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报道,连日来,武汉市陈家湾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对卖淫嫖娼人员搞起了“实名制公示”,具体做法就是将扫黄抓到的“小姐”、“嫖客”的姓名、年龄贴到大街小巷,利用公共舆论让这些人支付“丢人现眼”的沉重代价。与此同时,媒体还爆出,深圳某派出所为了杀一儆百,想出一个“妙计”——押着涉黄人员游街,两名戴着手铐被人用绳子牵着的女子被游街,首尝“苦果”。
法邦网: 目前各地公安正在大规模进行扫黄打非整治行动,于是各种扫黄的新闻层出不穷。“天上人间”的倒掉还未远去,现在又出现“实名公示小姐姓名”、“妓女游街”,我们丝毫不怀疑公安扫黄的力度与决心,但是我们想知道,公安人员的公示行为和游街行为是否合法?
蒋福安律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保护,又表现在违法公民权利平等的、违法行为程度相应受到限制,卖淫嫖娼本身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人员受到的处罚仅限于拘留、罚款,法律并没有剥夺其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私权利指的是权利主体不让其他人知道的有关其本人信息的权利;一旦隐私权和社会公权利发生冲突,隐私权要让位公权利,比如说证人,为了维护社会公正,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以隐私权为由拒绝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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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安律师
蒋律师-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执业至今,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成功代理了大量民、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本人独有的平和、敏捷、热情、高效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专利纠纷 婚姻家庭 房地产 破产清算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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