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旅游团购”是合同违约还是消费欺诈?
杨春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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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摘要
近日,某网站推出“1元旅游团购”产品,但仅此一天时间,该网站就以测试页面、技术错误为由,拒绝承认已生效订单。这是合同违约还是商家营销推广的诱饵?面对突然的撤单,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该如何得到维护和保障?
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杨春岭律师。
法邦网:
杨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春岭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很高兴再次来到《法律名人谈》栏目。与大家谈论交流“一元旅游团购”的问题。
法邦网:
近日,某网站推出“1元旅游团购”,如此低廉的价格使众多消费者疯狂抢购。不久,该网站却以“1元旅游团购”系工程师操作失误等原因拒绝承认订单的有效。消费者认为该网站的做法是合同违约,更有消费者认为是消费欺诈。那么请问杨律师,什么是合同违约?什么又是消费欺诈呢? 您对“1元旅游团购”怎么看?
杨春岭律师: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欺诈的定义作了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对于“1元旅游团购”, 该网站却以“1元旅游团购”系工程师操作失误等原因拒绝承认订单的有效,对于此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合同违约。
法邦网:
对于合同违约和欺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欺诈的?
杨春岭律师:
其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有欺骗的行为。在法律上要界定消费欺诈,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都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最后,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法邦网:
针对“1元旅游团购”事件,消费者依照团购的相关交易程序付款并收到了确认订单的短信,这是不是意味着完成付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了?
杨春岭律师:
除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权利人追认或者附期限的合同外,一般合同成立时,即生效,该事件中,消费者付款完成并受到确认订单的短信,就可以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了。
法邦网:
网站在第一时间删除了所有“1元旅游团购”的信息,这让消费者感觉有毁灭证据的嫌疑。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我国法律有哪些特殊的规定?网站毁灭证据的行为能否作为认定其合同违约?
杨春岭律师: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内容有这一条: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单独证据采信,关于举证责任仍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网站明确拒绝提供服务,就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表现,也可以认为是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法邦网:
“1元旅游团购”被拒绝承认,使消费者蒙受了各方面的损失,网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合同违约的责任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杨春岭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邦网:
组织“1元旅游团购”的网站要承担违约责任,但面临的问题是关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那么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怎么处理?
杨春岭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像“1元旅游团购”的网站有义务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法邦网:
当讨论到“1元旅游团购”网站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时,多数网友认为应该兑现团购中的承诺,请问杨律师,网友的这种观点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杨春岭律师:
已经有消费者委托律师向上海金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可以等待结果。我是倾向于网站应该兑现承诺的,但其拒不履行,我们要求其赔偿损失时,难题是如何证明我们的损失。
法邦网:
对于“1元旅游团购”合同违约事件,消费者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杨律师为大家支支招。
杨春岭律师:
首先还是主张协商解决,最好达成和解。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后的救济途径。
法邦网:
据称该网站愿意给20元的充值作为和解,您觉得这么解决合理吗?
杨春岭律师:
这是双方协商的范畴,如果消费者接受,就可以和解。至于是否合理,没有明确的标准,只要双方都能接受就好。
杨春岭律师:
团购网站的迅速扩张,已经成为很多人重要的消费途径。团购网站的监管、诚信问题是其发展中不容回避的,诚信的缺失将严重阻碍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杨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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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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