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男子廖某为救尿毒症妻子,私刻公章被控诈骗17万元,引发众多网友的关注。据称,他将带着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共计17万元到法院退赃,以求判得缓刑,回家继续照顾生病的妻子。他能否如愿以偿,专家见解不一。那么,廖某的情况到底有没有争取缓刑的可能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欢迎大家的参与。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高律师,您好!我是本期主持人马琳。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法邦网: 廖某为救尿毒症妻子,私刻医院公章被控诈骗17万元案件一经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廖某几次表示当初的确走投无路,不忍看着妻子离去,并且他一直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内疚。案发后,他决心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得以继续照顾妻子。高律师,从您的角度看来,本案中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没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
法邦网: 针对本案,网友们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即医院与其它经营场所不同,未交费医院也有先治疗的义务。未盖交费公章的单据,医疗人员一样可以依据它来先行治疗。同理,盖假章的单据,也不影响医院的先行治疗。就是说医疗人员看到这个盖着公章的单据后的治疗行为,属于正常的,不存在嫌疑人诈骗的犯罪后果。而医疗之后嫌疑人未补交款项,才造成嫌疑人的犯罪后果。因此廖某如果构成犯罪,也只会构成侵占罪,而侵占罪数额巨大最低可以判处2年,且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医院如果撤销告诉,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不处理。请问高律师,您对此怎么看?
高文龙律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本案可能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所谓侵占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这里所说的“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的权利。这种保管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合法的保管,而是使用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则构成别的犯罪。行为人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而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和管理权,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意图非法占为己有,而是由于对某一合同或者事实认识上的错误,或者因为过失而将其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则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且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以上。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而本案中,就目前掌握的材料看,显然不符合这样的特征。
法邦网: 经统计,廖某妻子的异常收费单据共计49张,涉及金额17万元。如果廖某被判处诈骗罪,根据北京地区认定构成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廖某的行为可以成立实质的数个诈骗罪。具体来说,假定北京地区认定构成诈骗罪的数额是3000元,北京医院透析费用是每次420元,这样算的话,廖某每诈骗七次,就成立一个诈骗罪,实质上总共成立七个独立的诈骗罪。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同样的行为,每个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对于该种罪数形态,在定罪量刑上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是定一罪还是(同种)数罪?数额如何计算?
法邦网: 本案争议最大、为网友们讨论最多的地方在于能否对廖某适用缓刑。媒体称,案发后廖某有积极退赃、坦白交代和在法庭上对指控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请高律师结合本案分析一下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以及您认为本案到底有没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法邦网: 还有位网友提出一个比较另类的看法,趁这个机会,向高律师讨教一下。本案能否运用紧急避险制度来审视,进而认为廖某罪轻甚至无罪?因为廖某实在没钱,其妻处于生死关头,不透析就难以存活。廖某这样做是属于迫不得已,牺牲了小利益(财产),保护了大利益(生命),所以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请问您是否赞同这种解读?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近年来,发生了不少被学者称作“法有限,情无穷”的案子,民众的反应也相对强烈,比如本案,还有许霆案等等。于法有据,于理无情,您认为为什么会这样?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刑法自身尚需完善呢?请您谈谈看法。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高律师的参与为救病妻私刻公章被控诈骗,主动退赃争取缓刑案件。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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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律师
高文龙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曾先后工作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010年,曾作为中国新闻法立法专家参加德中媒体对话。
擅长并热衷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类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1932898
电子邮箱:wlgao_200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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