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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真堂能上市吗?

邵雷雷律师      阅读:15013

邵雷雷 律师

联系电话:010—51662307

擅长领域:公司上市 企业收购 PE投资

摘要 当下,没有哪一个公司上市像归真堂这样富有争议性。问题就出在归真堂“活熊取胆”的经营方式上。从经济方面说,熊胆药用价值高,市场潜力巨大;从法律层面讲,归真堂养熊场、药品生产企业等手续齐全,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活熊取胆”的做法是完全合法的。 可是,一个有市场价值、合法经营的企业怎么就难以上市呢? 为此,《法眼看经济》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邵雷雷律师。

法邦网: 邵雷雷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邵雷雷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法邦网: 我们知道,归真堂这是第2次谋求在国内创业板IPO上市,可谓道路曲折。那么,在我国,公司如何才能在创业板IPO上市,需要满足哪些主要条件呢?上市又有哪些好处呢?我们先请邵律师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邵雷雷律师: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这是硬性的财务指标要求。当然,对发行人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比如: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等。发行条件还是相当严格的。
  当然,上市对企业有很大的好处。
  1. 获得融资
  这是众所周知的。上市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最佳方式,不仅由于获得的融资数量大,而且,融资成本较低,获得资金同时不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上市后也有再融资的机会,从而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来源。
  2. 规范治理
  上市公司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对其公司治理结构的严格要求,满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满足上市公司关于关联交易、资金运用、财务审计等诸多方面的要求,这将促使可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运行质量。
  3. 提高知名度
  上市使企业成为公众公司,是提高知名度、扩大品牌效应的有效方式。股票交易的信息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各种媒介不断向社会发布,扩大了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有助于公司树立产品品牌形象,扩大市场销售量。
  4. 吸引、激励人才
  上市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现对员工和管理层的激励,有助于公司吸引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后劲。
  5. 已于资本运作
  上市公司可以将自己的股票作为支付工具,进行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将更为便利,使企业有能力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跳跃式发展。
  6. 退出途径
  上市是企业股东套现退出的有效路径。公司股票的上市流通扩大了股东基础,使股票有较高的买卖流通量,股票的自由买卖也可使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较为便利地兑现投资资本,实现套现退出。

法邦网: 有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规体系中,“活熊取胆”过程中熊到底疼不疼不是评断一个企业是否应该上市、一个行业是否应被取缔的标准。否则,国内最大的熊胆粉需求企业上海凯宝就不会悄然登陆A股了。如此说来,创业板IPO上市又有哪些主要禁止性条件呢?


邵雷雷律师:   刚才提到了,依照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达到了其规定的发行条件,才可能批准上市;达不到规定的发行条件是不能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邦网: 从媒体爆出 “活熊取胆”开始,归真堂由沉默到现在终于有条件开放参观养熊场,这是否就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形式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需要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呢?


邵雷雷律师:   这不属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而是归真堂应对危机的一种公关活动。
  拟上市公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主要通过《招股说明书》来进行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中主要披露: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股票数量、价格等信息;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募集资金运用;未来发展与规划等内容。

法邦网: 在记者专访归真堂投资人张志鋆的过程中,他以公司处于上市前的静默期为由拒绝介绍采访归真堂高层,那么,什么是公司上市前的静默期呢?


邵雷雷律师: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审核过程中实行静默期制度,即自受理申请文件至出具第一次反馈意见之间的这段时间以及在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意见后至发审会召开期间设定为“静默期”,负责该审核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与申请人及和有关中介机构接触,这项措施称为“静默期”制度。
  很显然,归真堂以处于“静默期”为由拒绝采访是说不通的,是在逃避舆论监督。

法邦网: 有网友说,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据称,归真堂活熊取胆制品存在健康安全隐患,会潜在损害公众的健康和投资者利益。这是否构成公司上市前重大违法行为呢?邵律师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邵雷雷律师:   我认为这不构成公司上市前重大违法行为。
  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指: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财政、税收、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也就是说,已经受到主管机关做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才有可能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而归真堂活熊取胆制品存在健康安全隐患只是还没有科学依据的传言,更没有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所以,不构成公司上市前重大违法行为。

法邦网: 在我国,关于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空白领域。目前,证监会对归真堂的上市申请目前正处在征求意见中,能否上市仍存变数。证监会上市公司资质审查是否也要考虑到动物保护、道德良知、商业伦理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呢?


