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买有赠,童叟无欺!”搭售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方式,而然当搭售被使用在买房上面,那对于老百姓而言无疑是“杀伤力”极大的,然而诱惑背后更多的是令人头疼的法律纠纷。“买房赠送面积”到底是天上掉下的馅饼还是开发商挖的陷阱?这其中又有何猫腻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特别采访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
法邦网: “这套房子光赠送面积就达XX平米,可以额外改成一个卧室”、“把赠送面积算进来,90平完全可以做三室”、“加上赠送面积,实际上我们的单价减了1000元/平米”……买房时不少销售人员都这样“吹嘘”自己家的赠送面积,购房者更是对这样的优惠“hold不住”,请问王律师,我国对于房屋面积的规划上有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
王优银律师:
关于这一点,我国目前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2005年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规定9类面积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像飘窗、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等。根据这项规定,飘窗所占面积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但是,各地对飘窗面积的规定又不尽相同。例如上海市规定,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5米,飘窗高度不超过2.2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的,飘窗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条件的飘窗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广州市规定,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在此,建议当事人在购房时结合当地具体规定,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法邦网: 除了飘窗问题,很多消费者对于阳台面积的计算也颇具疑惑,某楼盘的置业顾问说:“买房子送一半的阳台面积,自己再改装一下还可以隔出一个洗衣间来,多划算呀!”可是有人却说:“阳台的面积是国家送的,又不是开发商送的!”这是怎么回事?阳台的面积到底是怎么来计算的?国家对此有无具体规定?
法邦网: 有网友发来提问:“我去年买的房子,购买时售楼小姐告诉我,我买的户型可以获赠4平米的使用面积,这样加上我自己购买的62平米后,总共就能获得66平米的使用面积。然而当收房时我却发现,房子使用面积只有62平米,并没得到开发商承诺的4平米,我找到他们,他们却说如果房子不足62平米他们可以补差价,但如果面积达到62平方米却不足66平方米时,开发商则不承担责任。这属于欺诈吗?我能起诉开发商吗?”
法邦网: 无独有偶近日,深圳一楼盘以“买复式,买一层赠一层”的巨大诱惑,吸引了许多购房者竞相抢购,然而在签购房合同的同时,开发商还让购房者签订了一份事先拟定好的《施工委托协议书》,约定购房者委托施工方加建一层楼板,即开发商承诺的“送面积”。正是因为这多加的一层,被政府认定为违建,从而使700多户业主瞬间成了拿不到房产证的黑户,这是一份怎样的合同呢?这份合同是否有效?送的面积为什么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呢?
王优银律师:
这属于开发商有意规避法律风险,通过这份《施工委托协议书》把法律风险转嫁到购房者的身上。这些送的面积,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开发商报建的施工图,属于擅自加建、改建的情形,这样的加建、改建房屋其实已经属于违法建筑,很难通过验收取得产权证。
本案中开发商要求业主签署的其实是一份格式合同,也就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39条第1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除了一般合同无效情形外,还特别约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我个人认为,开发商利用购房者专业房地产法律知识的欠缺,利用双方不对等的地位,采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将法律风险转嫁到购房者的身上,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证,落入购房陷阱,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免除了开发商应负的法律责任,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法邦网: “仅凭一份格式合同,让我们莫名其妙成为黑户不说,还要我们承担违建的责任,我们的权益谁来维护?”一位业主愤怒的说。开发商为了赢得市场,将原先交给递交给政府的施工图改建,现在被查出来后,却导致业主无法拿到房产证。他们到底该如何维权呢?
法邦网: 还是那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别光顾着占小便宜,却吃了大亏!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律名人谈》我是魏彬彬,谢谢大家的的支持,谢谢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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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创办中国第一家行政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代理过数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擅长领域:房地产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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