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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明胶生成毒胶囊 无良企业该当何罪?

巩志芳律师      阅读:9158

巩志芳 律师

联系电话:13810988623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摘要 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河北一些企业把皮革废料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制成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的“毒胶囊”,最终流向药品企业,进入消费者腹中。“三聚氰胺”的阴霾犹在,“工业明胶”又接踵而至,那些无良企业该当何罪?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

法邦网: 巩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巩志芳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就现在热议的“毒胶囊”事件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法邦网: 2009年,在三鹿“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奶贩张玉军、正定金河奶源基地负责人耿金平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可谓恶人终有恶报。现在,“工业明胶”不仅在果冻、老酸奶等食品中若隐若现,甚至在知名药品企业的产品中出现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的“毒胶囊”。这引发了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新一轮大讨论。请问巩律师,在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犯罪方面,我国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哪些罪名呢?


巩志芳律师:   在刑法范畴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里。另外为了准确的打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2001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具体罪名方面,主要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如果将农药也算做是药品的话,还有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法邦网: 4月18日,河北省阜城县公安机关已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的某明胶蛋白厂犯罪嫌疑人8名,其中刑事拘留7名。因为现在还没有进行审判,首先请巩律师介绍一下,什么是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它的惩罚力度有多大?


巩志芳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一个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节罪名中的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因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邦网: 除了涉嫌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该企业宋姓经理还故意纵火烧厂,导致重要证据灭失,这会涉嫌其他犯罪吗?会是触犯什么罪名呢?


巩志芳律师:   该经理纵火烧厂的行为,导致重要证据灭失,客观上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性质是十分恶劣的。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本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属于犯罪,只有一个“帮助毁灭证据罪 ”。该经理的行为显然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那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就很难从这个角度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但是,我们不妨从他的行为方式角度考虑是否构成犯罪。我认为他的行为有可能触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法邦网: 据了解,明胶可分为食用、药用、照相及工业明胶。食用明胶主要用于糖果、果冻、奶制品、肉罐头等食品生产,工业明胶作为工业粘结剂材料被广泛应用。此次事件中,该涉事企业在制作方法上故意使工业明胶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从而使药用胶囊生产企业生产出“毒胶囊”,最终,成为广大消费者腹中之物。这样做,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对目前以“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为由刑拘犯罪嫌疑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巩志芳律师: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里的一个罪名,其主要侵害的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我认为这个行为定非法经营罪不合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罪名的适用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危险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二是这种行为的危险性要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足以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节的罪名予以评价,并且这一节罪名都存在单位犯罪,没有必要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个问题,对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为由刑拘,没有什么不妥。因为现在刚刚案发,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都是初步材料,根据这些初步材料确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材料足以对案件性质产生影响的话,我们还可以改变罪名。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要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在最后判决出来前,罪名都有可能发生变化。

法邦网: 作为生产药用胶囊的企业却生产出“毒胶囊”,他们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如果是故意生产并供给药企,可能会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涉及那些犯罪呢?


巩志芳律师: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首先,“毒胶囊”是什么东西?“毒胶囊”显然不是药品,那么是否能将其归类为“医用器材”?因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如果“毒胶囊”属于“医用器材”,就可以定这个罪名。我个人觉得很难将其定性为医用器材。如果这样的话,我觉得可能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毕竟在罪状里面还有一条“以假充真”,“毒胶囊”肯定不是“真胶囊”。
  另外还有一个胶囊生产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是否相互知情的问题。如果相互知情,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那么胶囊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可能构成此犯罪的共犯。

法邦网: 在工业明胶引发的“毒胶囊”风波中,共涉及9家药厂的13个批次药品,这导致某些知名药企网站还被黑客攻击,但是有些药企至今都没有公开声明或对公众道歉,他们这样做,是在逃避责任吗?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巩志芳律师:   我觉得作为药品生产企业还是应该正视自己存在的问题,勇于承担责任。
  刚才已经谈到了药品生产企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至于是“假药”还是“劣药”,这需要相关部门对药品进行鉴定确认。当然作为企业,恐怕还要承担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法邦网: 在食品安全等犯罪案件中,往往会伴随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这会涉及哪些罪名和惩戒措施?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等监管,促进公众健康会起到什么作用?


巩志芳律师:   这样的事件发生肯定会伴随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可能会涉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可最高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我想通过法律正确定罪量刑的实施过程,对违法犯罪的人或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如果所有的公职人员都能够勤勉尽责,这样的“毒胶囊”、“毒奶粉”、“地沟油”等等的事件就不会再发生,至少可以大大减少发生的几率。我想这不仅仅是对我们公众健康,对我们整个社会健康良性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法邦网: 3年前,同样是在河北省,三鹿案震惊海外,不仅使大批企业和个人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出台,同时,一大批官员也因此被处理,这说明了政府在事后的救济力度还是挺大的。但是,这次爆出的工业明胶在食品、药品方面都有涉及,而且波及范围不会小,这反映了我们在行政、法律等监管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对此,巩律师有什么看法和建议吗?


巩志芳律师:   我想可能从这么几方面考虑问题。首先,我们的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第二,在我们的执法环节,存在执法不严,甚至可能会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第三,违法成本过低。违法犯罪人员在巨额利润和过低违法成本的诱惑下,极有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最后,我想就是我们食品、药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该认识到自己所从事行业的重要性,凭自己的良心做事。就像那句广告词一样---做“良心药”。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巩志芳律师:   食品、药品人命关天!我们不能总是在事件曝光后进行事后追究。这样的追究,是亡羊补牢。“牢”当然还要尽快补,而且要补好、补牢。但是,“羊”已经亡了。我们更应该思考如何建造新“牢”,不再“亡羊”。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巩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巩志芳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法律名人谈》栏目!我觉得这个栏目办的很好,关注时事热点,希望以后有机会再次参加节目的讨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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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志芳律师
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形成了自己鲜明的办案风格:“情法交融,注重沟通;阅卷会见,把握点滴;庭审辩论,直击要害”。经其辩护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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