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许多人认为在2010年7月1日以后的人身侵权案件将不再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林悟江律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所得赔偿的数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不再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其赔偿数额直接加到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举例说明:如果依据原来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人死亡后死亡赔偿金是25万,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是12万,那么权利人得到的这两项赔偿总额是37万。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虽然赔偿权利人不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赔偿权利人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却为37万(25万+12万),即新的死亡赔偿金不仅包括原来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还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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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悟江律师
林悟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林悟江律师曾任职于政府部门,后执业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执业律师,2009年10月,与数位同仁共同创立了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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