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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免赔被废,代位求偿保赔

杨春岭律师      阅读:13755

杨春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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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摘要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对机动车损害进行赔偿,这意味着,车险理赔中被誉为“霸王条款”的“无责免赔”将被叫停。针对此项通知会给爱车一族带来何种影响,《法眼看经济》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为大家一一解答。

法邦网: 直击经济热点,解析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法眼看经济》栏目。今天为大家请到的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杨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春岭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所的杨春岭律师,很高兴与大家一起探讨车辆损失险问题。

法邦网: 在查阅资料时,我们发现有很多无责免赔的憋屈案例。前段时间小吴的车被“擦”了一下。事后,交警认定对方全责。本来,这也算是有惊无险,偏偏小吴找保险公司理赔却出了问题,保险公司以 “无责免赔”条款,拒绝向其赔付。这让小吴又气又疑,气的是买了保险,出险时反而不起作用;疑的是被拒赔竟是因为自己毫无过错,这算什么道理?首先,请杨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什么叫“无责免赔”?


杨春岭律师:   无责免赔是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没有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赔规则。这实际是上保险行业的潜规则,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背离。

法邦网: 业界称“无责免赔”为霸王条款,也有律师称其为“格式条款”。对此,您怎么看?


杨春岭律师:   我认为,把“无责免赔”视为霸王条款或格式条款,都不太合适。因为无论是霸王条款,还是格式条款,都应当是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只不过该条款不公平而已。但我看到的保险条款,并没有把“无责免赔”列为保险条款。因此,我们把“无责免赔”看作是潜规则,似乎更合适一些。

法邦网: 在发生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下,根据“无责免赔”条款,无责方真的无法得到赔偿?


杨春岭律师:   从法律上讲,无责方还可以通过向全责方索赔。

法邦网: 听了杨律师的讲解,我们了解了“无责免赔”并不是得不到赔偿,而是应向有责一方索赔。但是,问题在于向对方索赔费时费力,交的保险费岂不是白交了?而近日保监会的这则通知解决了这一难题。据悉,保监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对机动车损害进行赔偿。请问杨律师什么叫代位求偿权?


杨春岭律师:   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受害方应当直接向加害方索赔。但是由于保险关系的存在和《保险法》的规定,当受害方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同时将向加害方的索赔权让渡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而取得对加害方的索赔权,这就是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法邦网: 有人说在此则通知发布之后,代位求偿权也从服务转变为保险公司的义务。也有人说,根据我国《保险法》,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把追偿权转移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是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究竟是服务还是义务?从服务变成义务对车主有何种影响?


杨春岭律师:   《保险法》第60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代位追偿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代位追偿是义务,而不是服务。保监会的通知只是对《保险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是对现实中的“无责免赔”潜规则,做了必要的“修正”。

法邦网: 不管代位求偿权是服务还是义务,无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成为历来已久的诟病。那么杨律师,现在是否有详细的“代位追偿”的标准和流程?


杨春岭律师:   现在我还没有看到详细的标准和流程。但是根据《民法通知》、《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认为,车主要求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应当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定损。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公司将修复费用交给车主,同时车主将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修复车辆的票据等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向肇事方索赔。

法邦网: 记得杨律师以前做了一期《豪车之吻,百万赔偿之殇》的访谈,也提到了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如果无责方放弃了对全责方的赔偿,有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杨春岭律师:   如果无责方放弃了对全责方的赔偿,有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这也是《保险法》第61条明确规定的。

法邦网: 该则通知表明“无责免赔”条款被废除,在该则通知生效后,以前签的的车险合同是否也适用?


杨春岭律师:   我在此强调一下,《保险法》早就将“无责免赔”规则废除了,保监会的通知只是对《保险法》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在该通知生效后,以前签的车险合同也是适用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杨春岭律师:   “无责免赔”的规则成为很多保险公司的挡箭牌,是因为很多人都想当然的认为它们是有法律依据的,以前,我们也遇到过类似情况,与无责方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还是得到积极反馈的,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是可行的,现在进一步明确了,希望遇到此类事情能够很好的解决。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经济焦点。《法眼看经济》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杨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杨春岭律师:   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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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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