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阿里巴巴官方发布声明称,自2011年年中起,有关聚划算工作人员谋取不当利益的举报接连出现,经过调查发现部分事实属实,确有部分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甚至还出现了一些职业“掮客”,自称可安排商品进入聚划算平台,借聊天吃饭之机邀请店主行贿淘宝人员。为此,《法眼看社会》就本次事件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采采访了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
法邦网: 聚划算我们都知道,它是依托于淘宝店铺建立起的一个团购平台,2010年下半年成立,仅一年多的时间它就占据了国内团购行业的半壁江山。可以说一旦进入聚划算“全国团”平台亮相,其带来的流量和购买量是其他店铺促销所望尘莫及的。换句话说,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聚划算工作人员谋取不当利益的问题与他们自身所掌握的资源密不可分。了解完一个大致的情形后,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这种违法行为的定性。有人称,问题严重的涉案人员将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么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们先听一听高律师的意见。
高文龙律师: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明确了犯罪的主体范围,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很显然,由于聚划算已经从淘宝平台正式分拆为独立公司运营,聚划算的员工已经具备本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这条规定明确了犯罪的行为特征,即行为人必须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聚划算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其手中掌握的实质性资源,向淘宝店主索要财物或者收受淘宝店主的财物并为他们的商品上线提供便利,就具备了本罪的行为特征;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在虽然收受了淘宝店主或他人的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没有谋取利益,则不构成本罪。
第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聚划算的员工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是由于其收受财物数额较小,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邦网: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已经证实确有部分聚划算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不少网友都有这么一个疑惑:严重违规与违法的界限在哪里?为什么有些人辞退就可了事,而有些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如何去看待?
高文龙律师:
违规、违法和犯罪这三种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程度上是递增的。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就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三个特征,只有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根据刑法的规定,才构成犯罪。所以并非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正因为这样,才会出现一个行为,由于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所受到的惩罚也不相同。
一般而言,违规主要是指违反公司规定,违反行业规矩和惯例等不具有行政或者刑事惩罚措施的内部规章,对于这种行为,公司、企业一般会规定降薪、调岗、辞退等惩罚手段,适用何种惩罚措施由企业自己决定,如果企业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应当将案件提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所谓违法,严格的讲,就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惩罚决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企业无权处理,其手段多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拘留等。
法邦网: 实际上事件曝光后受损最大的莫过于阿里巴巴,因为这种企业中的受贿行为直接侵犯的是我们企业的管理制度,它产生的腐败将危害企业的根本利益。可以说,这次聚划算招商漏洞的曝光,也为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制度和人员管理上的不规范,都会导致出它的发生。那么作为一个企业,该如何避免这种刑事法律风险?我们也想请高律师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高文龙律师: 归根结底是制度问题。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一些人手中的权力缺乏有力度的监督或者根本没有监督。失去监督或者制约的权力迟早会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只有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使用权力,并接受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仅仅从道德层面要求有权人廉洁、自律,或者规定严厉的惩治手段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对于公司、企业而言,一旦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发生,就意味着企业的利益肯定遭受了损失。损失的利益,包括经济上的,也包括非经济上的,比如声誉之类的损失,但是归根结底是经济上的。公司、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内部个人的权钱交易将成为阻碍这一目标实现的绊脚石,甚至成为导致溃堤的蚁穴。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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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律师
高文龙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曾先后工作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010年,曾作为中国新闻法立法专家参加德中媒体对话。
擅长并热衷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类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1932898
电子邮箱:wlgao_200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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