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苹果卖肾 买卖人体器官被判刑
王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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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摘要
买卖人体器官判刑?买卖人体器官也是犯罪?近日,一高中生为买苹果产品卖肾,为其联系的中介因触犯买卖器官罪被依法判刑。针对买卖器官罪的问题,《法律名人谈》采访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王冠律师。
法邦网:
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冠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冠,很高兴和大家在这里见面。
法邦网:
近日,一高中生为买苹果卖肾,取肾的中介因触犯买卖人体器官罪被判刑。买卖人体器官也是犯罪?首先,我们请王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买卖人体器官的中介触犯的是何种罪名?
王冠律师: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修正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邦网:
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黑中介受到了应有的惩罚,那么自愿出卖自己器官的“活供体”是否也属于犯罪?
法邦网:
刑八规定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组织”该如何理解?
王冠律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这种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人体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人体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王冠律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邦网:
有网友表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量刑过低。对此,您怎么看?
王冠律师:
第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买卖双方均处于自愿,所以其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巨大。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与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相适应,我个人认为该量刑幅度合适。
第二、刑法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必然性。所以,打击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仅在于量刑高低,更在于能否查处。我个人认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问题在于侦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而可能无法在实践中有效实施。
法邦网:
两年前流传很广的“黑帮取肾”听起来还是那么恐怖。针对强行取肾的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量刑是否过低?
王冠律师: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强行取肾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是按照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的,不会出现量刑过低的现象。
法邦网:
近段时间,经常会听到有未成年人为了买ipad或者iphone产品选择卖掉自己的一颗肾。针对组织未成年人卖肾的中介该如何处罚?
王冠律师: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小伙为买苹果卖肾的这种情况依法也是按照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的。
法邦网:
前段时间“医院买卖尸体器官”的帖子引发了网友的热议。针对生前并未表示捐献或者买卖自己人体器官的死者,若医院有此种行为,属不属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王冠律师: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于生前并未表示捐献或者买卖自己人体器官的死者,若医院有买卖尸体器官行为,依法是按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的,不属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法邦网:
鉴于买卖人体器官的中介越来越猖狂,刑(八)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制定以前,该怎么处罚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王冠律师:
在刑(八)修正案施行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对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王冠律师:
有以下两点值得说明:
第一、虽然现在组织买卖人体器官已经依法明确地确定为犯罪行为,但在我国民众眼中,很多人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认为人体器官买卖双方均处于自愿,而且能够使患者受益,对此进行定罪处罚不合情理。但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表面上看,买卖双方均为自愿,患者还能受益,但是这种情形如果不加以严厉禁止,势必会出现一个更大的社会问题,即富人可以肆意买穷人的器官重获健康,而穷人会靠出卖自己的器官维持生计,这会快速加剧贫富阶层的社会矛盾,同时,如果买卖人体器官合法,将会由此滋生更多的犯罪。现在国家明确规定组织买卖人体器官属于犯罪行为,有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二、现在买卖人体器官比较猖獗,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捐赠渠道和器官库,导致患者无法找到合适的捐赠器官,而捐献者也欲捐无门。所以,改变这些现状,从根本上说,并不是靠严刑峻法能解决的,而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器官捐赠渠道和器官库,搭建起患者和捐赠者之间的桥梁。这不仅能够极大的减少犯罪现象,更能促进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进步。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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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
作为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最年轻的会员之一,王冠律师对于刑事案件与民商、经济案件的交叉领域有着一定的研究,擅长处理经济类、职务类犯罪案件和企业及个人的刑事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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