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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致天价精神损失赔偿打水漂为哪般?

张荆律师      阅读:7258

张荆 律师

联系电话:1360115978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摘要 近期,一起发生在厦门的天价精神损失赔偿案,引发了网友对非法同居、事实婚姻以及因非法同居导致精神损失赔偿等问题的大讨论。两人一起生活了6年,大家普遍承认的事实婚姻却被法院认定是非法同居;儿子都五岁了,突然得知儿子非亲生,索要70万精神损失赔偿法律却不支持。为此,我们《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张荆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这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张荆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荆律师:   网友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的张荆律师。很高兴在法邦网跟大家又见面了。

法邦网: 这起案件中的男女双方在家乡摆酒席宴请了亲戚朋友后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有网友认为,这种情况,既然双方已被大家认可为夫妻并长久生活在一起就是“事实婚姻”。那请问张律师,究竟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


张荆律师: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是一个对称的概念。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构成事实婚姻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其中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现行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邦网: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事实婚姻”是如何规定的?


张荆律师: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分为几个时间段: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至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法邦网: 今天讨论的这个案子,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了6年并育有一子,当男方得知儿子非亲生后将女方赶出家门不让其见儿子并称要女方拿70万换儿子,后来法院认为,双方只是非法同居关系。那什么是非法同居关系?


张荆律师: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法邦网: 本案中,男女双方被周围人普遍认为是夫妻,属“事实婚姻”无疑,可法院却认为他们是非法同居。这就有一个疑问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我们该如何区分?


张荆律师:   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隐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目前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存在,只要未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都是属于非法同居的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邦网: 没有结婚证是认定非法同居的前提条件吗?判定是否为非法同居主要看什么?


张荆律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前没有结婚证并不是非法同居的前提。但是在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后,对婚姻登记做了硬性的规定,在目前来看没有结婚证是非法同居的前提条件。
  认定非法同居主要看是否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是否共同生活一般为群众所知道。符合上诉三个条件,就可判定为非法同居。

法邦网: 构成非法同居关系还有哪些情况?我国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吗?


张荆律师:   本案中当事人构成非法同居关系的类型属于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除此之外还存在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两种。我国法律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法邦网: 我们看到,法院认为双方是非法同居关系,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赔偿70万高额精神损失在法律上得不到不支持。那请问张律师,如果非法同居关系中,一方蒙受了损失,精神损失赔偿该如何去主张?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张荆律师:   提起精神损害通常是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要么侵害的是财产权、要么是侵害生命、人身健康,或者是人格尊严的侵害。本案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在此范围内,但是由于父亲基于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当其得之孩子并非亲生的时候,肯定会受到打击,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和抚养教育费用还是比较合情理的,但是数额要有个度,不能不考虑女方支付能力等客观因素。

法邦网: 本案的法院综合考虑女方支付能力等因素后进行了调解,让女方支付五万给男方作为精神损失赔偿,我想问一下张律师,因非法同居引发的纠纷,受损失一方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吗?


张荆律师: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协商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在协议书上签名。

法邦网: 在这种精神损失赔偿的协商过程中,我们律师的作用在哪里?实务处理中如何去把握协商的“度”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张荆律师:   律师的作用在于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维护公平正义,运用自己娴熟的法律技能,去掌控协商主要的焦点问题,抓住对被代理人有利的关键性问题,在协商中可以清晰的把握被代理人的利益底线,从而更好、更准确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邦网: 基于非法同居关系,受损失一方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判决除了会考虑对方的支付能力,还会综合考虑哪些因素?这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张荆律师:   法院判决还会考虑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的完成和非法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因素。

法邦网: 还有一个网友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若形成了非法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因财产或孩子的问题产生纠纷,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法律上能通过什么方式解除?


张荆律师:   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在现实生活中,若形成了非法同居关系,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法院会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法邦网: 感谢张律师的参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张荆律师:   登记结婚是通向家庭生活的唯一合法桥梁,是保护好切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更是保护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障。祝愿网友朋友们都能得到在法律保护下的幸福美满婚姻。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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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某市政协委员。 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研究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及两性平等。曾代理过有影响的案件:侯某抚养权变更案、十年无性婚姻离婚案、上访女被强奸案、某洗浴中心拖欠一百多名员工劳动报酬集体诉讼案、某家政工被强奸案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601159788
电子邮箱:lawyerzj002@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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