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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频失利 重组筹划如何做?

邵雷雷律师      阅读:6780

邵雷雷 律师

联系电话:010—51662307

擅长领域:公司上市 企业收购 PE投资

摘要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频失利,重组筹划如何做?近期,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频频陷入失利“怪圈”,多家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相继告吹。尽管各上市公司纷纷搬出“条件不成熟”等客观因素为资产重组失败开脱,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凸显出个别上市公司重组筹划上的不严谨和草率性。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问题采访了邵雷雷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邵雷雷律师。邵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邵雷雷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法邦网: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目前比较热门的话题,比如央企重组、借壳上市等, 那么,什么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有哪些类型?


邵雷雷律师: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购买、出售、赠与资产等方式,对公司现有业务进行扩张、收缩或重新调整,实现上市公司的资产主体重新选择和组合,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产质量的一系列行为。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分为五大类,即:(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包括非流通股的划拨、有偿转让和拍卖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级市场购并(以公告举牌为准)。(3)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将企业资产或所拥有股权从企业中分离、出售的行为。(4)资产置换,包括上市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5)其他类。

法邦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需要哪些条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邵雷雷律师: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的条件;
  (二)收购方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三)收购方资产的权属是否真实有效(资产凭证完整,不存在重大缺失、出资真实,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要正规)
  (四)收购方是否存在重大或有事项;
  (五)评估报告合理性:评估方法是否合理,选取参数是否具有合理的依据,评估增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与同期市场案例相比的差异性要能被合理解释;
  (六)盈利预测与备考报表的合理性问题;(盈利预测的参数选取要合理有依据,能够估算未来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对盈利预测的影响)
  (七)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八)交易双方达成意向的核查,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并出具自查报告;
  (九)二级市场股价波动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在公开市场披露之前已经泄露了消息,是否存在不利的新闻报道。

法邦网: 关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信息披露,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因为这似乎与内幕交易牵涉较大,而且,目前也出现了比较大的内幕交易案件。那么,在这一方面,请问邵雷雷律师,您是怎么看待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内幕交易这个问题的呢?


邵雷雷律师: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和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内幕交易行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十分盛行。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行为,我认为有必要对现有法规进行一些改进。第一,扩大公司并购中内幕交易主体认定的范围,将在并购过程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人或者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主体;第二,改变内幕交易人认定的持股比例标准,将原标准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修改为持股前五名或者前十名的股东;第三,制定专门的吸收合并法规规范吸收合并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对吸收合并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第四,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内幕交易的事前预防,并将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戒相结合,以有效打击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法邦网: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借壳上市”始终是一个逃避不了问题,在这一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关于“借壳上市”有哪些约束条件?


邵雷雷律师:   关于借壳上市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等规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从三方面明确规定了借壳上市的监管条件: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法邦网: 另外,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筹划过程中,融资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那么,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融资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有哪些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或途径?


邵雷雷律师: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规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融资主要有三种融资方式:
  (一)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增发和配股作为股权融资,其共同的优点表现在:(1)不需要支付利息,公司只有在赢利并且有充足现金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支付股利,而支付与否及支付比率的决定权由公司董事会掌握(2)无偿还本金的要求,在决定留存利润和现有股东配售新股时,董事会可以自主掌握利润留存和配售的比例及时机,而且运作成本较低;(3)由于没有利息支出,经营效益要优于举债融资。 
  增发和配股共同缺点是:(1)融资后由于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资项目的效益短期内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企业的经营业绩指标往往被稀释而下滑,可能出现融资后效益反而不如融资前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和股价;(2)融资的成本较高,通常为融资额的5%~10%;(3)要考虑是否会影响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4)股利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它不如举债能获得减税的好处。 
  (3)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当股市低迷时,投资者可选择享受利息收益;当股市看好时,投资者可将其卖出获取价差或者转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收益。因可转换债券有收回本金的保证和券面利息的收益,而且其投资者往往受回售权的保护,投资风险比较小但是收益可能很大。同时,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和兑付压力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形成约束,迫使他们谨慎决策、努力提高经营业绩,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而言都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对上市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优点十分明显: 
  (1)融资成本较低:按照规定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期限为3-5年,如果未被转换,则相当于发行了低利率的长期债券,从而降低了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而如果发行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将会进一步降低。 
  (2)融资规模较大: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一般比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多出一定比例,如果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发行了比市价高的股票,在同等股本扩张条件下,与增发和配股相比,可为发行公司筹得更多的资金。

