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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毁容案,司法程序“包庇”官二代?

王耀刚律师      阅读:6170

王耀刚 律师

联系电话:1368360236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摘要 24日,一则“官二代求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的新闻激起了舆论怒火。一边是如花似玉的女孩子被重度烧伤,一边是顶着官二代头衔的肇事者,这样突兀和分明的对比交织,点燃了网络和现实世界愤怒的引线,使这起毁容事件,成为裹挟着汹涌民意的网络话题。 为此,《法眼看社会》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王耀刚律师。

法邦网: 王耀刚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社会》。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耀刚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

法邦网: 这起少女毁容事件引起网友广泛关注,由于施害者“官二代”的身份,使得公众对司法程序产生一系列的质疑,其中受害人伤情鉴定的问题是事件曝光初期大家讨论比较多的。根据周家的说法,从案发至今已过了5个月,法医鉴定却迟迟未能做出。警方给出的解释是“因受害者受伤后长期住院治疗,且病情不稳定,无法及时鉴定伤情”。我们想问一下王耀刚律师,在我国伤情鉴定的条件究竟是什么?对于伤情鉴定的时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本案中的这种情况正常吗?


王耀刚律师: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从司法实践来看,轻伤案件大部分都可即时进行伤情鉴定,重伤案件情况就比较复杂了,肢体是不是造成残废,容貌是不是达到毁损的程度,听觉、视觉及其他器官功能是否丧失,要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待伤情稳定了才能进行鉴定。
  本例应该属于伤情复杂,法医鉴定未能及时作出应属于正常情况。

法邦网: 很多网友都不理解,难道被害人周岩以及她的近亲属不可以自行聘请他人做伤情鉴定吗?


王耀刚律师: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这一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可以自行聘请他人做伤情鉴定,一般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坚持要到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要由公安机关开具鉴定委托书,否则,其他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法邦网: 那么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何时做鉴定比较好?有人说是越早越好,真是这样吗?


王耀刚律师:   何时做鉴定还是要看是否具备鉴定条件,我觉得不一定是越早越好。

法邦网: 如果真的具有暂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损伤,在诉讼阶段还能否做补充鉴定?


王耀刚律师:   可以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做补充鉴定。

法邦网: 我们注意到最开始有发帖称,因为不能作鉴定,案件程序就不能再往下走。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王耀刚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如果没有伤情鉴定,案件就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就会影响案件程序往下走。

法邦网: 如果不做伤情鉴定,是否会发生网上所谓的“犯罪人不能继续关押,要‘强制取保候审’”这种情况?


王耀刚律师:   本案属于犯罪手段非常残忍的故意伤害案件,应该不会出现“强制取保候审”的情况。
  我注意到合肥警方的案情通报称:法医及办案民警已到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进行了检查,被害人也已到法医门诊进行了详细检验。警方将对现已具备伤情鉴定条件的损害部位先行作出鉴定,并据此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暂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损伤,将在案件诉讼阶段进行补充鉴定。

法邦网: 有人在网上公布了陶家人撰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理由包括:陶汝坤“系未成年人、初犯,且在法定监护人帮助下主动到案,其本人是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因恋爱感情纠纷,不能正确妥善处理,情绪失控下犯下不可逆转的错误”;“一直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在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因病发较为严重,还接受了看守所诊所手术治疗”等。对此,警方证实,陶家的确曾以陶汝坤患有皮肤病为由,向警方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被警方依法否决。那么我国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到底是什么?什么样的人才能被取保候审?像上面所说的未成年人、初犯这些能成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陶某取保候审的理由吗?


王耀刚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取保候审把握的比较严格,一般对犯罪较轻,可能适用缓刑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陶汝坤虽然是未成年人,又是初犯,但因属于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法邦网: 27日上午,当地论坛有网友发布消息称,嫌犯陶汝坤父母拟为其做精神鉴定避免刑责。这条消息虽已被合肥警方否认,但还是引发了网友的强烈不满,连带着对精神病司法鉴定也提出质疑。我记得上次参加咱们尚权刑辩沙龙时讨论的话题正好是精神病司法鉴定。那么对于广大公众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沦为逃脱罪责的工具的这种观点您是怎么看的?


王耀刚律师:   我不能同意这种观点。
  我国刑法理论对自然人做为犯罪主体的要求之一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被确认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那么他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邦网: 我们也注意到,帖子称是陶汝坤的父母安排为其做精神鉴定的。那么像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有权申请精神鉴定吗?我国对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王耀刚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有权申请精神病鉴定,但在鉴定的启动程序方面,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提出申请,再由办案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也有办案机关主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

法邦网: 很多网友对被害人后续治疗的费用表示担心。如果被害人亲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在何时提出?能否提出精神赔偿?


王耀刚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第一审判决宣告前,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邦网: 有网友问前期犯罪嫌疑人家属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计算在日后的赔偿款中?如果后续治疗费用不足,周家人能否再次申请赔偿呢?请王律师解答一下。


王耀刚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邦网: 本案的施害人与被害人同为未成年人,那么这种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在司法程序处理上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王耀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作出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具体有: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
  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法邦网: 再次感谢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耀刚律师:   感谢法邦网给我提供这样一个和网友交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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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刚律师,法学学士,刑事技术工程师,原某市公安局副局长,现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专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从事公安工作30年,侦办了大量刑事案件。精通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及指纹、足迹、笔迹检验等刑事技术,了解法医学基本常识,熟知办案机关的工作程序、取证方法和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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