网友说,因为是应届毕业生,刚上班时单位要求其缴纳培训费作为培训的经费。请问王律师,培训费的缴纳有无法律依据?
王荣香律师: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因此可以知道,培训费应该有公司为员工缴纳。单位要求劳动者自己缴纳培训费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
法邦网:
作为刚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经常会遭遇这样的事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表示将会对其进行培训,可是事与愿违,用人单位只是让老员工带其熟悉工作并未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提出辞职,就会被要求赔偿培训费。在查阅资料时,我们发现有很多这样的情况。请问王律师,“培训费”针对的是哪些培训?日常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培训?
王荣香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最重要的是,很多朋友并不清楚培训费指的培训都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第2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中提及的“培训”,本质上应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一项特殊待遇,基于该特殊待遇的属性,该培训应特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而不是普遍的一般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日常的工作内容是广义的培训,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专项培训。
法邦网:
有网友说,在签订协议时,协议规定如有违约,劳动者要双倍赔偿。对此,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王荣香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专项培训费用约定双倍赔偿的请求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未明确规定,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可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了本法二十二条(专项培训费用)和二十三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他情况的违约金双倍赔偿并没有依据。
法邦网:
但是,有网友表示:劳动者在接受专项培训,明知违约金要双倍赔偿还签订协议并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这表明其认可该协议,用人单位能否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作为抗辩事由?
王荣香律师:
用人单位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劳动者自愿的原则来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法邦网:
作为企业,高价培训一个员工到头来员工却因为种种原因要离职,这中间不仅仅是培训费的损失。面对离职的培训员工,企业如果想索取培训费,该如何做?
王荣香律师:
之前我们提到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企业向员工索取培训费的请求是正当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联系到该案中 “虽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培训费由单位承担。”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飞行员从事的是特殊行业,辞职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与一般的劳动纠纷有所不同,所以,辞职的飞行员理应承担培训费和违约金。
法邦网: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在向员工索取培训费需要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搜集证据时,作为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王荣香律师:
《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也是在索赔的范围内,企业应当全方面的搜集相关证据,避免自己遗漏可以主张的费用。
法邦网:
根据调查,除了做销售的业务员,IT行业是跳槽率最高的,技术好的IT人士会有同行业的过来挖人才。有专业人士称,针对那些已经找好下家的员工,可以向其东家索要培训费,对此,您怎么看?
王荣香律师:
这个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主要还是协商。如果员工的新东家愿意出,没有问题。协商不成,只能向劳动者主张权利。
法邦网:
面对这种高价培训却要离职的员工,企业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才是弱势的群体。针对这种情况,您能否给企业提一些好的建议?
王荣香律师:
高价培养出来的人才却要离职跳槽,企业到最后却是人财两空,其损失是相当巨大的,并且跳槽的员工给企业带来的后续损失也是不可小觑的。在这种情况看来,企业成为弱势群体,在此,我建议企业:
1、规范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
2、多和看重的人才沟通:人与人之间是需要沟通的,这是人的心理需求,优秀的人才对自尊心的需求会更多。要留得住人才,多沟通是必要的。
王荣香律师: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潜能,更好的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一定的人员流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但过度频繁的流动,无论对个人还是企业都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就本案来讲,飞行员是企业花很大精力财力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其辞职跳槽投奔的往往是原企业的竞争对手,势必给原企业打来巨大的冲击。因此,我希望相关部门完善特殊行业特殊人才的管理体制,尽量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眼看社会》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荣香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朋友们的关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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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香律师
王荣香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1110120081120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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