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多名留守儿童,甘肃教师强奸猥亵的罪与罚
巩志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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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摘要
近日,甘肃教师强奸猥亵多名留守儿童的消息刺痛了网友的心。从2011年9月开始的一年多里,28岁乡村老师刘军红先后多次强奸、猥亵8名小学生。现已被抓捕,检方提起的公诉罪名是强奸罪和猥亵罪。那么什么是强奸,什么是猥亵呢?二者有什么区别?两罪可以并罚吗?并罚的规则是什么?他将会判刑多少年?针对这些疑问《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为大家一一解析。
法邦网:
巩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巩志芳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探讨甘肃教师强奸猥亵多名留守儿童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
法邦网:
前不久,甘肃陇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教育丑闻——在一年多的时间里,28岁的乡村教师刘军红先后多次强奸、猥亵小学生数量多达8名,其中5名女学生被强奸,3名女学生遭到猥亵,年龄最小的仅10岁,年龄最大的也只有13岁。6月8日,刘军红因涉嫌强奸、猥亵多名小学女生被当地检察机关批捕。这起案件影响十分恶劣,也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18日上午,该案已被移交至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等待刘军红的将是公诉方“强奸罪”和“猥亵罪”的指控。那么在这里也请巩律师跟我们分析一下本案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首先,我想可能大多数人对强奸和猥亵的区分都不太了解,巩律师您能先跟我们说一下,什么是强奸,什么是猥亵?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巩志芳律师:
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强奸和猥亵都是侵犯性自由的行为,要区分强奸和猥亵,我们首先要对性行为进行定义。在这样的语境下,应对性行为进行广义的理解,可以将拉手、拥抱、亲吻、抚摸、性交等行为都理解为性行为。强奸就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猥亵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发生除性交外其他性行为的行为。
我们还可以从法律保护的法益进行区分,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交自主权、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羞耻心。我想从这个角度可能更好理解。
法邦网:
我们一般认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而在本案中,受害者都是不满14岁的幼女,那么奸淫幼女也是按强奸罪论处吗?
巩志芳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可见,奸淫幼女也是按强奸罪定罪,但在处罚时要从重处罚。其实我国刑法以前存在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但在2002年3月的时候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取消了。
法邦网:
刘军红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强奸了5名女学生,这种情形简直令人发指,那么法律会不会加重处罚他呢?
巩志芳律师:
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的内容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该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刘军红的强奸行为符合情节加重犯的规定,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邦网:
说完了强奸罪,下面我们来讲一下猥亵罪。我们知道猥亵罪是一个大的概念,在猥亵罪下面还有两个小的分类,一个是猥亵妇女罪,一个是猥亵儿童罪。在此,我们不探讨猥亵妇女罪,只说猥亵儿童罪。巩律师,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样的情形构成猥亵儿童罪吗?
巩志芳律师:
故意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猥亵的对象不仅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男。
第二,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
第三,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犯罪。
法邦网:
据悉,等待刘军红的将是公诉方“强奸罪”和“猥亵罪”的指控。那么是不是说刘军红的这种猥亵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呢?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猥亵多名儿童,是不是加重情节?
巩志芳律师:
刘军红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需要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在法院判决前,刘军红只是犯罪嫌疑人。现在,只能说刘军红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
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的刑罚标准为: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就您目前介绍的情况来看,如果法院认定刘军红构成猥亵罪的话,最高处刑只能是5年有期徒刑。
法邦网:
上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两个罪名,那么在定罪时到底该定哪个呢?我们知道,刘军红既有强奸幼女的行为,也有猥亵幼女的行为,那么强奸行为能包含猥亵行为吗?也就是说强奸罪能吸收猥亵罪吗?
巩志芳律师:
单纯对一个性侵犯行为进行评价的话,我认为强奸行为可以吸收猥亵行为,其实每一个强奸行为的开始阶段都是猥亵行为。如果针对多个性侵犯行为,要对每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是构成强奸还是构成猥亵,这样的话就不存在吸收关系。
就本案而言,刘军红的行为是多个行为,不能用强奸行为吸收猥亵行为,更不能用强奸罪吸收猥亵罪。
法邦网:
这两个罪名要实行数罪并罚的话应该怎么罚?有什么样的原则或规则吗?
巩志芳律师:
这两个罪名的数罪并罚应该先分别对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单独量刑,然后再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最终执行的宣告刑。
数罪并罚的规则是: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邦网:
好的,通过巩律师的精彩解说,我们对甘肃教师强奸、猥亵儿童案的定罪量刑都有了更深的认识。感谢巩律师的参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巩志芳律师:
我国具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社会对老师都怀有崇敬之情,但是某些无良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强奸、猥亵学生,危害了学生的一生、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我觉得,首先司法部门应该依法公正处理本案;其次学校及其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制度,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第三要加强师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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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志芳律师
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形成了自己鲜明的办案风格:“情法交融,注重沟通;阅卷会见,把握点滴;庭审辩论,直击要害”。经其辩护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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