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飙车案的争议在深圳警方的努力下尘埃落定。在被刑拘的当事人中,一深大学生因包庇深圳飙车案肇事者被刑拘,一个看似简单的“仗义之举”,却带来牢狱之灾?那么,什么是包庇罪?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呢?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李成明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李成明律师。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成明律师: 一个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要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那么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邦网: 得知深大同学在“5•26滨河飙车案”中涉嫌包庇罪被刑拘的消息后,震懵了不少网友。有网友表示“他的行为看起来跟平常帮助朋友忙差不多,不至于那么严重吧。”那么深圳飙车案中被刑拘的深大学生怎么就是包庇罪呢?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包庇罪?请李律师详细为我们分析一下。
李成明律师:
原因可能主要是,首先、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窝藏、包庇犯罪人的,不论与当事人有任何身份关系,即使是当事人的父母,也构成本罪。但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是值得探讨的。这一规定,从维护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角度而言,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法律必须以人为本,法律的大厦只有植根于人性的基础之上才不致有倾覆的危险。保护亲人乃人之本性,父母为保护子女往往不惜生命,如果对父母窝藏、包庇子女定为窝藏、包庇罪,则是对人性的漠视与践踏。“亲亲相隐不为罪”,这是中华法系的优秀文化遗传,也是刑法人性化的体现,这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规定中都有所体现。司法机关应该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保留了打击范围。
其次、亲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往往不会主动检举揭发,但是这并不构成窝藏、包庇罪。还有就是通常情况下,在追究犯窝藏包庇罪的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时候,被窝藏包庇的对象往往已经被抓获归案,后果可能不是太严重,且又是亲属之间,可能就不追究其责任了。但是,我觉得如果窝藏包庇的后果很严重,还是会依法追究亲属的刑事责任的,因为其行为毕竟触犯了现行刑法。要想彻底把近亲属排除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只能期待以后的刑法修正案作出相应修改了。
李成明律师:
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认为需要取消窝藏、包庇罪的人可能是因为这个罪处罚的对象多是犯罪分子的亲戚朋友,与情理不容。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的话,窝藏包庇罪毕竟侵犯的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社会危害性还是很严重的。一个人犯了罪,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报着侥幸心理,一味的想着怎样逃避惩罚,由其亲戚朋友为其窝藏包庇。如果都能通过窝藏包庇逃避打击,那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势必会受到很大影响,对社会的安全稳定是不利的,对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况且,犯罪分子既然害怕被追究责任,我觉得唯一的方法就是应该做一个守法公民,不要违法犯罪。
此外,今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其中有一条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也就是说,考虑到家庭和睦,犯罪分子终究要回归家庭,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这是刑诉法人性化的体现,是很大的进步。所以,我觉得可以在以后的刑法修正案中修改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把犯罪分子的近亲属排除在外,但是直接取消窝藏包庇罪,我觉得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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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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