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河北一些企业把皮革废料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制成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的“毒胶囊”,最终流向药品企业,进入消费者腹中。“三聚氰胺”的阴霾犹在,“工业明胶”又接踵而至,那些无良企业该当何罪?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
法邦网: 2009年,在三鹿“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奶贩张玉军、正定金河奶源基地负责人耿金平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可谓恶人终有恶报。现在,“工业明胶”不仅在果冻、老酸奶等食品中若隐若现,甚至在知名药品企业的产品中出现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的“毒胶囊”。这引发了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新一轮大讨论。请问巩律师,在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犯罪方面,我国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哪些罪名呢?
法邦网: 4月18日,河北省阜城县公安机关已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的某明胶蛋白厂犯罪嫌疑人8名,其中刑事拘留7名。因为现在还没有进行审判,首先请巩律师介绍一下,什么是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它的惩罚力度有多大?
巩志芳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一个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节罪名中的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因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邦网: 据了解,明胶可分为食用、药用、照相及工业明胶。食用明胶主要用于糖果、果冻、奶制品、肉罐头等食品生产,工业明胶作为工业粘结剂材料被广泛应用。此次事件中,该涉事企业在制作方法上故意使工业明胶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从而使药用胶囊生产企业生产出“毒胶囊”,最终,成为广大消费者腹中之物。这样做,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对目前以“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为由刑拘犯罪嫌疑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巩志芳律师: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里的一个罪名,其主要侵害的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我认为这个行为定非法经营罪不合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罪名的适用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危险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二是这种行为的危险性要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足以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节的罪名予以评价,并且这一节罪名都存在单位犯罪,没有必要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个问题,对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为由刑拘,没有什么不妥。因为现在刚刚案发,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都是初步材料,根据这些初步材料确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材料足以对案件性质产生影响的话,我们还可以改变罪名。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要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在最后判决出来前,罪名都有可能发生变化。
法邦网: 在工业明胶引发的“毒胶囊”风波中,共涉及9家药厂的13个批次药品,这导致某些知名药企网站还被黑客攻击,但是有些药企至今都没有公开声明或对公众道歉,他们这样做,是在逃避责任吗?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法邦网: 3年前,同样是在河北省,三鹿案震惊海外,不仅使大批企业和个人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出台,同时,一大批官员也因此被处理,这说明了政府在事后的救济力度还是挺大的。但是,这次爆出的工业明胶在食品、药品方面都有涉及,而且波及范围不会小,这反映了我们在行政、法律等监管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对此,巩律师有什么看法和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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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志芳律师
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形成了自己鲜明的办案风格:“情法交融,注重沟通;阅卷会见,把握点滴;庭审辩论,直击要害”。经其辩护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重获自由。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098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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