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一则饱受公众诟病的交警不作为犯罪的新闻见诸报端。交警清理车祸现场本是职责所在,可交警在清理完现场后却留下书籍、内脏等遗物,交警的不作为是否属于犯罪?不作为犯罪到底是怎么回事?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的赵荔律师就交警不清理死者内脏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近日,一名男子骑电动车横过马路时,被一辆满载沙子的重型卡车撞倒碾压,当即身亡。交警在清理完现场后,却遗留了死者的内脏及书籍等遗物。有人认为,这是交警的不作为执法,更有的人认为交警的做法已经构成不作为犯罪,那什么是不作为犯罪呢?我们先请赵荔律师先简单的介绍一下。
赵荔律师:
不作为犯罪不是一个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统称,因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不同而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交通肇事后负有积极救助义务的肇事者不实施救助而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再比如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不作为犯罪与不作为执法区别在于不作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不同,不作为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而不作为执法,其后果相对要轻一些,尚不构成犯罪。这种程度的严重性大小因不同的犯罪而有不同的规定。
比如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中的许多罪名,像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达到犯罪的标准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财产重大损失是指公私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人身伤亡是指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达到这个标准及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就只能算是不作为执法。
赵荔律师:
涉及职务的不作为犯罪主要包括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和渎职类犯罪。这些犯罪的犯罪对象有时是某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时是某个地区或某一个人群的共同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
看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简单的方法就是三点:
第一,具有实施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可能来自法律规定,比如特定的职务,警察或消防人员等,也可能来自约定,也可能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要求,比如将精神病人带到悬崖边上等。
第二,有能力实施作为义务。是指具备作为的条件,包括身体条件、环境条件等。
第三,拒不实施作为的义务。
符合以上情形的就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作为。而造成严重后果应受刑罚追究的,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区别不作为行为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就是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法邦网: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有理说不清,因为没有证据去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在认定不作为犯罪时,受害方如何收集证据,这是一个难点,赵荔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给大家,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来证明不作为犯罪的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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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荔律师
赵荔律师,男,1973年出生,汉族,河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就职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百度特邀刑法学知识专家、腾迅问问特邀法律知识专家。曾代理过多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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