邵雷雷律师: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来看,归真堂能否上市取决于主体合规、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制度等硬性指标,道德情况并不在任何考核项目中。而且,处在“ipo不审行不行”转型阶段的证监会审核越来越宽是大趋势。所以,谋求证监会以此否决归真堂上市申请是不可行的。
  但上市公司确实是行业的标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促使行业向着良性方向发展。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也是证监会审核的重点,因该原因导致IPO被否的企业约有60%。归真堂上市会面临政策和经营风险,证监会否决其上市申请也是很有可能的。

法邦网: 虽然归真堂没有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但在国内国际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日趋接轨的情况下,如果它在上市过程中不能够详尽充分地披露,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风险,不仅投资者可能会不买账,还有可能在上市后面临“欺诈上市”的责问。那么,什么是“欺诈上市”?现今法律法规是如何防止“欺诈上市”的出现呢?您认为还有哪些不足之处?


邵雷雷律师:   所谓“欺诈上市”,就是拟上市公司故意通过隐瞒事实、制造虚假信息等形式,达到公司上市目的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司通过对应披露的信息造假通过发审委审查而上市的,就构成“欺诈上市”。“欺诈上市”逃避审查,欺瞒投资者,使其作出错误判断,往往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危害很大。
  现行法律法规对防止“欺诈上市”也做了很多规定。比如,建立企业上市发行审核制度、保荐制度;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制度;欺诈上市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公众的举报、监督制度等。
  当然,现行的“欺诈上市”的防范机制还有不足,还需进一步加强:
  首先,进一步完善欺诈事实的发现机制。发审委目前的审核主要是形式审查。就欺诈而言,其送审的资料本身都是真的,符合发审委的形式要求,但其内容却是假的。发审委不妨择其要者立案调查,以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将其风险消除于萌芽状态。
  其次,改革发行审核制度。交易所、证监会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由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督,两者各归其位,加大其中权力制衡力量,就有可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发生。
  再次,加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参与力度。据了解,在美国资本市场,交易所、监管部门只管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多是依赖投资者和第三方力量完成。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治理股市的成功经验,扩大投资者的参与权、话语权。
再有,加大欺诈上市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改《证券法》与《刑法》有关条款,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完善监督举报机制、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以最大限度杜绝该现象的发生。
  最后,建立健全退市制度。退市已成为美国股市的一种常态,所以美国股市才能培育出了世界知名的大公司,我们同样也可以运用退市制度。

法邦网: 现在舆论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大多数人反对归真堂上市,但是也不乏支持的声音,对归真堂上市抱有希望。其中之一就是,难道我们需要一个不上市不受监督的归真堂?邵律师您是怎么看待这种观点呢,请从相关法律的角度简要分析一下。


邵雷雷律师:   我觉得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是严格的,上市公司也应受到公众的监督,但不管是证监会还是公众是不能干涉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的。目前在中国,活熊取胆是合法的,归真堂如何养熊,如果取胆,其有自主权;甚至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被外界所知。所以,如果想让其先上市,再对其养熊、取胆行为进行监督是不可行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邵雷雷律师:   企业经营和环境保护、道德良知的矛盾越来越引起关注,这是社会的进步。上市公司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希望上市公司能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道德良知的和谐发展。

法邦网: 再次感谢邵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邵雷雷律师:   感谢《“法眼”看经济》节目为我们律师和大家建立了这么好的沟通平台,希望《“法眼”看经济》节目越办越好。

法邦网: 节目简介:
《“法眼”看经济》由中国经济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经济热点问题,普及经济法律知识,解答经济类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视频直播节目。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经济背后的法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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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雷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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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雷雷律师
邵雷雷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BA,中国法学会证券与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资格。
擅长领域:公司上市 企业收购 PE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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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shaoleilei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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