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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的权利与警察的权力

蒋福安律师      阅读:3907

蒋福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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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专利纠纷 婚姻家庭 房地产 破产清算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摘要 据报道,连日来,武汉市陈家湾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对卖淫嫖娼人员搞起了“实名制公示”,具体做法就是将扫黄抓到的“小姐”、“嫖客”的姓名、年龄贴到大街小巷,利用公共舆论让这些人支付“丢人现眼”的沉重代价。与此同时,媒体还爆出,深圳某派出所为了杀一儆百,想出一个“妙计”——押着涉黄人员游街,两名戴着手铐被人用绳子牵着的女子被游街,首尝“苦果”。

法邦网: 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蒋福安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

法邦网: 目前各地公安正在大规模进行扫黄打非整治行动,于是各种扫黄的新闻层出不穷。“天上人间”的倒掉还未远去,现在又出现“实名公示小姐姓名”、“妓女游街”,我们丝毫不怀疑公安扫黄的力度与决心,但是我们想知道,公安人员的公示行为和游街行为是否合法?


蒋福安律师:   可以肯定的说,公安人员的公示行为和游街行为不合法,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做出的任何一项有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法无规定不得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卖淫嫖娼人员处罚规定了明确处罚措施种类、处罚幅度;但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公示行为和游街行为的权利。所以说是违法发的。

法邦网: 卖淫嫖娼本身是违法行为,那么卖淫嫖娼人员有隐私权吗?他们的隐私有限制吗?


蒋福安律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保护,又表现在违法公民权利平等的、违法行为程度相应受到限制,卖淫嫖娼本身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人员受到的处罚仅限于拘留、罚款,法律并没有剥夺其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私权利指的是权利主体不让其他人知道的有关其本人信息的权利;一旦隐私权和社会公权利发生冲突,隐私权要让位公权利,比如说证人,为了维护社会公正,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以隐私权为由拒绝作证。

法邦网: 对小姐进行公示和拉小姐游街示众,这种现象让我们自然联想到古时候的刑罚,那么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是什么?它反映出一种什么社会心理?


蒋福安律师:   本人认为是缺少民主,反映的是一种虐他社会心理。

法邦网: 在上述事件中,公安警察违反了哪些司法规定?


蒋福安律师: 违反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邦网: 警察执法很暴力,肆意践踏公民权利一直被老百姓所诟病,但是却屡禁不止,比如城管暴力执法、暴力拆迁、警察打人、暴力截访等从未脱离过媒体和公众的视线,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蒋福安律师:   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法律贯彻力度不大,权利错位及法律威慑力不足造成的;根据宪法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机关的权利来自人民的授权,简单的说,公安机关是受人民委托、代替人民来行使人民的权利,警察取得人民授权以后,违背权利主人意志,肆意行使人民权利,是因为人民缺少强力、有效的制约违歪曲执法行为措施,缺少快捷、高效的针对行政机关的惩戒手段。老百姓屡见屡恨,警察屡犯屡爽、给人有特权的错觉。归根结底没有从严治警。

法邦网: 公安警察执法的边界是什么?如果执法越权或者违法,应受到什么处罚?


蒋福安律师:   依法行使职权、法律没有规定不得为,越权或违法的话,根据不同情形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想补充的吗?


蒋福安律师:   法治完善,离不开各界朋友和违法行为不懈的斗争,我们大家完善的法制社会,受益的是我们及子孙,共同祝愿我们未来的中华平等、民主、富强。

法邦网: 再次感谢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蒋福安律师:   祝法邦网越来越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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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安律师
蒋律师-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执业至今,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成功代理了大量民、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本人独有的平和、敏捷、热情、高效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专利纠纷 婚姻家庭 房地产 破产清算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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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蒋福安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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