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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飙车案,深大学生被刑拘看包庇罪的是与非

李成明律师      阅读:4798

李成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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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摘要 深圳飙车案的争议在深圳警方的努力下尘埃落定。在被刑拘的当事人中,一深大学生因包庇深圳飙车案肇事者被刑拘,一个看似简单的“仗义之举”,却带来牢狱之灾?那么,什么是包庇罪?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呢?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李成明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李成明律师。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成明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李成明律师,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和大家一起探讨包庇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邦网: 深圳飙车案在公众的监督及争议落下了“顶包”的帷幕,今天我们分析的是因给深圳飙车案肇事者打出租的一深大学生因涉嫌包庇罪被刑拘。请问李律师,什么是包庇罪?


李成明律师: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也就是说,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应当定窝藏罪,而作假证明包庇的呢,则应当定包庇罪。所以,具体来说结合本案,深圳大学生资助肇事者逃离事发现场,是涉嫌窝藏罪。

法邦网: 我国刑法上,对于包庇罪是如何认定的?


李成明律师:   一个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要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那么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邦网: 知情不报是不是都属于包庇罪?我们知道在亲人犯罪时,一般人的做法可能会是给钱让其逃跑,这也算是包庇罪吗?


李成明律师:   知情不报并不都涉嫌窝藏、包庇罪。法律规定了任何人都有义务对犯罪行为进行揭发举报,但是刑法惩罚的是那些知情不报,却主动为犯罪的人逃避处罚的行为。单纯的知情不报,没有积极的作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为亲戚朋友逃避处罚,是人之常情,但是却很危险,很可能会触犯法律。亲戚朋友犯罪了,给钱让其逃跑,就有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

法邦网: 得知深大同学在“5•26滨河飙车案”中涉嫌包庇罪被刑拘的消息后,震懵了不少网友。有网友表示“他的行为看起来跟平常帮助朋友忙差不多,不至于那么严重吧。”那么深圳飙车案中被刑拘的深大学生怎么就是包庇罪呢?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包庇罪?请李律师详细为我们分析一下。


李成明律师: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平时大家都提倡助人为乐。可是这是不是应该有个底线呢?我想这个底线就是法律。如果帮助别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那是不是在帮助之前三思而后行呢!之所有有网友会产生疑问,可能主要还是因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造成的。 
  对于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包庇罪?如上面说的资助犯罪的人逃跑或者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以及为了真正犯罪的人逃避处罚,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即常说的“顶包”等等,都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

法邦网: 深大一学生因给肇事者打了出租车助其逃跑就被刑拘。那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很少会看到因为包庇犯罪的亲属被刑拘的情况,请问李律师,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李成明律师:   原因可能主要是,首先、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窝藏、包庇犯罪人的,不论与当事人有任何身份关系,即使是当事人的父母,也构成本罪。但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是值得探讨的。这一规定,从维护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角度而言,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法律必须以人为本,法律的大厦只有植根于人性的基础之上才不致有倾覆的危险。保护亲人乃人之本性,父母为保护子女往往不惜生命,如果对父母窝藏、包庇子女定为窝藏、包庇罪,则是对人性的漠视与践踏。“亲亲相隐不为罪”,这是中华法系的优秀文化遗传,也是刑法人性化的体现,这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规定中都有所体现。司法机关应该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保留了打击范围。
  其次、亲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往往不会主动检举揭发,但是这并不构成窝藏、包庇罪。还有就是通常情况下,在追究犯窝藏包庇罪的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时候,被窝藏包庇的对象往往已经被抓获归案,后果可能不是太严重,且又是亲属之间,可能就不追究其责任了。但是,我觉得如果窝藏包庇的后果很严重,还是会依法追究亲属的刑事责任的,因为其行为毕竟触犯了现行刑法。要想彻底把近亲属排除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只能期待以后的刑法修正案作出相应修改了。

法邦网: 认定包庇罪的时候,很多人分不清楚包庇和作伪证的区别,请问李律师,包庇罪和伪证罪有什么区别呢?


李成明律师: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法邦网: 包庇罪是如何处罚的?


李成明律师:   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邦网: 对于包庇罪的争议也是长久以来就有的,不少人认为应该取消包庇罪。您怎么看?


李成明律师:   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认为需要取消窝藏、包庇罪的人可能是因为这个罪处罚的对象多是犯罪分子的亲戚朋友,与情理不容。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的话,窝藏包庇罪毕竟侵犯的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社会危害性还是很严重的。一个人犯了罪,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报着侥幸心理,一味的想着怎样逃避惩罚,由其亲戚朋友为其窝藏包庇。如果都能通过窝藏包庇逃避打击,那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势必会受到很大影响,对社会的安全稳定是不利的,对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况且,犯罪分子既然害怕被追究责任,我觉得唯一的方法就是应该做一个守法公民,不要违法犯罪。
  此外,今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其中有一条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也就是说,考虑到家庭和睦,犯罪分子终究要回归家庭,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这是刑诉法人性化的体现,是很大的进步。所以,我觉得可以在以后的刑法修正案中修改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把犯罪分子的近亲属排除在外,但是直接取消窝藏包庇罪,我觉得可能性不大。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李成明律师:   通过今天这个的话题,我想提醒大家是: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一个人犯了罪,首先应该做的就是主动投案自首,承担责任,争取宽大处理,而不是东躲西藏,寻求亲人帮助逃避处罚,这很可能会牵扯亲戚朋友,害人害己,得不偿失。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应当以法律为底线,不能义气用事,如案中的深大学生那样,后悔莫及。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李成明律师: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法律名人谈》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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