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网络营销合同的背后

邹高飞律师      阅读:5428

邹高飞 律师

联系电话:1381687296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名誉侵权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常年顾问

摘要 近年来,网店因其便利性成为许多企业营销不可或缺的渠道。然而想要网店生意兴荣却不是件简单的事。于是一类为网店运营提供店铺装修、产品上下架、营销活动、数据分析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公司悄然走红。相应的,接管网店后之后的纠纷,也接踵而至。业绩下滑,电子商务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担责?今天,《法眼看经济》特别采访了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的邹高飞律师,带大家一起走入网络营销的背后。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畅谈法制事件。大家好!欢迎做客《法眼看经济》我是主持人魏彬彬,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邹高飞律师您好!邹律师您好!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邹高飞律师:   主持人,大家好,我是邹高飞,来自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很高兴来到《法眼看经济》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经济问题。

法邦网: 近日,原告某建筑装饰材料公司与被告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委托被告运营管理其名下的网店,然而被接管之后的网店业绩不升反降,一怒之下将被告电子商务公司告上法庭。庭间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聚焦在原被告所签合同的性质上,原告认为是委托合同,而被告则认为除委托性质外,还兼具合作合同的性质。我们也注意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是《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作协议》,很多网友都不理解,合同上明明写的就是“合作协议”,那就是合作合同,这没什么好争的。这些网友们的观点是否正确?合同性质跟合同名称有关吗?我们请邹律师为大家解答一下。


邹高飞律师:   当事人对合同性质产生争议时,不能仅从合同名称确定合同性质,应从合同内容、特征、主要条款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以合同的“名称”为准。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合意过程,其核心在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思是什么?而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从合同具体条款、内容、主要条款加以认定。
  这是一类由于营销方式创新而引发的电子商务委托合同纠纷案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类纠纷必然会越来越多。如何防范此类纠纷的出现?关键还是双方在订立合作协议时要有商业风险防范头脑,在合同条款上作出更加具体的约定,并且要对违约责任等进一步加以细化。

法邦网: 双方在法庭上争的面红耳赤,可是原被告双方为什么就合同的性质争论不休呢?合同性质的认定对他们各自有何意义?


邹高飞律师:   合同性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意义重大。甚至直接决定原被告双方责任的有无。

法邦网: 请邹律师为大家近一步揭示一下,委托合同与合作合同到底如何区分?它们最大的不同点是在哪里?


邹高飞律师: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另外,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承担的责任更大,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合作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签署以进行投资活动而不另成立法人的文件。有类似于合伙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要对经营中的风险共担责任,这样的话,被告的责任要小很多。

法邦网: 那您认为本案原被告对合同性质的理解哪方更为准确?您的观点是什么?


邹高飞律师:   还是应当看双方当事人具体合同条款是如何约定的,通过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认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

法邦网: 被告认为他们与原告签订的《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作协议》,具有委托合同和合作合同的双重性质。我们暂不讨论其观点正确与否。我想请问邹律师,一份合同可否同时具有两类以上合同的性质?类似的情况您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是否遇到过?


邹高飞律师:   可以。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
  合同法属于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法属于私法范畴,更加强调但是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则、民法基本原则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都是允许的。这也是为什么合同法中除了规定有名合同外,还提出了无名合同的概念。同时,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而法律本身有具有滞后性,这样规定可以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因出现新的交易形式,而出现法律盲点。
  办案中,有时也会遇到这种情况。对于这类无名合同具体操作,一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二是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单行法最相类似的规定。

法邦网: 本案引发争议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双方并没有对营业额做出详细的规定。被告因此也主张原告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难道没有约定,合同真就无法解除了?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邹高飞律师:   具体要看当事人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解除条款,以及是否有违反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

法邦网: 对于合同的解除问题,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


邹高飞律师: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还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条件,即约定解除。而营业额只是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解除中的一种情况。因此,具体还要看当时人订立合同之时有无约定其他合同解除条件,或者,是否符合其他法定违约情形,以及当事人是否违反这些违约条款。

法邦网: 说到合同解除,就不得不提到合同终止,不少人认为这两个词就是一回事儿,那么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儿呢?


邹高飞律师:   不是一个概念。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
  8.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解除只是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之一。

法邦网: 经过这起案件也让原告方意识到以后处理类似的合同在约定上必须要明确具体。作为一名律师,在您看来合同条款是否约定的越详细就越好?


邹高飞律师:   合同条款要尽量详细。
  对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应该详细约定,特别是当事人之间责任如何分担,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免发生纠纷后找不到依据。

法邦网: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还能不能弥补?我们应该怎么做?


邹高飞律师: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

法邦网: 原告在庭审后提出以后的合同都“要有3个月的试用期,不行马上换”。那么合同中是否可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时应注意哪些细节?


邹高飞律师:   这应该所说的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即在3个月或几个月的期间内,如果双方都满意,则合同继续有效,否则,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或变更。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双方在订立时应当尽量将解除或变更的条件,方式,合同解除后的责任问题约定清楚。

法邦网: 这应该所说的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即在3个月或几个月的期间内,如果双方都满意,则合同继续有效,否则,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或变更。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双方在订立时应当尽量将解除或变更的条件,方式,合同解除后的责任问题约定清楚。


邹高飞律师:   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简单的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的的营销活动。笼统地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开展的营销活动。 
  它除了具有传统营销方式的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时除了要考虑到它是一种营销方式外,同时,也要考虑它自身的一些特点,最好立法时吸收网络营销和互联网方面专家以及网络营销参与者参加,以期立法更加合理化,更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意义。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眼看经济》,感谢广大网友的支持,感谢邹高飞律师的参与。在节目的最后请邹律师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邹高飞律师:   贵节目在广大网友中一直有很高的支持率和点击率,这和各位主持人和策划、导演以及工作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希望能够继续保持并且多多关注网络上关注度较广和争议较大的案子,共同为中国法制普及而努力。

法邦网: 节目简介
  《“法眼”看经济》由中国经济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经济热点问题,普及经济法律知识,解答经济类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视频直播节目。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经济背后的法理人情。

  《“法眼”看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热点经济话题,追踪热点经济话题进行法律解读;解决实际问题,邀请业界著名律师提供可操作性建议;目标群体明确,关注时事,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公众;资源的融会贯通,中经网拥有数量众多的用户,法邦网律师用户资源丰富;《“法眼”看经济》就是二者的桥梁,让双方优势资源共享,打造优质视频节目


邹高飞律师: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邹高飞律师
律师简介 邹高飞律师,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5楼506室,电话:021-51172816 51172815 传真:021-51172816 手机:13816872966 邮编200070 网址:WWW.HUIGULAW.COM E-MAIL:ZGF13816872966@163.COM 邹高飞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名誉侵权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6872966
电子邮箱:ZGF13816872966@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邹高飞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