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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

常敬泉律师      阅读:3252

常敬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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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婚姻家庭 收养抚养 房地产

摘要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再次引发热议。本网特别邀请到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的常敬泉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法邦网: 常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常敬泉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的常敬泉律师。今天很高兴接受法邦网的邀请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法邦网: 您认为这次的新规相较以前的有何突破?有何积极意义?


常敬泉律师:   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同时,《规定》仍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主,除住房和投资以外,不涉及其他财产事项。
  二是将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并相应修改了报告主体的范围,吸收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主要考虑是,纳入收入申报制度可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便于统一组织实施。而且,《收入申报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保持二者适用对象上的一贯性,《规定》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明确了查阅和调查核实报告材料的条件、主体和审批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妥善处理了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法邦网: 公开官员财产的“阳光政策”,被世界证明是反腐防腐的有效措施,也是国民期待已久的国策。但是《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还不完全是“阳光政策”,为什么?“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有何区别?在这次的规定中时如何体现的?


常敬泉律师:   此次的《规定》所制定的制度仍然是“官员财产申报”而不是“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与“公示”两字之差,意义却大相径庭。申报意味着是在组织系统内公开财产状况,而公示则意味着向社会公众公开财产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将领导干部的投资情况列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投资的种类非常多,但现阶段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资方式是购买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理财产品。同时投资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已采用实名制,为对领导干部报告这类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上的依据。
  而其他一些投资方式,例如经商办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禁止“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但考虑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从事以上投资行为,且这些投资行为一般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群众反映突出,因此《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列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另外,关于房产的问题,《规定》不仅要求报告房产的投资情况,还应当注明房产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

法邦网: 官员财产申报的意义大吗?为什么在中国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如此艰难?


常敬泉律师:   官员财产申报很有意义。
  我认为在中国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如此艰难,以下几个方面:
  一、官员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基于公民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个人拥有隐私权,所以财产申报乃至公示于众的过程,必然会导致官员财产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对官员财产的知情权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特别是中国有着“不露富”的文化传统,导致执行起来比较难;
  二、担心官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到潜在威胁。
  三、官员财产核查困难。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并不能详细了解官员的财产状况;
  四、从我国的国情看,官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官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法邦网: 官员有隐私吗?如何看待官员隐私与财产公开之间的关系?


常敬泉律师:   官员和普通老百姓一样也是有隐私的。老百姓的隐私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官员因为其握有公众权力,为了对人民负责,对权力负责,官员的隐私是受到限制的,这是基于法律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财产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官员财产公开是基于法律或者政策规定,是预防腐败的需要,不能讲财产公开了,官员隐私就没有了。在目前情况下,官员的财产公开,仅仅对组织公开,不是对社会大众公开,老百姓不能自由地查询官员的财产状况,是有限制的公开,不是绝对地公开,其隐私权利还是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的。

法邦网: 据报道,这个规定涉及的最重要的两个群体却不为所动,一个是官员群体,一个是民众群体。官员对于现在中央三令五申的“财产申报”制度是静若处子,民众的热情度也已被消磨,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常敬泉律师:   我认为原因主要是“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执行的初级阶段,其履行的效果还需要观察。我相信,在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对官员的约束将全面体现出来,老百姓也能从“财产申报”制度看到实实在在的社会效果,老百姓未来将会拥护这个制度,更好地监督官员执行财产申报制度。

法邦网: 对于新规的将来的实施效果,您有何看法?或者是期待?


常敬泉律师:   我相信新规将会有效地约束官员,不贪污,不腐败,对建设和谐社会大有裨益。

法邦网: 2006年-2010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连续5年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您认为官员财产公开应该进入立法程序吗?在目前的中国能否推进?


常敬泉律师: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将会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法律保护,有利于加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效果,也为官员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提供法律制裁依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我想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必将有突破性的进展,成为法律也不是没有可能。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想补充的吗?


常敬泉律师:   我希望《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能够成为一道防腐剂,能够更加有效地约束监督官员,预防腐败,更好地保持官员的廉洁性,党的廉洁性。

法邦网: 再次感谢常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常敬泉律师:   好的,一定。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祝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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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律师
常敬泉,现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常敬泉律师毕业于南京东南大学(原南京工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常敬泉律师的服务宗旨是:止于至善-----尽最大的努力,花最多的时间,以最饱满的热情,最务实的态度,以最高效的服务,维护当事人最大化的权益。
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婚姻家庭 收养抚养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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