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外“性侵”事件看强制猥亵与强奸未遂的界限
高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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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摘要
老外试图“性侵”一名中国姑娘的视频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网民们围绕着这名老外的行为到底是强制猥亵还是强奸未遂争论不休。目前该名男子已被警方以“猥亵”的名义拘留审查。此举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质疑:明明就是强奸,难道外国人犯罪就能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了?
针对网友的疑问《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为大家作一解析。
法邦网:
高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高文龙律师:
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栏目,我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很高兴和大家互动。
法邦网:
外籍男子在北京宣武门试图“性侵”一名中国女子的视频引发社会公愤。现在的问题是,老外到底是涉嫌强奸还是猥亵。按照许多民众的心理预期,这名老外应是“强奸罪”无疑了。但警方偏偏却以“猥亵”之名将其抓获并拘留审查。法律上的“猥亵”究竟是如何定义的?在今天访谈正式开始之前我们先请高律师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高文龙律师:
猥亵并不是法律用语,是从汉语中直接吸收进来的。具体行为包括一些抠摸、搂抱、鸡奸、手淫等淫秽下流手段。
法邦网:
实施了猥亵行为是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高文龙律师:
不一定。只有“强制”实施猥亵行为的,才构成本罪。否则就仅仅是一般的猥亵妇女的违法行为。而刑法对一般违法行为是不予处理的。
法邦网:
刚才谈到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那所谓的“强制方法”是指什么?很多人把“强制”与“暴力”画上了等号,这种看法正确吗?
高文龙律师:
两者的内涵不一样,或者可以说强制包括了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一些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是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所谓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情形。
法邦网:
老外“性侵”事件中大多数同胞都认为应是“强奸”,也有媒体表述为“强奸未遂”,究竟什么是强奸未遂,它跟强奸罪是个什么关系?
高文龙律师:
强奸未遂就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属于强奸未遂。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里,犯罪的形态有几种形式,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行为处于上述阶段时,因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同,因此处罚标准也不一样。对于未遂犯,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强奸既遂的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了较为严厉的罚则,从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角度来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法邦网:
不少网友看了网络上的视频以及现场群众的讲述:“一名光头外籍男子,裤子已经脱到了臀部以下。他面前的绿化带上外籍男子就按着她不让她挣扎”“发现一名外国人正在扒一位小姑娘的衣服”等诸多细节,认为这名外籍男子完全有想性侵被害女子的可能,只是因为他人及时制止才未得逞。作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我们也想听听您的观点。
高文龙律师:
从法律上讲,仅凭这些行为不能完全确定行为人具有强奸的故意。通俗的理解,强制猥亵,实际上也是违背妇女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在强奸犯罪中,这些行为也可能存在,只是强奸犯罪还会有进一步的侵害行为,对妇女的身心伤害更为严重。所以,要想准确区分此人的行为到底是强奸还是猥亵,可能还要综合其他更为确凿、直接的证据才能判断。
法邦网:
那么强制猥亵与强奸未遂的界限到底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正确去加以区分?
高文龙律师: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
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罪的客观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反抗、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主观方面,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强奸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法邦网:
这么说,强制猥亵妇女和强奸未遂,在表现形态上的确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区分的关键还是看它们的主观犯意。但主观犯意如何辨别呢?我们如何能得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不是冲着强奸来的?
高文龙律师:
主观故意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之中,在任何故意犯罪案件中,都会成为控辩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论焦点。一般而言,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可以从其客观表现上加以判断,而不能只听行为人的一面之词。比如一个犯罪嫌疑人因刀砍他人被警方拘捕,讯问时供述自己想杀死对方,但是从他砍人的部位看,只是砍了手臂等非致命部位,而且伤情也不是很严重,这个时候可能认定故意杀人可能就很勉强;相反,如果行为供述自己没想杀人,但是行为人一共砍了十几刀,且刀刀都砍在脑袋上,虽然被害人没有死,但是从客观行为来看,行为人应当是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在本案中,如果能够调取现场全程监控录像可能对于案件定性更有帮助,另外还要参考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综合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法邦网:
不少网友有这么一种担心,目前公安机关以“猥亵”的名义拘留了这名老外,是否意味着对老外“性侵”事件已经被定性为“猥亵”了?关于这个问题还请您为我们广大的网友解释一下。
高文龙律师: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安机关现在只是认为行为人涉嫌猥亵,但是到底是不是构成猥亵,是否构成犯罪,得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法做出裁判确定。所以,在这点上,大可不必担心。
法邦网:
感谢高文龙律师的参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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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律师
高文龙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曾先后工作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010年,曾作为中国新闻法立法专家参加德中媒体对话。
擅长并热衷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类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1932898
电子邮箱:wlgao_200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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