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基亚高管演讲泄密 保密协议纠纷怎么办?
杨春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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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摘要
近日,诺基亚一名德籍高管因在演讲中泄露商业机密被解雇,双方针对保密协议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那什么是员工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商业秘密协议有何区别,出现员工保密协议纠纷怎么办?为此,《法眼看社会》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
法邦网:
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社会》。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春岭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春岭,很高兴与大家共同探讨员工保密协议问题。
法邦网:
入职时,一般我们会被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此事件也是一起保密协议纠纷。请问杨律师,保密协议是什么?
杨春岭律师:
保密协议是一种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这里所说的保密协议可以理解为企业与职工达成的要求职工保守企业不愿让外界知悉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这种保密协议的内容一般比较广泛,既包括企业商业秘密,也包括其它一些企业不愿意让外界知悉的信息。
法邦网:
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有网友说,没签订劳动合同能签订保密协议吗?也有人说在离职的时候被单位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是员工的义务吗?
杨春岭律师:
企业与职工的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从属于劳动合同。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公司录用了职工,就说明公司与职工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合同。网友所说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能说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等于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公司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也是可以的。
不泄露他人的秘密实际上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员工离职时,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是可以的。即便劳动者不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劳动者也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法邦网:
保密协议属于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的一种保证合同,签订保密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影响?
杨春岭律师:
如前所述,不泄露他人的秘密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即便单位与员工不签订保密协议,员工如果泄密给单位造成损害,单位也是可以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订保密协议只不过是把保密的范围、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理方式等进一步明确化。其实,签订保密协议在某种程度上讲,对员工也不是坏事,它至少可以预防自己不慎泄密。
法邦网:
有网友说,用人单位应该给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支付保密补贴,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这种说法对吗?
杨春岭律师:
这种说法不正确。现在的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必须支付保密补贴,《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没有规定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单位应当支付保密费。网友之所以会这样说,是把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约定混为一谈。
法邦网:
在查询资料时我们发现,每个单位对违约金的数额都有不同规定,保密协议的违约金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规定?
杨春岭律师:
我先纠正一个说法,保密协议不一定都能约定违约金。只有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才能约定违约金。所以我认为,叫竞业限制违约金比叫保密违约金更为合适。
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应当体现公平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草案在讨论过程中也曾经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为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最终《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确定补偿费数额。
法邦网: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是完全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是根据损失支付违约金?有没有标准?
杨春岭律师:
违反保密义务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两个不同概念的。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不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只有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且单位履行了竞业限制补偿义务的,劳动者才需要支付违约金。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能显失公平。在北京地区,可以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的标准执行。
违反保密协议,假如该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的,单位不能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劳动违反该协议给单位造成了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外,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同时,保守他人秘密是任何人的法定义务,违反此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据实赔偿。
法邦网: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期限能否约定为无期限协议?我国法律对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有何规定?
杨春岭律师: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保密协议的期限可以约定为无期限,法律没有规定。
杨春岭律师:
合理的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范围(此范围应当是以不为外界所知悉为限)、保密期限、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失计算方式。当然,单位也可以约定给予职工一定的保密补偿。
法邦网: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约定的保密协议内容并不是很明确,因此容易造成保密协议纠纷。发生保密协议纠纷时,该怎么办?
杨春岭律师:
在现实中造成保密协议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单位或职工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混为一谈。有的单位在约定保密义务时,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把支付的竞业限制费,约定为保密费或保密与竞业限制费等等。职工错误的认为,没有约定的保密信息或者单位没有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义务,就可以随意泄密等等。因此,单位与职工在约定保密义务时,要分清楚什么是保密义务、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在发生争议后,要认真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对照保密协议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邦网:
有网友问保密协议约定的秘密与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在解决保密协议纠纷时,如何区别两者?
杨春岭律师:
秘密的范围要比商业秘密的范围要广的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外界所熟知、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密协议可以的约定秘密还可以包括其它一些企业不愿意让外界知悉的信息。
法邦网:
像今天提到的诺基亚员工因为演讲造成泄密被解雇有点冤枉,在实际生活中作为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避免踩到“保密协议地雷”?
杨春岭律师:
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应当明确,保守他人秘密是任何人的法定义务。即便是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保密范围,员工也要注意保密。不过,有的单位在签订保密协议时,无限扩大秘密的范围,把一些本身已经在外界广泛散布的信息列为保密范围,或者规定特别苛刻的违约责任,对此,作为员工要特别注意,必要时要据理力争,争取将这些不合理的条款删掉。如果协议已经签订,发生争议时,要从协议约定的秘密事实上已经不成为秘密,或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两个方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春岭律师:
我想再次强调几点:1、单位和职工一定要搞清楚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保密费也不等于竞业限制费;2、单位可以约定职工承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但不能约定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3、保守他人秘密是任何人的法定义务,它不因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承担责任。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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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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