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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立人集团债务重组

邵雷雷律师      阅读:5039

邵雷雷 律师

联系电话:010—51662307

擅长领域:公司上市 企业收购 PE投资

摘要 近日,备受关注的吴英案再次引发全民大讨论。就在吴英案沸沸扬扬的时候,立人集团董事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消息让公众更加疑惑,类似的案件会不会有相似的结局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今天,《法眼看经济栏目》请到的是专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雷雷律师来为大家解读立人集团的债务重组问题。

法邦网: 直击经济热点,解析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法眼看经济》栏目。今天为大家请到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邵雷雷律师为大家解析立人集团的债务重组问题。邵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邵雷雷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立人集团的债务重组问题。

法邦网: 近来,吴英的案子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就在大家关注吴英的时候,有一个人瞬间也成为了“焦点”——董顺生。接二连三的新闻报道也将立人集团迅速推入人们的视野。在资金链出现危机的时刻,债务重组是一种必要的选择。请邵律师为我们解答一下,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意义是什么?


邵雷雷律师: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与债权人协商,债权人同意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修改债务偿还条件的法律活动。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 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像现在的希腊债务危机,欧盟等国家减免其债务,也属债务重组范畴。
  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贯彻、体现了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
  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重组使得债务人从债务泥潭中抽身而出,轻松上阵,专心致力于经营管理上,在减少亏损、改善经营业绩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效用;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重组虽使债权人做出让步,遭受一定的损失,但可以在短时间内债权得以偿还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将“死”的债权盘“活”,对其发展也是有利的。

法邦网: 去年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所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将立人集团带入其中。鉴于资金问题,2011年11月,立人集团召开“借款人代表大会”。董事会宣布,于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支付所融资金和利息,进行资产重组。请问邵律师,哪些情况下会发生资产重组?


邵雷雷律师:   所谓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以提高公司整体质量和获利能力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对企业内部和外部业务进行重新整合的行为。
  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这一重组过程中,仅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资产配置发生变化,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
  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
  所以,内部资产重组是企业根据其内部经营管理需要而采取的行为;外部资产重组一般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事项,比如合并、分立、对外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投资等,而采取的行为。

法邦网: 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是不是一个事物的两种说法?哪些情况下会发生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邵雷雷律师:   不是的。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而资产重组则不一定是在这个前提下采取的行为,可能是企业主动采取的行为。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无法按之前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得已才会采取债权重组。
  债务重组一般有以下几种:
  1. 以资产清偿债务:就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2. 债务转为资本:就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
  3.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两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的重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 第四种方式就是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比如将一部分债务用资产清偿,另一部分转为资本。

法邦网: 据新闻报道,立人集团提出了三项债务重组的方案。其一是债转股。这种方案根据我国的法律有没有限制?


邵雷雷律师:   “债转股”最初是为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所设定的一种政策性制度。是指,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也就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也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这样,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也强化了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此类债转股常被称为“政策性债转股”。
  而在实践中,债转股已不限于“政策性债转股”的范围,而出现在企业的一般性增资扩股活动之中,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的过程中屡见不鲜。(比如,已经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科达机电”、“星马汽车”、“航天动力”等公司在改制重组中都存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形。)
  企业采用“债转股”形式增资扩股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
  1. 首先,以债权作为出资的做法并未被《公司法》所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款、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条款是授权性规定,非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并没有排斥以债权作为出资的做法。   
  2.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直接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本文所称的“债转股”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3.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对债转股予以了确认。
  4. 财政部于1998年6月12日颁布的财会字[1998]24号《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3条、第4条第(2)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就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用债务转为资本。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1年11月23日公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由此看出,“债转股”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立人集团提出的“债转股”方案是否可行,还须进一步讨论。
  因为,“债转股”属民商法范畴,而我国法律适用“刑事优先”原则,也就是说,一件案子涉及刑事犯罪的话,要依照刑事案件程序处理,而不能依照民事程序处理。本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程序已经启动,若本案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则本案的所谓“债权人”与立人集团之间将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不能适用“债转股”;若本案不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则“债权人”与立人集团之间将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事程序解决,可以考虑适用“债转股”。

法邦网: 债务重组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债权人及企业的利益。我们看到,在立人集团的事件中,债务重组是由立人集团提出的。作为债权人是否有权利提出债务重组?


邵雷雷律师:   刚才我已经提到,债务重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贯彻、体现了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双方是平等的;而且,作为债权人其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中是处于主动地位的,其当然有权利提出债务重组了。

法邦网: 通过邵律师的讲解,我们了解到债务重组意味着债权人做出让步,遭受一定的损失。那么在债务重组,双方在拉锯战中,作为债权人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邵雷雷律师:   首先,应全面了解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债权债务情况,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予以帮助,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对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对其经营前景进行预估等,以使自己获得作出决策的原始依据。
  第二步,根据了解的债务人的整体情况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是通过协商的形式解决,还是通过诉讼的形式;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可以以实物、股权等形式折抵;是作出一定牺牲进行债务重组,还是以债权转股权等等。
  第三步,根据不同的解决方案,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若双方协商不成,应及时采取诉讼或仲裁形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邦网: 立人的案子之所以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是因为部分债权人不满意立人集团提出的重组方案。谈判破裂之后,该部分债权人选择才将立人推上了风口浪尖。其实,这种情况应该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请邵律师为众多债权人支支招,该怎么做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邵雷雷律师:   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说哪种解决方式是最好的;但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式,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只能权衡利弊,采取损害程度最小的解决方式。
  如果在立人集团还有发展能力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立人集团都作出一定牺牲,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双方能接受的重组方案,使得立人集团在债权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继续经营、发展,扭亏为盈,甚至持续盈利,那么债权人一定能取得应得的债权,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当然,如果立人集团已经没有发展能力,甚至生存能力了,债权人还是应该尽快采取法律途径,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面对立人集团董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政府监控、司法尚未介入的乱局,对于那部分同意立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的债权人,又该怎么办?


邵雷雷律师:   鉴于,本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程序已经启动;立人集团资产由政府全面掌控;若本案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则立人集团的资产,至少是部分资产,会因涉嫌为赃款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等。
  建议同意立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的债权人从长计议。因为,如果债权人同意“债转股”,则其将成为立人集团股东,一旦立人集团申请破产,其资产将在支付破产费用、安置员工、偿还所有债务之后,才能由股东分割。

法邦网: 据媒体报道,2011年10月,立人集团已明确表示不能偿还债务。根据现在的状况,尚不能预料最终结局。如果立人顶不住压力,申请破产。作为债权人现在应该做点什么以备不时之需?


邵雷雷律师:   破产程序由法院主导,主要由破产管理人实施,债权人应密切配合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我认为,现阶段,债权人主要应做以下工作:
  首先,收集、整理向立人集团享有债权的相关证据等材料。
  再者,应当密切关注本案的发展动向,关注发布的相关公告,及时进行债权登记等。
  第三,搜集、清查立人集团的资产信息,并向破产管理人及法院提供相关信息。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请邵律师简单的为我们做个总结。


邵雷雷律师:   好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富裕了,对外投资的机会增加了;但却忽视了投资的潜在风险。希望通过我们讨论立人集团债务重组的问题,使大家能了解一些相关法律知识,为日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法邦网: 聚焦经济热点,关注民生焦点。这里是法眼看经济栏目。非常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再次感谢邵律师的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邵雷雷律师:   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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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雷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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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雷雷律师
邵雷雷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BA,中国法学会证券与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资格。
擅长领域:公司上市 企业收购 PE投资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010—51662307
电子邮箱:shaoleilei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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