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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忙董事惊动深交所,独立董事是花瓶?

杨春岭律师      阅读:5207

杨春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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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摘要 2012年的情人节,一则某上市投资公司的议案惊动了深交所。该公司也收到了来自深交所的一份“特别关照”。原来,该公司意欲聘请的独立董事王某已经身兼数职——任职单位多达16家。身兼数职的独立董事,能否履行了自己的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应该怎么聘请?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杨春岭律师。

法邦网: 聚焦经济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眼看经济》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春岭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很高兴再次来到《法眼看经济》栏目,与大家探讨与独立董事有关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该事件之所以引起网友的关注,原因有点“逗”。据悉,引发深交所特别关注的原因是该公司欲聘请的独立董事王某“太忙”,对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勤勉尽责表示怀疑。首先,请杨律师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独立董事?


杨春岭律师: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并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且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不受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响。

法邦网: 据我们了解,独立董事一般都是社会上在圈内的“名流”,那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是什么,哪些人不能任独立董事一职?


杨春岭律师:   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法邦网: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是否属于强制性的?《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的原因又是什么?


杨春岭律师:   该条法律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得到法律确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很遗憾,至今也没有正式发布。独立董事制度最初是美国企业在实践中形成的,经由美国立法确认。这个制度设立的目标是代表股东的利益,监督管理层。独立董事来自外部,与内部董事相对,他们没有管理层和内部董事那样的特殊利益,所以能为股东权利服务。而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除了监督管理层,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监督大股东,是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制约一股独大。

法邦网: 通过杨律师的简单介绍,我们了解了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那么,独立董事在公司的职权有哪些?


杨春岭律师: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的其他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邦网: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该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如果任职独立董事多于5家,该如何处理?


杨春岭律师: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规定,每位独立董事同时任职的上市公司不能超过5家,但在现实中,任职独立董事多于5家的大有人在,甚至有像今天谈到得王某多达16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所以,在如何处理上还没有法律依据。

法邦网: 前面我们谈到了独立董事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部分大股东操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王某的简历,我们不得不承认其是一个优秀的人,但是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资料表明独立董事每年花在参加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时间大多为5-9天,而在上市公司进行实地办公的时间平均为1-5天。这是否有悖于独立董事设立的初衷?


杨春岭律师:   王某很优秀,也很忙。对于任职16家上市公司,她能否做到勤勉尽责,我持保留意见。独立董事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部分大股东操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起不到作用,对于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这就违反了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法邦网: 独立董事重在“独”,在保护公司整体利益时,独立董事可以行使哪些具体的职权?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又属于什么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又是什么状况?


杨春岭律师:   独立董事要关注企业的发展,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要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其具体职权包括关联交易的审查、董事的提名任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信息披露等出具独立的意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独立董事的选拔和产生由董事会决定。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公司的股权结构又比较集中,独立董事很难真正履行其职责。

法邦网: 在查阅资料时,我们发现证券行业有很多公司聘请了券商分析师作为独立董事。这种专业人士对公司的整体发展应该是有好处的。据了解,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由券商研究员来担任,也没有法律规定任职期间不能写在职公司的研报。对此,您怎么看?


杨春岭律师:   券商分析师出任独立董事,如何保持独立,如何保证报告的客观公正,是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我认为,最好“避嫌”,在任职期间最好不要发布所任职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因其具有双重身份,任职期间如果写在职公司的研报,容易影响公众对其任职公司价值的判断。对于此事,还是谨慎为宜。

法邦网: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很多上市公司并非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聘请专业人士,而是聘请了诸多“社会名流”担任独立董事一职,成为名符其实的“花瓶”。这种行为对公司有何影响?


杨春岭律师:   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是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主要角色。如果其不是专业人士,而是聘请了诸多“社会名流”担任独立董事一职,成为“花瓶董事”、“名人董事”,那么他就很难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不能有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能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

法邦网: 针对上面的情况,为了公司更好地发展,对于独立董事的任免一事,请问杨律师有没有好的建议?


杨春岭律师:   按照《公司法》和《意见》,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而独立董事的提名是由董事会、监事会或1%以上股权的股东做出的,并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所以独立董事必然是由大股东选聘的或在任董事选聘的,这决定了他很难去监督选聘自己的人。我觉得应该在立法上、配套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离不开资本结构和资本市场整体的配套改进。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杨春岭律师:   对于独立董事的失职、渎职或不当行为,也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经济焦点。《法眼看经济》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杨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杨春岭律师:   希望栏目能够越来越精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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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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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杨春岭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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