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交钱物业费就断电!”近年来,小区物业纠纷愈演愈烈。然而,最终闹上法庭的业主却纷纷变成了被告,这是怎么回事?无奈的业主到底是先维权还是先交钱?小区物业费的收取到底有没有标准?业主到底如何维权? 为此,《法律名人谈》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
法邦网: 按理说,业主生活和物业工作都是在一个小区里,双方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把小区建设好,因此两者之间也应该是一种相互信任、非常紧密的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却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般美好。从各种媒体报道中,我们也经常听说一些业主和物业闹矛盾的新闻。不难看出,在这些矛盾中, 物业费用问题都是一个很大的矛盾诱因。那么我国目前对于“物业费”到底有没有一个收费标准?
赵健律师:
目前,我国对于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出台的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这条规定,是一个关于对物业管理费用原则性的规定,它明确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会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首先是价格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价格管理办法,这里所谓的价格主管部门一般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比如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2005年12月19日发布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北京市的物业管理收费内容和方式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其次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更重要地在于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约定,也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合同中物业费用的约定也不是随意的,这往往也会受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具体服务项目和成本、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法邦网: “不交钱物业费就断电!”小区物业俨然成了电影里“黑社会”常常扮演着的“讨债专业户”。对此业主认为:“物业是在乱收费,这种费用当然不能交”。那么请赵律师为大家谈一谈,这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究竟包括哪些费用?
法邦网: 小区物业纠纷,从来都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尤其是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取方式等方面,业主和物业双方却存在着诸多分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都觉得自己是对的。那么我国对于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有没有具体法律规定?
赵健律师:
关于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质量和数量的情形下,业主们是有权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的,诸如《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文件也确立了物业费收取“质价相符”的原则。但是实践中,业主不满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案件,业主败诉的居多。这是因为,很多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就不够平等,业主往往很难举证物业公司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况且不按期支付物业费还会有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之嫌。所以,很多时候,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时,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水平的,可根据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当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物业管理不善、房屋维修不及时、清洁卫生不到位等情形时,业主完全有权利要求少交物业费。当然如果我们能够有利举证,拒交物业费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
法邦网: 据了解,业主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在服务上存在很多问题,甚至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物业公司却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己有权利起诉。那么在您看来,业主们是应该先交钱,还是先维权呢?业主到底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赵健律师:
交钱和维权其实是相互交叉的,要结合具体的情形加以确定。一般说来,我更认可先维权后交钱的方式。在民法上有一个概念叫做“事实合同”,就是说当事人的某些事实行为可以产生改变或者创设合同的效力。“交钱”就是一个典型的事实行为,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费用,那就有可能产生业主以实际行动认可了物业服务公司某些不和合同规定的服务活动,这对于业主后来的维权是十分不利的。
关于具体的维权方式,往往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进行选择。在这里我想给广大业主几点建议:
1、维权时要时刻牢记以物业服务合同为标准和依据;
2、为了保证维权过程中广大业主的生活质量,建议尽可能地采取积极沟通协商的方式,促进纠纷的顺畅解决;
3、当出现比较严重的物业纠纷时,及时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往往更可能促进纠纷的快速、经济、彻底地解决。
赵健律师:
其实物业纠纷是一个社会问题,结合我自己的维权经验和其他律师的一些总结,我认为主要有几点原因:
第一,开发商未尽到义务,将问题转嫁给了物业公司。刚才也提到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都是围绕房屋质量问题、公用设施等问题产生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公用设施等不合格,业主入住后不满,导致纠纷发生。
第二,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现实中,很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收费不符、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往往拒绝缴纳物业费。
第三,业主往往采取消极维权方式处理问题。广大业主在遇到物业纠纷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拒交、少交物业费,采取这样一种消极的维权方式,却忽视了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导致双方的矛盾积怨越来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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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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