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没有哪一个公司上市像归真堂这样富有争议性。问题就出在归真堂“活熊取胆”的经营方式上。从经济方面说,熊胆药用价值高,市场潜力巨大;从法律层面讲,归真堂养熊场、药品生产企业等手续齐全,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活熊取胆”的做法是完全合法的。 可是,一个有市场价值、合法经营的企业怎么就难以上市呢? 为此,《法眼看经济》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邵雷雷律师。
法邦网: 我们知道,归真堂这是第2次谋求在国内创业板IPO上市,可谓道路曲折。那么,在我国,公司如何才能在创业板IPO上市,需要满足哪些主要条件呢?上市又有哪些好处呢?我们先请邵律师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邵雷雷律师: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这是硬性的财务指标要求。当然,对发行人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比如: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等。发行条件还是相当严格的。
当然,上市对企业有很大的好处。
1. 获得融资
这是众所周知的。上市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最佳方式,不仅由于获得的融资数量大,而且,融资成本较低,获得资金同时不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上市后也有再融资的机会,从而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来源。
2. 规范治理
上市公司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对其公司治理结构的严格要求,满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满足上市公司关于关联交易、资金运用、财务审计等诸多方面的要求,这将促使可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运行质量。
3. 提高知名度
上市使企业成为公众公司,是提高知名度、扩大品牌效应的有效方式。股票交易的信息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各种媒介不断向社会发布,扩大了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有助于公司树立产品品牌形象,扩大市场销售量。
4. 吸引、激励人才
上市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现对员工和管理层的激励,有助于公司吸引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后劲。
5. 已于资本运作
上市公司可以将自己的股票作为支付工具,进行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将更为便利,使企业有能力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跳跃式发展。
6. 退出途径
上市是企业股东套现退出的有效路径。公司股票的上市流通扩大了股东基础,使股票有较高的买卖流通量,股票的自由买卖也可使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较为便利地兑现投资资本,实现套现退出。
法邦网: 有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规体系中,“活熊取胆”过程中熊到底疼不疼不是评断一个企业是否应该上市、一个行业是否应被取缔的标准。否则,国内最大的熊胆粉需求企业上海凯宝就不会悄然登陆A股了。如此说来,创业板IPO上市又有哪些主要禁止性条件呢?
法邦网: 有网友说,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据称,归真堂活熊取胆制品存在健康安全隐患,会潜在损害公众的健康和投资者利益。这是否构成公司上市前重大违法行为呢?邵律师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法邦网: 在我国,关于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空白领域。目前,证监会对归真堂的上市申请目前正处在征求意见中,能否上市仍存变数。证监会上市公司资质审查是否也要考虑到动物保护、道德良知、商业伦理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呢?
法邦网: 虽然归真堂没有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但在国内国际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日趋接轨的情况下,如果它在上市过程中不能够详尽充分地披露,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风险,不仅投资者可能会不买账,还有可能在上市后面临“欺诈上市”的责问。那么,什么是“欺诈上市”?现今法律法规是如何防止“欺诈上市”的出现呢?您认为还有哪些不足之处?
邵雷雷律师:
所谓“欺诈上市”,就是拟上市公司故意通过隐瞒事实、制造虚假信息等形式,达到公司上市目的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司通过对应披露的信息造假通过发审委审查而上市的,就构成“欺诈上市”。“欺诈上市”逃避审查,欺瞒投资者,使其作出错误判断,往往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危害很大。
现行法律法规对防止“欺诈上市”也做了很多规定。比如,建立企业上市发行审核制度、保荐制度;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制度;欺诈上市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公众的举报、监督制度等。
当然,现行的“欺诈上市”的防范机制还有不足,还需进一步加强:
首先,进一步完善欺诈事实的发现机制。发审委目前的审核主要是形式审查。就欺诈而言,其送审的资料本身都是真的,符合发审委的形式要求,但其内容却是假的。发审委不妨择其要者立案调查,以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将其风险消除于萌芽状态。
其次,改革发行审核制度。交易所、证监会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由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督,两者各归其位,加大其中权力制衡力量,就有可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发生。
再次,加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参与力度。据了解,在美国资本市场,交易所、监管部门只管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多是依赖投资者和第三方力量完成。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治理股市的成功经验,扩大投资者的参与权、话语权。
再有,加大欺诈上市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改《证券法》与《刑法》有关条款,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完善监督举报机制、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以最大限度杜绝该现象的发生。
最后,建立健全退市制度。退市已成为美国股市的一种常态,所以美国股市才能培育出了世界知名的大公司,我们同样也可以运用退市制度。
法邦网: 现在舆论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大多数人反对归真堂上市,但是也不乏支持的声音,对归真堂上市抱有希望。其中之一就是,难道我们需要一个不上市不受监督的归真堂?邵律师您是怎么看待这种观点呢,请从相关法律的角度简要分析一下。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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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雷雷律师
邵雷雷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BA,中国法学会证券与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资格。
擅长领域:公司上市 企业收购 PE投资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010—51662307
电子邮箱:shaoleilei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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