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在大家对毒胶囊议论纷纷,政府相关部门对毒胶囊严查的时候,北京一消费者向毒胶囊药厂提起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食用毒胶囊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可以索取哪些赔偿呢?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余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近日,就在相关部门对毒胶囊严查的时候,最基本的消费者维权却被大家忽视了。那么,服用毒胶囊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北京一消费者首先提起了诉讼,向毒胶囊药厂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那么,余律师,购买毒胶囊的消费者能不能起诉销售者即药店索赔?
法邦网: 就在毒胶囊被网友爆出的时候,很多网友认为代言毒胶囊的明星也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请问余律师,服用毒胶囊的消费者能否起诉代言毒胶囊的明星?对于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的,我国法律有没有什么相关规定?
余伟安律师: 服用毒胶囊的消费者起诉代言毒胶囊的明星,恐怕很难胜诉。因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认定明星有过错才能判定明星有责任。 单就“毒胶囊”这点来讲,主要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力,让这样的药品证照齐全光明正大地流入市场,我们不能期待没有专业知识和行政权力的明星去审查胶囊是否有“毒”,所以不能认定明星有过错。另外明星的广告代言行为,由于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主体,也不能用《广告法》追究其责任。但是消费者服用毒胶囊又和明星代言有着很大关系,当然对明星有怨言,还想要追究代言明星责任,那么只能希望国家尽快填补这方面法律的空白吧。也希望,明星能够通过被起诉意识到明星身上肩负的社会责任。
余伟安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一般由消费者就基本事实举证。举证的内容包括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初步证据,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证据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产品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也比较轻。那么,作为消费者重点搜集的证据就主要是购买产品以及造成损失的票据,产品本身及包装、造成人身损害的就包括病历、诊断证明等等。如果消费者缺乏相应的证据,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投诉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或鉴定的方式搜集到相应证据。也可以通过向媒体反映及委托律师调查,从而搜集到相关证据。
余伟安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第一次以法典形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说,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起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如何确定“严重精神损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这个有弹性理解的法律概念,是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司法理念的进步而发生着变化。目前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得到法院的支持。基本上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是受害人受伤害致残的,二是受害人死亡的。当然,一般也要求受害人无重大过错。针对“毒胶囊”事件,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放宽认定“严重精神损害”,起码对于长期服用“毒胶囊”的消费者不管是否造成明显的损害,都应该支持其精神损失费的诉请。只是在判决的数额上,可以有所区别。当前重要的是支持这个请求的项目,数额是次要的。这是一个司法价值取向问题。
余伟安律师:
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要注意“时效”,时间要素要牢记。消费者在购买“三包”产品时要牢记以下几个时间:“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产品自售出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调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有效期。针对“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情形起诉,诉讼时效为一年;“产品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二是注意保存有效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消费原始凭据。包括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产品残留物及包装等;2.保留现场。如因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导致人身、财产伤害,保护好事发现场,可采取拍照、录像或留下证人、证词等;3.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牌号、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保证能够第一时间找到对方。4、双方交涉的书面材料,特别是经营者提供的答复及说明材料或者在有关处理部门的书面笔录等。
三是注意依法维权,善于利用法律程序,善于利用第三方机构。在不能私了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工商等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调,或者向媒体反映,专业问题可以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总之,很多第三方机构都是可以帮助维权的。有的机构可以帮助及时地搜集保全证据,有些机构可以调解纠纷。而人民法院作为最后的保障,可以依法裁判。
余伟安律师: 我想说的是,毒胶囊带来的精神痛苦,不是给个别人的,而是普遍性的。而这个普遍性的痛苦并不会因为消费者起诉索要精神损失费获得胜诉而消除。尽管目前并未见到因服用毒胶囊而致残或者死亡的个案,但“毒胶囊”之“毒”性有多大,何时会发作,消费者一辈子都会因服用“毒胶囊”感到不安。单个人的胜诉不能从根本上治疗“毒胶囊”给大多数消费者带来的精神痛苦。而且从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审判经验看,可能绝大多数人起诉精神损害赔偿都有很大的难度。所以我希望我们的政府真正肩负起应有的责任,我希望尽快出台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只有我们政府的雄起,公益诉讼的雄起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才是治疗绝大多数消费者精神痛苦的良药。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打击“毒胶囊”的势头都很强劲,全国人大也正在筹备公益诉讼立法,我们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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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陕西西安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现就职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劳动法专家,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擅长各类疑难复杂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咨询策划代理。该律师精通民商法、经济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赔偿法、刑事司法等等。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房地产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966826186
电子邮箱:yuweian18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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