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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补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是否仍须支付

杨春岭律师      阅读:5730

杨春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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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摘要 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补签劳动合同的事情您遇到过吗?某公司职员肖某在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了20个月后,被公司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补签了一份时间提前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规定无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肖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这些疑问《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为大家一一解析。

法邦网: 聚集社会热点,畅谈法律事件。欢迎大家来到《法律名人谈》,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杨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春岭律师:   大家好!我是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很高兴与大家一起讨论劳动合同问题。

法邦网: 我们知道,一般用人单位在员工进入公司时就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我们这个案件中,肖某却是工作二十个月后才被强迫着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肖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肖某也继续在公司上班。而在2011年11月30日,公司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肖某补签了一份从2010年5月4日至2012年3月4日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上的签订日期为2010年5月4日。2011年12月1日,肖某以公司强迫补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于2011年12月1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杨律师,首先我想问一下,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续签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自动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


杨春岭律师:   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间断劳动关系,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既然续签劳动合同也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一种行为,所以《劳动合同法》没有针对续签劳动合同列专条予以特别明确的规定,而是在讲其它问题时,提到了这个字眼。比如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
  《劳动合同法》没有自动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是在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续延”劳动合同。

法邦网: 如果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与公司继续保持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公司及个人各自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杨春岭律师:   对公司来讲,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超过一年没有续签的,视同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讲,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其中在一个月内,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邦网: 那么按照以上分析,肖某在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之间应当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而事实上是直到2011年11月30肖某才被强迫着补签了一份从2010年5月4日到2012年3月4日的合同,且合同上的签订日期是2010年5月4日,比真实的合同签订时间提前了近18个月。那么请问杨律师,这份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杨春岭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上述案例,公司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补签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无效的。

法邦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说这份补签的合同是无效的,那么肖某与公司是无劳动合同吗?肖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吗?


杨春岭律师:   劳动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说补签的劳动合同无效,肖某与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合同。肖某与公司在补签劳动合同前,也是存在劳动合同的,只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有与肖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肖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法邦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肖某在公司工作的这20个月应该如何看待?可以视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需要书面合同呢?


杨春岭律师:   肖某在公司工作的20个月应当看作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公司与肖某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没有排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邦网: 另外,在本案中,肖某同时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我想请问杨律师,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杨春岭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邦网: 肖某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经济补偿金与双倍工资的赔偿是否冲突?


杨春岭律师:   肖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属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肖某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终结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而双倍工资是对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措施。经济补偿金与双倍工资的赔偿不冲突。

法邦网: 前面我们都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说的,那么反过来说,肖某是否是陷害公司呢?从公司角度来说,肖某称其被强迫补签了劳动合同不能是信口开河,对此,他必需向法院提交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据,法院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此,我想问一下,对于这份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是在被强迫的状态下签订的,影不影响这份合同的效力?


杨春岭律师:   对于这份补签的劳动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份合同肯定是无效合同的,但是否有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补签的劳动合同不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补签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确实是补签的,劳动者是有权要求最长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邦网: 如果影响的话,那么,他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如果不影响的话,他可否根据这些证据来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


杨春岭律师:   他应该提供被强迫的事实,比如录音、录像、证人、公安机关的调查等。无论被强迫的事实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只要被强迫的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他都可以要求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

法邦网: 若是他没有相关证据的话,他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杨春岭律师:   如果他没有被强迫的证据,他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将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如果他没有证据证明这份合同是补签的,他也将得不到双倍工资。

法邦网: 好的,根据以上和杨律师你的谈话,让我们对于本案的事件有了清晰的认识。我们想对这类案件有一个宏观的认识。据了解,这种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似乎已是屡见不鲜,那么请杨律师简单为我们分析一下,公司为什么要选择补签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


杨春岭律师:   公司选择补签劳动合同,大体上有几种原因。一是单位内部管理不善,不知道什么时候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后来发现了,赶快补签;二是单位法律意识低,一开始意识不到迟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所以没有及时续签,后来补签;三是有的单位有领导换届的说法,原来的领导班子任期即将届满,不愿意给后任领导班子遗留历史问题等等。当然,这也是法律意识不强所致。

法邦网: 这种补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又会对公司及个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杨春岭律师:   这种补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对公司来讲,丧失了劳动者对公司的信任,也纵容了公司的不合规做法,将来迟早会出现问题;对个人来讲,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权益,补签劳动合同后,如果没有证据,劳动者还将丧失双倍工资请求权。

法邦网: 我国法律对这种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所规制?


杨春岭律师:   我国法律对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了很重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就是对补签劳动合同行为的规制。

法邦网: 感谢杨律师的参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杨春岭律师:   对单位来讲,要提高法律风险意思,加强内部管理,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劳动关系的,要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讲,如果单位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要及时要求单位续订,并及时主张双倍工资,以免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使自己的权益受损而难以取证,或者在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后而无法举证,丧失索要双倍工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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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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