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驾逃逸致一人身亡,仅获刑4年零6个月?!近日台州一姐陈明月交通肇事逃逸案再掀波澜。除了对量刑上的不理解,网友们将目光更多的集中在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自首等相关问题上。为此,《法眼看社会》特别邀请了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就陈明月案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近日陈明月交通肇事逃逸案二审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作为台州一姐,陈明月的案子引发了各方关注,宣判之后更是争议声不断。首先就是定罪,有网友表示既然是醉驾、逃逸,还至人死亡这与故意杀人罪有何区别?那么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应如何分辨,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着“转化”?我们先请高律师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高文龙律师: 二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交通肇事犯罪属于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了什么是过失犯罪,同时明确,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交通肇事行为恰恰是刑法规定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过失行为之一,尽管如此,由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此虽然有些交通肇事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量刑上依然较轻。故意犯罪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除非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把车辆当成了作案工具(或者说凶器),故意开车撞死被害人,否则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实践中,有人在交通肇事之后,发现有人受伤,为了避免所谓的麻烦,反复倒车将被害人碾压致死。由于此时行为人实施了积极的行为,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再只是简单的交通肇事,而极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了。
高文龙律师:
刑法第133条轨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律的规定看,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
主观上,行为人对造成重大事故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则应按刑法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高文龙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高文龙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逃逸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法邦网: 自首认定是交通肇事犯罪中最常见的问题,但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主动投案不属于自首,因为肇事后主动投案、抢救伤员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陈明月交通肇事逃逸后,是在他人劝说下,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带离,如果按上面的说法,陈明月就不应该认定为自首。那么对于交通肇事自首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高文龙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刑法规定的自首需要两个条件,第一是主动投案,第二是如实供述。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构成自首。所以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有上述行为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就可以构成自首。
但是由于上述行为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司法解释有规定,即使构成自首,对于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另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节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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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律师
高文龙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曾先后工作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010年,曾作为中国新闻法立法专家参加德中媒体对话。
擅长并热衷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类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1932898
电子邮箱:wlgao_200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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