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公安部统一部署解救被拐卖儿童大型行动,将两个特大拐卖儿童团伙彻底摧毁,抓获犯罪嫌疑人802人。不少朋友看到802人的大型犯罪团伙,不禁对拐卖这么多儿童判几年产生疑惑,拐卖181名儿童是否该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呢?今天,我们请到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叶庚清律师来为大家一一分析。
法邦网: 关注社会焦点,解读社会难点。欢迎大家来到法律名人谈栏目,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为大家请到的是全国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叶庚清律师,来为大家解读最新的拐卖儿童大型犯罪团伙的罪与罚。首先,我们有请叶律师来给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近日,两个拐卖儿童的大型犯罪团伙被摧毁。抓获犯罪嫌疑人802人,解救儿童181人。公安部组织这么大的行动还是比较罕见的,也是卓有成效的。不少朋友在看到这里的数字时,都充满了愤怒。请叶律师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次的打拐行动。
叶庚清律师:
7月2日晚,随着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刘安成的一声令下,一场针对拐卖儿童犯罪团伙的战役在河北、山东、四川、福建、河南、云南等15个省市同时打响,1万余名民警同时出动、星夜出击。截至到目前,此次打拐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02名,解救被拐卖儿童181名,摧毁了两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此外,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的要犯邵中元也在此次行动中落网,邵中元涉嫌组织拐卖100余名儿童,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此前多次抓捕未果。
去年12月,河南省漯河市公安机关检查一辆长途客车时,发现了赵六妹等4名犯罪嫌疑人携带4名婴幼儿准备贩卖。警方顺藤摸瓜,初步查明了一个以李世春、侯恩琢为首的特大拐卖犯罪儿童团伙,涉及河北、福建、云南等地。公安部将此案确定为“2011.12.29”专案。
法邦网: 很多网友听到这个新闻都很震惊,纷纷表示:这些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千刀万剐,处以死刑,究竟是不是如网友所说呢。我们请叶律师为我们分析一下,什么是拐卖儿童罪?换句话说,哪些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叶庚清律师:
是这样的,所谓拐卖儿童,是指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窝藏儿童的行为。同时,由于儿童中包括婴幼儿,基于对婴幼儿生理、智力发育不成熟的考虑,所以拐卖儿童的客观行为方式也包括“偷盗婴幼儿”,即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其含义完全同于绑架罪中的“偷盗婴幼儿”。特别指出,接送、中转和窝藏儿童的行为在拐卖儿童罪中起到了连接作用,是链接拐骗和贩卖行为的中间环节,故实施接送、中转以及窝藏儿童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总或者中转、窝藏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贩卖儿童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仍然构成一个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拐卖儿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不是以出卖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拐骗、绑架、收买、中转、窝藏等行为的,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当然,虽然牟取非法利益是行为人的目的,但是至于行为人的拐卖行为是否实际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叶庚清律师: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其中第(5)项,是指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对被拐卖的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儿童罪实行并罚。
法邦网: 对于今年4月,河北邢台公安机关发现,平乡县一家诊所经常有身份不明的外地孕妇和婴儿出入,调查发现,这竟然是一个以杨学花(小花)、季小芳为首的特大拐卖儿童犯罪团伙。那么对于这些诊所的人员,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呢?
叶庚清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案件时有发生,认定时需要格外谨慎。
在十多年前,根据当时相关司法文件的基本精神,可以看出当时是认为迫于生计、生活困难而出卖子女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只需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和给予罚款的处罚即可。
而针对近几年来拐卖儿童犯罪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这为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
该《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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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庚清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解决疑难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作为律师,他以诚信为本,严谨办案,对工作认真负责。成功办理了大量案件,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经济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务实、积极进取、对客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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