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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林悟江律师      阅读:5232

林悟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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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公司上市 公司并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许多人认为在2010年7月1日以后的人身侵权案件将不再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邦网: 林悟江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林悟江律师:   各位法邦网的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够做客法邦网,我是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的林悟江律师,很高兴与大家交流。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具体都有哪些?


林悟江律师: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林悟江律师:   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

法邦网: 取消以后是否意味着以后就不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了呢,那是否意味着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将减少了呢?


林悟江律师:   这一问题可以分两层意思来理解,首先,作为索赔的项目,以后就不会出现“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了,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可以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里,即当事人理应获得的赔偿并未减少。

法邦网: 很多网友可能不是很理解上面的问题,您能就赔偿权利人获得赔偿并未减少做一个具体的讲解吗?


林悟江律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所得赔偿的数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不再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其赔偿数额直接加到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举例说明:如果依据原来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人死亡后死亡赔偿金是25万,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是12万,那么权利人得到的这两项赔偿总额是37万。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虽然赔偿权利人不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赔偿权利人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却为37万(25万+12万),即新的死亡赔偿金不仅包括原来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还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林悟江律师:   侵权责任法是与百姓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与之前已经实施的相关法律相比,有一些比较大的突破,如何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如何协调相关法律以及具体赔偿标准如何重新规范,这些都有赖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

法邦网: 再次感谢林悟江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林悟江律师:   法邦网是一个很好的解答百姓法律知识的平台,祝愿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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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悟江律师
林悟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林悟江律师曾任职于政府部门,后执业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执业律师,2009年10月,与数位同仁共同创立了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公司上市 公司并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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