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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可以作为离婚房产分割的依据吗?

易轶律师      阅读:4735

易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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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发现丈夫有外遇,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根据“忠诚协议”索要丈夫婚后赠与的房产,丈夫则声称要撤销赠予。那么,离婚时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真的属于赠予协议吗?忍受丈夫外遇的妻子最终可否获得房产? 针对这些疑问《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为大家一一解析。

法邦网: 易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易轶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易轶,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与大家分享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子不少女性同胞听了可能会义愤填膺:丈夫有了外遇,小三竟还是自己的闺蜜,妻子愤恨之下提出与丈夫离婚并要求根据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获得丈夫婚后赠与的房产。这个协议是这样约定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因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房产则归对方所有。那么,这房屋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在今天访谈正式开始之前,我们先请易律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又是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


易轶律师:   好的,所谓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简单一点的说也就是在两个人领取结婚登记之后,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比如双方的工资、别人赠与的财产、双方购买的财产等等。
在我国《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邦网: 这个案子的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该房产是男方的母亲出资购买的,并以其母亲的名义偿还按揭,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但事实是婚后一直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如果这样,这个房子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易轶律师: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出来之后这种父母为孩子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是属于父母对自己一方孩子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房产分割过程中男方是要支付女方还贷的部分以及还贷部分的相应增值补偿款。

法邦网: 如果说房产是丈夫的个人财产,那么“忠诚协议”的前半部分所约定的“夫妻居住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视为丈夫将房产赠予了妻子?


易轶律师:   我认为可以这么理解,丈夫所谓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他愿意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这种决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一个有效的处分行为。

法邦网: 丈夫答应婚后将房子赠与妻子,但没有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现在丈夫撤销赠予有法律依据吗?


易轶律师:   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新出的《婚姻法》解释三的第6条就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就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答应将房子赠与给妻子,但是在离婚诉讼之前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转移,在离婚时丈夫可以履行赠与合同的随时撤销权,撤销给妻子的赠与。

法邦网: 本案所涉及的夫妻“忠诚协议”,其后半部分约定了双方的忠实义务及违反义务方所应承担的后果的。那么在本案中,女方能不能根据后半部分的协议分得房产?作为一名婚姻家庭律师您是怎么看离婚房产分割这个问题的?


易轶律师:   作为一个婚姻家庭律师我认为女方可以根据后半部分的协议分得房产,而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有按照夫妻忠诚协议判决的判例。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这个问题,我想这是众多离婚官司当中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房子怎么分?谁该得多少?谁该分?谁不分?这些问题也是很多咨询当中大家问的最多的。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做了规定,但是很笼统,基本上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即按照照顾女方及抚养孩子一方的原则进行分割。那么照顾是多少?这个问题每个法院不同,每个法官也不同,这就是法院自由裁量了。但是,从我经办的所有的案件当中,我总结了一下,一般来说两个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基本上是平均分割,即便是照顾女方范围也基本上控制在十万以内;如果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有可能是六四分,也有可能七三分,但是绝对没有不分的。根据本案来说,我认为房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比较大,但是不给男方一些补偿款也是不可能的。

法邦网: 其实现在很多离婚案件中都出现过“忠诚协议”或是类似的“夫妻协议书”、“夫妻保证书”,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这种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受法律保护吗?


易轶律师:   这种夫妻忠诚协议我认为属于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是认可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但是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这种附条件的合同并不是什么条件都可以,比如附一些涉及人身关系的、违返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是无效的合同。所以大家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白什么条件能附、什么条件不能附。

法邦网: 丈夫先是出轨,后来又撤销了房产赠予,妻子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本案中的妻子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还请易律师支支招。


易轶律师:   首先,丈夫出轨就是婚姻的过错方,对于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那么出轨的一方就要承担其过错赔偿责任,妻子可以要求丈夫赔偿她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费。这在婚姻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还可以要求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给我们多分财产。
    其次,我们可以根据夫妻忠诚协议的后半部分要求男方履行协议内容。虽然协议的前半部分对女方不利,但是后半部分我们可以看做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男方违反了忠诚义务,其应该承担合同义务,将房子赔偿给女方。

法邦网: 我们知道在涉及到“小三”的离婚案件中,原配总是让人同情的,但光是同情远远不够,在今天访谈的最后,也想请易律师为我们广大网友介绍一下我国现有法律是如何保护原配的?


易轶律师:   上面我们也说了,在遇见一方有外遇的情况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对于第三者来说,如果过错方给第三者有赠与财产的行为的话,作为原配来说还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邦网: 感谢易律师的参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易轶律师:   原配和“小三”这个话题真的是老生常谈了,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有可能会遇到这样的事,但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我们如何处理这种问题,这才是真正考验我们的时候,但是防范于未然才是真正的明智之举。

法邦网: 再次感谢易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易轶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希望有机会再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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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现为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研究院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务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易轶律师为CCTV-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专家律师、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特邀点评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CCTV-2频道《有法大家帮》、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等栏目长期特邀律师嘉宾。并多次接受《中国消费者报》、《墨西哥改革报》等中外媒体采访。易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物权法》及《婚姻法》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代理过大量离婚、继承、分家析产、合同纠纷等婚姻家庭案件。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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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易轶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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