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银行黄金买卖交易被撤销,获利成为不当得利需返还

张君律师      阅读:5372

张君 律师

联系电话:1381000214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破产清算 抵押担保

摘要 利用银行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宋荣贵在短短十天内买卖黄金获利2100多万元。却被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划走,并申请法院撤销合同。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以非法获利为由反诉。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国振律师事务所张君律师,就“中国黄金第一案”中网友们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

法邦网: 张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君律师:   大家好!我是国振律师事务所张君律师,很高兴再次参与《法律名人谈》栏目。

法邦网: 以前,咱们很多老百姓都喜欢把家里暂时不用的钱存在银行里,既安全又能“吃利息”。但是,如今很多人的投资理财意识越来越高,除了把钱存在银行里外,还拿出来一部分买股票、国债等证券。尤其是在近几年我国通货膨胀较高的情况下,银行的利率实际上处于负利率的状况。所以,很多人甚至把钱拿出来炒楼房和投入民间借贷领域。今天我们这起案件的主人公宋荣贵就是通过银行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进行黄金交易,竟然在短短十天内买卖黄金获利2100多万元。那么很多人可能感兴趣,银行黄金买卖交易系统是什么,怎么收益会这么高?所以,在今天访谈的一开始,我们首先请张律师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普通老百姓能否合法地通过银行系统进行黄金买卖交易呢?


张君律师:   目前国内黄金投资分为实物黄金、黄金现货、黄金延期和纸黄金交易。实物黄金交易,指可以提取实物黄金的交易方式;纸黄金是黄金的纸上交易,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涉及实物金的提取。那么在投资者进行买卖“虚拟”黄金时,就需要在“银行黄金买卖交易系统”上进行。任何普通百姓都是可以进行纸黄金交易的,但是前提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处理知识。

法邦网: 我们注意到,很多新闻报道把宋荣贵通过银行交易系统实施的黄金买卖交易称为“纸黄金”交易。按理说,我们通过银行黄金买卖交易系统买卖的是货真价实的黄金,这怎么成了“纸黄金”了。请问张律师,这种叫法具备法律上的依据吗?


张君律师:   如前所述,“纸黄金”是一种个人凭证式黄金,投资者按银行报价在账面上买卖"虚拟"黄金,个人通过把握国际金价走势低吸高抛,赚取黄金价格的波动差价。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不发生实金提取和交割。纸黄金实际上是通过投机交易获利,而不是对黄金实物投资。“纸黄金”只是黄金的纸上交易的习惯叫法吧,主要是为了区别于实物黄金,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邦网: 我们知道,在股票交易中,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后委托证券公司发出买卖指令,从法律关系来说,证券公司是投资者的代理人。在这起案件中,宋荣贵在银行开设黄金买卖账户后采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纸黄金”交易,那么在银行黄金买卖交易系统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


张君律师:   纸黄金与股票虽然都属于理财产品,但是其买卖存在本质的区别。除了交易方式、时间、方向等方面的不同外,交易的主体也有所不同。股票买卖投资人与券商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真正的买卖双方是不同的投资人;而纸黄金的买卖是银行和投资人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

法邦网: 法院最终认为,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合同。那请张律师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合同撤销权。


张君律师:   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成就时,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外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由于与案件关联性不大就不过多解释了。

法邦网: 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在采访中提到,宋先生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张强是故意为之”。我们知道,大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主观上肯定是一种有意为之,那么宋先生是不是故意进行交易,对银行行使合同撤销权有影响吗?


张君律师:   我想法官在审判时,主要是在考虑投资人是不是存在主观过错吧,实际上,在本案中投资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和银行是否有撤销权没什么必然联系。由于没有看到正式的裁判文书,我只是猜测,银行方可能是以重大误解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的;但如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法庭就需要认定投资人的主观是否存在以上过错行为了。但是说实话,我个人认为以这些理由有点牵强。

法邦网: 法院最后支持了银行撤销65次买入交易的请求,那么合同撤销权与不当得利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张君律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失去法律依据而获得利益,并导致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如前所述,当一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签订后,但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属有效合同;一旦合同被依法撤销,据此取得财产则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说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就视为不当得利了。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原物存在则需返还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可以返还对价。

法邦网: 我们看到,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申请法院撤销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不能自己径直撤销合同。在法院作出撤销合同的判决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可是在这起案件中,银行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直接将客户账户中的资金划出去,您怎么看待这种行为?


张君律师:   如前所述,在合同未被依法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那么银行单方处置客户银行资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侵权行为。

法邦网: 法官审理发现,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违反了交易规则。实际上,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没有作出正确判定,造成宋荣贵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宋荣贵正是钻了系统的空。可能会有人说,银行是由于自己交易系统的问题才导致错误交易的发生,银行应当承担自己的损失,否则对宋先生很不公平。张律师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张君律师:   《合同法》明确规定,交易要建立在真实、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本案实际上是一个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的交易行为,投资人理应在交易之前了解交易规则,在明知交易违反规则又明知交易对方没有发现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交易,的确缺乏诚信;但是作为银行,实际上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同时又是监督者,其又是交易系统的制造者,是有义务维持交易秩序的,因交易系统漏洞出现问题应先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考虑,不能一味追究投资人的责任,这样不利于树立其公信力。

法邦网: 在网上有很多人将这起案件与著名的“许霆案”相提并论。很多人说,为什么跟银行做交易,就算是银行的过错,可最后受伤的总是老百姓,轻者民事赔偿,重者刑事处罚。对于在银行进行“纸黄金”买卖,您觉得大家以后应该注意哪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呢?


张君律师:   两个案件的自然人一方存在的相同的过错在于,在利益面前的诚信缺失;银行的相同过错在于电子系统漏洞。在此,提醒投资者,在面对电子交易系统,比如炒金操作之前,请您一定先认真阅读合同,比如手续费的收取方式、比例,比如发生系统过错时责任人承担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大小等等条款都要认真理解,如合同约定不明,尽可能在备注条款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明确约定上述条款。

法邦网: 感谢张君律师的参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张君律师:   树立良好的诚信体系,是我们每个公民和每个法人、非法人主体的义务;希望人人都能诚信、守法,为社会的和谐,法治的进步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法邦网: 感谢张律师的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张君律师:   再见!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张君律师
张君,中国民商法资深律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执行合伙人。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发起人。 张律师擅长代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网络侵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投融资案件、公司企业股东纠纷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破产清算 抵押担保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0002148
电子邮箱:lawyerzhangjun@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君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