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集网域名易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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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债权债务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交通事故
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近日,赶集网域名易主,赶集网总裁杨浩然前妻认为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进而影响到自己对夫妻财产分割份额的占有。那么,赶集网域名易主,对杨浩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何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注意哪些问题呢?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采访了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江华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江华律师。江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江华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江华律师,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和大家一起探讨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
法邦网:
近日,赶集网域名悄然易主,赶集网总裁杨浩然前妻认为这种易主的行为和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着紧密的联系。首先,请江律师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江华律师: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法邦网:
那如何认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在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由谁来举证?
江华律师:
如果要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确定是否为夫妻,是否有共同财产。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还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法邦网:
很多网友都有这样的疑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平分吗?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平均分配,这种说法对吗?
江华律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邦网:
那请您补充说明一下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江华律师:
一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其次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法邦网:
像那种因为婚外情、一夜情、小三插足引发的离婚,在夫妻财产分割上有没有影响?法律依据是什么?
江华律师: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因为婚外情、一夜情、小三插足引发的离婚,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要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邦网:
前两天,看到这样一个有意思的案子。一对夫妻离婚,他们有一家年销售额达百万的淘宝网店。在夫妻财产分割时,有很大争议。像这种淘宝网店有很多,这种新生的事物,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该怎么分?
江华律师:
网店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也应该属于分割范围。网络店铺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与实体店铺一样能带来经济收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也该被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时,需要提供网店经营的有关证据,证明双方属共同经营,然后,可要求一方根据网店的实际价值进行核算补偿。核算时,除了考虑投资本金以外,还应该考虑网店的收益,在预计一段时间的收益情况下,给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法邦网:
回到我们今天的案例,像赶集网域名这种网络财产,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赶集网域名能否认定为总裁杨浩然夫妻共同财产?
江华律师:
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其一是可为人所控制,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其二是具有可交易性,能够给出卖者带来经济收益。虽然将网络财产转化成现实中的财产,尚没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但法律亦不禁止网络财产的买卖。况且,现实生活中,网络财产的买卖并不鲜见。据此可知网络虚拟财产可为人所占有、使用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完全具备法律上的价值,因此理应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范畴。
赶集网原域名拥有者是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在,赶集网域名“www.ganji.com”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山景科创。从法律上讲,赶集网的域名是属于公司的财产,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所以杨浩然夫妻对赶集网(包括域名)的股权享有份额,而不能将赶集网域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邦网:
赶集网域名易主,赶集网总裁杨浩然前妻认为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针对转移、隐匿财产的不法行为,如何处理?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无影响?
江华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在案件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江华律师:
1、对于网络财产的保护等问题已经形成草案,望尽快出台。2、夫妻之间更应该坦诚相待,分割财产时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江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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