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再次引发热议。本网特别邀请到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的常敬泉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常敬泉律师:
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同时,《规定》仍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主,除住房和投资以外,不涉及其他财产事项。
二是将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并相应修改了报告主体的范围,吸收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主要考虑是,纳入收入申报制度可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便于统一组织实施。而且,《收入申报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保持二者适用对象上的一贯性,《规定》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明确了查阅和调查核实报告材料的条件、主体和审批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妥善处理了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法邦网: 公开官员财产的“阳光政策”,被世界证明是反腐防腐的有效措施,也是国民期待已久的国策。但是《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还不完全是“阳光政策”,为什么?“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有何区别?在这次的规定中时如何体现的?
常敬泉律师:
此次的《规定》所制定的制度仍然是“官员财产申报”而不是“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与“公示”两字之差,意义却大相径庭。申报意味着是在组织系统内公开财产状况,而公示则意味着向社会公众公开财产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将领导干部的投资情况列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投资的种类非常多,但现阶段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资方式是购买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理财产品。同时投资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已采用实名制,为对领导干部报告这类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上的依据。
而其他一些投资方式,例如经商办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禁止“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但考虑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从事以上投资行为,且这些投资行为一般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群众反映突出,因此《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列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另外,关于房产的问题,《规定》不仅要求报告房产的投资情况,还应当注明房产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
常敬泉律师:
官员财产申报很有意义。
我认为在中国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如此艰难,以下几个方面:
一、官员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基于公民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个人拥有隐私权,所以财产申报乃至公示于众的过程,必然会导致官员财产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对官员财产的知情权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特别是中国有着“不露富”的文化传统,导致执行起来比较难;
二、担心官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到潜在威胁。
三、官员财产核查困难。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并不能详细了解官员的财产状况;
四、从我国的国情看,官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官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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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律师
常敬泉,现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常敬泉律师毕业于南京东南大学(原南京工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常敬泉律师的服务宗旨是:止于至善-----尽最大的努力,花最多的时间,以最饱满的热情,最务实的态度,以最高效的服务,维护当事人最大化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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