法邦网: 开头提到了,多家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相继告吹,说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为,在此,请问邵雷雷律师能否分析一下,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存在哪些问题?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失败有哪些经验教训?


邵雷雷律师: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存在关联交易,大股东资产升值巨大。目前,上市公司收购大股东资产的现象越来越多,其中不少大股东的资产在资产评估中出现了升值,有的升值幅度达到几倍。
    2.协议转让只针对部分股东,容易发生内幕交易,不利于对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很难体现公平原则,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排除了对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合法性。我国的《公司法》也在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协议收购违法。但由于协议收购对于解决我国特有的国有股、法人股的问题具有一定意义,因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事实上,在协议收购取得合法地位之前,因其具有价格与信息披露优势,早巳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协议收购主要表现为国有股权的转让,极容易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3.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中,新的大股东投资付款不到位,股权质押不规范,易发生股权纠纷。上市公司在国有股或法人股转让时,本应银货两讫,但因转让金额动辄过亿元,少的也有几千万元,新的大股东难以一次付清。也有一些新的大股东有意只付少部分现金,其余款以项目或资产充抵。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多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新的大股东只须付少量现金便可入主上市公司。
   4.重组中的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充分。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都需要发布股权拍卖、股权纠纷的公告。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上市公司刊发的此类公告相当简单,就事论事,甚至省略一些重要数据。
    5.虚假重组时有发生,目的在于操纵市场以从二级市场牟利。重组往往会引起股票二级市场的强烈反应,引起当事企业股价的剧烈变化,即使在证券市场非常发达、法律非常健全的国家也是这样。所以,对重组消息进行严密控制,严禁重组当事人凭借其掌握的消息来搞内部交易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所以一些上市公司重组的操纵者并不是要真正整合企业的业务和改善赢利能力,而是要借重组题材搞内部交易以从二级市场牟利。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失败的经验教训主要有:
  1、被动性重组过多导致重组整体效果差
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在巨额亏损的时候才想到要重组,而在公司经营顺利的时候较少未雨绸缪,提前进行产业转型;结果一旦行业竞争加剧,就会业绩下滑,走入没落的深渊。这个时候再进行重组,不但损失惨重,成本高,而且元气大伤,恢复期非常长,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整体形象。 
  2、财务性重组过多,重组成本巨大
伴随着被动性重组的是大量的报表性重组,这些重组并没有实质的资产置换和产业转型,造成不少上市公司错过了最佳重组的时机,从而在亏损的道路上越陷越深,直至不能自拔。 
  3、战略投资者的引进是左右重组绩效的最主要因素
如果引进的股东实力不强,股东本身现在就经营困难,造成上市公司不但没有得到优质资产,反而因为盲目地调整经营方向而陷入困境,走到接近亏损的边缘了。
  4、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重组难度太大
部分上市公司尽管已经陷入了经营困境,可是重组工作进展缓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历史包袱太重,导致新股东迟迟不愿进行实质性重组。 
  5、激励机制不健全,各方重组积极性不高
部分国有上市公司长期以来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管理层普遍感到没有实现自身的价值,复杂的心理落差加上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经营管理层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阻挠资产重组的行为。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邵雷雷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邵雷雷律师:   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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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雷雷律师
邵雷雷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BA,中国法学会证券与融资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资格。
擅长领域:公司上市 企业收购 PE投资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010—51662307
电子邮箱:shaoleilei2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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