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房二卖被判刑看我国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难点
王耀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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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摘要
一房二卖通常以民事诉讼处理,但近日北京一中院却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一女房主有期徒刑10年。这也是北京首例因一房二卖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房主。可以说,一房二卖并不是个新鲜词,但被控合同诈骗罪的确不多见,很多人对该房主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十分诧异。一房二卖是怎么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针对这些疑问《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王耀刚律师为大家一一解析。
法邦网:
王耀刚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耀刚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王耀刚,很高兴能和大家交流、沟通。
法邦网:
北京一位女房主将法院已经冻结的房子卖给第三人,并从中获利50万元,近日这名房主被北京市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判决不仅是北京首例,也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很多人不明白一房二卖怎么跟合同诈骗罪扯上了关系。那么在访谈正式开始之前,我们先请今天的嘉宾——王耀刚律师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什么是合同诈骗罪,有请王律师。
王耀刚律师:
所谓合同诈骗罪,简单的说,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邦网:
先谈一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大家无法理解一房二卖被判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也是因为这个问题不清楚。
王耀刚律师:
先谈一下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谋利;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根本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法邦网:
本案中的女房主在一审后提出上诉。她认为,自己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处置诉讼争议的房产,不构成犯罪。不少网友也表示不解,难道处分自己的财产也会犯罪?
王耀刚律师:
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可能构成犯罪。
法邦网:
有网友表示,如果本案中的争议房产没有被法院冻结,是不是就不会构成合同诈骗了?女房主一房二卖被判合同诈骗罪跟争议房产被法院冻结有没有关系?
王耀刚律师:
我认为女房主被判合同诈骗罪跟争议房产被法院冻结有关系。女房主明知该房屋的交易手续已被法院冻结,不能进行交易、转让,并且法院一审判决女房主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李某,而女房主隐瞒这一真相,将该房屋另卖他人,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而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如果该房屋的交易手续没有被法院冻结,女房主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后来的买主徐女士发现不能过户而要求退款,女房主全额返还了购房款,其行为属于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女房主拒不退还购房款,而是携款逃匿,其行为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邦网:
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情形都有哪些?您能否结合这起一房二卖的案子给大家具体说说,可能这样更直观些,网友们也好理解。
王耀刚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的诈骗行为同前四种法定情形都不相符,法院对女房主适用的应是第(五)项规定。
法邦网:
王律师谈到了刑法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的五种方法,但实践中的情况是难以穷尽的,所以出现了第五项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的“其他方法”具体指哪些?如果遇到新的情况,如何来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王耀刚律师:
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采取前四种方法以外的隐瞒真相的方法。
如果遇到新的情况,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本案女房主就是向后来的买主隐瞒了该房屋已被法院冻结交易手续无法正常过户的真相。
二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比如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已收的财物,用于挥霍或用于违法活动,致使无法返还等。
法邦网:
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那么被冒用者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王耀刚律师:
被冒用者一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名义被他人冒用,其对诈骗行为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因而被冒用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邦网:
如果所签订的合同需要担保就会涉及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是否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这个主要看什么?
王耀刚律师:
合同诈骗罪中的担保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如果有保证人并且帮助主合同的当事人作上述虚假担保,则保证人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真实的担保,因担保财产是可被拍卖或者变卖的,是能够保证主合同履行的,因此,即使发生了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对方当事人也不会造成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主合同的当事人还是保证人,都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看所提供的担保是否虚假。
法邦网:
我们今天谈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民法中的“合同”是同一含义吗?有没有特指某类合同?如果利用无偿的看管或委托合同实施诈骗,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耀刚律师: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民法中的“合同”不是同一含义。民法中的“合同”是泛指一切合同行为,是广义的合同;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这里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
如果利用无偿的看管或委托合同实施诈骗,即保管人或被委托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产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邦网:
还有一些合同,比如贷款合同、保险合同,在实践中也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这时能否定合同诈骗罪,还是以贷款诈骗或保险诈骗定罪量刑?
王耀刚律师:
犯罪分子利用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应以贷款诈骗或保险诈骗定罪量刑。因为刑法对这种行为规定了独立的罪名,符合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法邦网:
我们知道合同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如果在经济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交易诈骗,这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王耀刚律师:
在经济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普通诈骗,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邦网:
在最开始介绍合同诈骗罪时,您谈到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我们也知道以什么什么为目的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个很难去判定,我们在实务中是怎么做这种认知上的推定的?
王耀刚律师: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是从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后的表现来推断。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到货物、货款或者预付款后,也不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又不退还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将这些财物用于挥霍,那么就可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其收到货物、货款、或者预付款后直接逃匿了,也可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法邦网:
刚我们也讲到了刑法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可见合同诈骗的故意只能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也就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与之相对,如果是“事后故意”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王耀刚律师:
事后故意也可构成合同诈骗罪,比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想法,但是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临时起意,不想履行合同义务而是逃匿了,也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邦网:
感谢王耀刚律师的参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王耀刚律师:
没有要补充的了,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这个栏目,网友们再见。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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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刚律师
王耀刚律师,法学学士,刑事技术工程师,原某市公安局副局长,现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专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从事公安工作30年,侦办了大量刑事案件。精通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及指纹、足迹、笔迹检验等刑事技术,了解法医学基本常识,熟知办案机关的工作程序、取证方法和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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